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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呼唤法律坐标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没有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将难以正常发展。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维护电子商务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成为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立法的目的1.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随着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在商务交易中使用的急剧增多和进一步的发展,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这种电文本身的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确定如何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2.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大多数现行法律规定使用“书面的”、“经签字的”或“原始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便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义。已颁布的有关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并未涉及电子商务的全部,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电子商务法有助于补救现有法律的缺陷。立法的不完备会对商务贸易造成障碍,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如果我国有关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法规与国际规范有较大差异和不明确性,将会限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应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这些目标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的关键所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关系,而是创立尽可能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通信各方之间高效率地开展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消费者利益、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方面,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做法。同时应采取非限制性、面向市场的作法,尽量减少政府参与、干涉和不必要的限制。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立法原则:1.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电子商务运行平台的开放性及其开展范围的广泛性需要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合同,确定和认可了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规则和范式,规定了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提出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同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可使用计算机证据,为世界范围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注重对国际相关法律的研究和参考。2.采用“功能等同”方法起草电子商务法应认识到:针对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发展商务活动的主要障碍。在拟定电子商务法时,首先应考虑能否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包括进去,解决传统规定造成的障碍。所以,电子商务法应允许将国内有关立法加以修改并制定新的规则,使电子手段方式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即依赖一种称作“功能等同”的新方法进行立法工作。该办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的可识读性、长时间内保持不变性、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同样程度的安全保证,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就查明数据的来源和内容而言,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但注意这同时需符合若干技术和法律要求。然而,采取“功能等同”办法不应造成电子商务使用者须达到较书面环境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费用)。3.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计算机发展日新月异,更新换代周期日益缩短,涉及的社会领域不断拓宽,并向纵深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迅速地发生变化。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制定必须紧跟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步伐,不断更新和突破,否则将很难解决新问题和新的矛盾冲突。联合国从1984年便开始着手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等报告,最终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每一次都是随技术的变化而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所以,我国在拟定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立法的范围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揭示了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商业领域后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涉及的技术范围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应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包括: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信;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等。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电子商务立法的范围应当是“商务”和“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3.电子商务法涉及的商务范围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立法的途径目前,现行法规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途径何在?如何着手?法律界、商务界、信息技术界等众多专家、学者都在积极探讨和交流。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第一,先分别立法,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支付规则、提单规则、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但因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化和一体化。第二,先综合立法,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规。这种立法思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关键问题的看法。基本法制定出来后,可以指导、规范实践活动,并随发展现状而及时进行修正。同时,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但因有基本法进行整体指导和规范,可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诸多矛盾冲突。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形式,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涉及了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电子签字统一规则,目前这一规则仍在制定过程中。所以,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法,应是目前可以选择的较好的立法形式。
本文标题:电子商务呼唤法律坐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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