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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解:一、名词解释:共五个,25分(老师给的)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2、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5、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6、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7、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8、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9、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10、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或其他财产,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法律制度。1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在诉讼过程中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形式。12、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13、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按照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应诉,才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对于争诉的法律关系应当做出合一审判。14、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就诉讼标的,不必一同起诉或应诉,有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权利,但是如果数人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法院必须并案审理,合一确定的诉讼。补充: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3.合议:是指有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4.回避: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法定程序,退出案件审理程序(的制度)。5.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6.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7.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8.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9.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10.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1.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管辖权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12.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13.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14.证据保全: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15.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16.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7.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18.保全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以及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程序的总称。19.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20.诉讼费用:只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受诉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21.司法救助:只是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22.延期审理:在开庭期日到来时,或者在开庭审理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因而必须推延开庭审理期日的。23.缺席判决: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24.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简答题:共五题,45分(老师给的)一、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二、专属管辖适用情形: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三者区别①1、三者的针对对象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针对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异议之诉的针对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三者的提出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主体为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主体为(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申请再审的提出主体为原审的当事人和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3、管辖法院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4、提出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为不同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审的提出时间为(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5、起诉(申请再审)条件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申请再审)条件为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申请再审)条件为(1)案外人提起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2)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再审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6、立案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异议之诉: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再审: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7、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普通程序;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8、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执行异议之诉: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②、三种程序的衔接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3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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