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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电子政务的概念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一、电子政务的概念电子政务就是政务实行电子化。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电子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一、电子政务的概念政府的定位问题小政府、大社会社会的自我调整、自我修复功能看不见的手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表面上看,电子政务立法工作似乎是全民支持、全民踊跃的一件事情,但实际上,对于电子政务立法仍有不少疑问。例如,电子政务立法与放松管制是否矛盾?如何避免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之争?电子政务立法如何涵盖标准建设?电子政务立法如何与分阶段建设相结合?电子政务立法与地方实施细则如何配合?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1、电子政务立法与放松管制是否矛盾?电子政务需不需要立法?这一问题似乎不必再去讨论了,毕竟中国政府对于电子政务的高度重视决定了必须有好的法制环境保障这一建设。但从国际法律环境来看,许多国家正在着手清理一些法律法规,全球都呈现出政府放松管制的趋势,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去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立法是否有失慎重?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2、如何避免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之争?在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部门的影响,因为信息化进程的不同,谁都想尽量按照自身的标准来做。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的一位信息化工作者就表示,他们在制定地方性电子政务条例时,不仅遇到了下属各部门的不同阻力,同时多个上级管理部门也会有着不同的指导意见,从而导致条例出台时与原来的初衷大相径庭。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3、电子政务立法如何涵盖标准建设?标准不一是电子政务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也需要涵盖一定的标准建设。目前来看,中国电子政务标准建设的难度甚至要大于法律建设的难度。尽管从紧迫性上说,统一标准的需求要大于法律建设的需求,因为在没有法律保障的局面下,电子政务也可以进行有效探索,但如果没有标准,电子政务建设只能带来信息孤岛。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4、电子政务立法如何与分阶段建设相结合?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由于各地区起步时间、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目前所处的电子政务建设阶段也并不相同。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5、电子政务立法与地方实施细则如何配合?正是由于电子政务法律无法涵盖全国各地的需求,中央层面的电子政务立法需要各地实施细则的配合。由此,各地的相关规定何时出台,才能更好地满足电子政务法律环境建设的需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1.《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依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暗算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2.什么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的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3.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4.《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5.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本文标题: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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