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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亚太法律通讯大成亚太法律通讯(月刊)二零一零年第三期二零一零年第三期1大成动态9大成受聘国开金融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日前,大成与国开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郭庆律师等多名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合伙人和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为该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国开金融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开发银行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35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及基础设施投资等业务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及基础设施投资等业务。9彭雪峰律师应国侨办邀请赴东南亚巡讲2010年4月10日-21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律师,受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邀请,作为中国法律问题专家赴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为当地华人、华侨介绍侨商在华投资的法制环境及相关法律问题。前来听讲的华侨企业均为所在国举足轻重的龙宾等东南亚国家,为当地华人、华侨介绍侨商在华投资的法制环境及相关法律问题。前来听讲的华侨企业均为所在国举足轻重的龙头企业,他们对此次国务院侨办组织的巡讲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今后能够参加听取更多的类似演讲。9大成代理国际工程保函没收案日前,由高级合伙人江荣卿律师、沈永熙律师等多名在国际工程及争议解决领域富有丰富经验的合伙人组成的律师团,受某国程业主委托代业主与中国承包商就某大型业设施项履约保收发生的争在中国法院的诉该案件是国程承际工程业主委托,代理业主与中国承包商就某大型工业设施项目履约保函没收发生的争议在中国法院的诉讼,该案件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关于履约保函没收及止付在中国实践的典型案例。9徐永前律师应邀为哈佛中国论坛作演讲2010年4月17日,哈佛中国论坛在美国波士顿哈佛大学举行。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大成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应论坛组委2010年4月17日,哈佛中国论坛在美国波士顿哈佛大学举行。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大成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应论坛组委会邀请,为论坛作了“中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对比分析”的演讲。演讲结束后,徐永前律师与重庆市委副秘书长赵艾先生、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施一公教授、美国EMC副总裁范成功先生等一起回答了与会人员的提问。4月21日,大成高级合伙人徐永前、黄兴、王英波及大成洛杉矶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马休斯及肖凌律师一行五人在纽约华尔街访问了全球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之一美国博龙公司集团总部博龙全球运营公司董事长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董事长2访问了全球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之——美国博龙公司集团总部。博龙全球运营公司董事长、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董事长格兰特•格里高利(W.GrantGregory)先生等三位高层管理人员会见了大成律师一行。双方就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并购后的经营管理与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取得了诸多共识。亚太法律通讯目录兼并收购建筑矿产石油项目融资仲裁•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新加坡•阿联酋•印度•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澳大利亚•阿根廷•泰国•伊朗•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巴西•柬埔寨•越南•中国•巴西•印度•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印度•澳大利亚•美国•巴西尼日利亚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尼日利亚•俄罗斯美国澳大利•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根廷•智利•纳米比亚尼日利亚马来•尼日利亚•墨西哥•挪威•巴基斯坦•俄罗斯越南•老挝•缅甸•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阿联酋•尼日利亚•俄罗斯•美国•尼日利亚•俄罗斯•泰国•印度•尼日利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美国3收购兼并收购兼并Mergers&Acquisitions¾本期话题:适用于商业合并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澳大利亚、美国、巴西、尼日利亚、俄罗斯)¾下期话题:适用于交易协议的主要法律有哪些?中国规制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中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外商投资的相关法规,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企业并购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合并规定);资内内资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外商投资指引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目录);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股权变更规定)。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的相关规定,即:《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规定);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证券法》和《收购办法》规范中国上市公司的收购。这些法律规定了以下三种基本监管机制:对投资者施加的严格信息披露义务;赋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强大的监管权、审批权和否决权;及在特定情形下,禁止接管上市公司。《证劵法》只规范A股(人民币计价的股票),不适用于B股(以外币计价的股票)和在外国证劵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票,其受特别法规的管制。5特别法规的管制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亚洲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共有员工1567人,约1100名律师,总部位于北京,在中国大陆的26个省份城市设有办公室。大成台湾分所,是中国在台湾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由多位台湾当地立法委委员担任合伙人。中国反垄断法(Anti-MonopolyLaw,AML)中国py,包含了新的兼并管制制度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根据新兼并管制制度,达到指定营业限额的交易须向中国兼并监管机构(即商务部反垄断局,MOFCOM)申报,且在反垄断局审查结束之前不得结束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的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如下两个标准中的任一,需要进行申报: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参与集中地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对虽然没有达到兼并申报标准,然而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反垄断局有权自行做出提前审查的决定。商务部反垄断局草拟实施规则规定了实施此审查权的情形,其中包括收到第三方对于拟议交易的异议。《反垄断法》规定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天商务部反垄断局有权决定开展为期90日的进步审查(即在初步审查期限的基础上额外延《反垄断法》规定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天,商务部反垄断局有权决定开展为期90日的进一步审查(即在初步审查期限的基础上额外延长60天)。6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亚洲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共有员工1567人,约1100名律师,总部位于北京,在中国大陆的26个省份城市设有办公室。大成台湾分所,是中国在台湾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由多位台湾当地立法委委员担任合伙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兼并规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并补充《公司法》中有关企业合并分立的条款。它们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其适用于任何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且覆盖两种并购方式:股权并购,在股权交易中外国购买者通过购买境内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在资产交易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项目做出以下分类以规范外商在并购项目中的投资:“许可”、“鼓励”、“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对“鼓励”、“限制”或“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更新的列表。没有列出的项目被视为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范以下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有关国有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情形,且其旨在促进将国有企业转变为外资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当企业合并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的,必须遵循《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具体程序。(如,转移的方式、披露义务、及国有资产监管7机构的预先核准)。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亚洲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共有员工1567人,约1100名律师,总部位于北京,在中国大陆的26个省份城市设有办公室。大成台湾分所,是中国在台湾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由多位台湾当地立法委委员担任合伙人。香港在香港,影响企业合并的主要法律和规例包括:《公司条例》、《证劵及期货条例》(SFO)(《香港法》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劵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公司条例》规范香港公司的法律和实践,且由香港公司注册处(以下称注册处)强制执行。通常,《公司条例》只适用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或虽然不在香港注册成立但是在香港设有营业场所的实体。《公司条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股册成立的法人实体或虽然不在香港注册成立但是在香港设有营业场所的实体。《公司条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的《证劵及期货条例》是调控证劵和期货市场的主要立法,且其由证劵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SFC)管理。《证劵及期货条例》及依据其制定的附属法例规范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及纪律性。其旨在为香港提供一个明了的、容易操作的规章制度也为了确保香港的市场管理同国际流的管理实践保持致并在平衡市场需求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保护操作的规章制度,也为了确保香港的市场管理同国际一流的管理实践保持一致,并在平衡市场需求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保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劵上市规则》适用于香港的上市公司且反映目前市场可以接受的标准。它们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对市场保持自信。相关规则尤其设法确保通过公平有序的方式来发行和营销证券,且向有意向的投资者提供充足的资讯而使他们能对上市公司做出正确的评估。《上市规则》并不详尽,所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依据特定的条件施加额外的要求或制定上市决定。《收购守则》由证劵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其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合并事宜,包括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债务整理方案。《收购守则》的首要目的是为受收购、兼并及股份回购影响的股东提供公平的待遇。《收购守则》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且尽量使用非专业性的语言。此外,当涉及某些受管制的行业时,其它立法也可能影响企业合并。它们包括:规管电讯行业的《电讯条例》(《香港法》第106章),规管银行业的《银行业条例》(《香港法》第155章),规管获授权的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条例》(《香港法》第41章)。昀后,不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不仅需要遵守其注册登记地隶属的司法管辖区或其它可以适用的外国管辖区的规则,还需8要遵守香港相关的法规。香港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在香港的分所,与香港本地所黄潘罗陈律师行开展联营,能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包括香港本地服务在内的综合法律服务。新加坡新加坡对所有在新加坡的公司的注册、登记或经营而言,相关的法规有《公司法》、《证劵与期货法》(第289章)及它们各自的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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