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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主讲人:2015年3月6日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1、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2、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有哪些?3、国家规定哪些是畜禽产品上的禁用药物?4、国家规定畜禽用药是否有停药期?5、怎样来确保畜产品安全?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有哪些滥用抗生素、兽药残留、化学物质污染和残留、动物疫病传播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着畜产品安全。1、兽药—滥用兽药、不合理使用兽药会造成动物体内药物残留,药物残留是影响畜产品安全最直接的因素,兽药的不合理使用也威胁着畜产品安全。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有哪些2、饲料—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劣质饲料原料或饲喂发霉的饲料。饲喂农药污染的饲料,还有“泔水猪”、“垃圾猪”等诸多问题。畜禽长期食用这些有毒有害和被污染的饲料,其体内就会蓄积这些有害物质而影响人的健康。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有哪些3、养殖环节—一是部分养殖户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防疫意识淡薄,对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甚至为减少“损失”,把病死畜禽低价出售或食用造成疫病的传播;二是部分养殖户对动物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不配合,影响免疫密度;三是治疗无效的动物被紧急出售;四是病死动物被出售、收购和屠宰。国家规定哪些是畜产品上的禁用药物?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地方废止目录》此外,《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国家规定畜禽用药是否有停药期?有停药期规定。停药期概念:即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简单地说,就是最后一次用药到上市屠宰前的间隔时间。农业部第278号公告《兽药停药期规定》农业部第278号公告中规定了202种兽药在猪、牛、羊、禽不同动物中使用后的停药时间。怎样来确保畜产品安全?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把好以下五关:一是把好饲养管理关合理营养,科学饲养,加强管理,使畜禽处于较健康水平。二是把好防疫关开展计划免疫和程序免疫,使畜禽具有较高的抗体水平。怎样来确保畜产品安全?三是把好疫病控制关1、卫生消毒。必须先搞好卫生,再进行消毒。进出车辆、人员及物品、圈舍场所、用具等不同的消毒对象,选择不同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灭源工作。消毒剂1个月轮换1个不同类的产品。2、预防:按照免疫程序和动物保健计划,重点在于疫病的预防,防重于治的原则。3、治疗:要标本兼治,正确选药,合理用药。掌握用药原则:一要根据病因用药。二要严格执行停药期。掌握用药剂量和使用疗程:一要使用合理剂量。二要搅拌均匀。三要注意药物疗程。四要注意停药期。怎样来确保畜产品安全?四是把好病死动物关病死动物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般采取焚烧、深埋方法。五是把好销售关健康的畜禽才能出售,出售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经检疫员检疫合格,并持有动物检疫证明才能出售上市。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解读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1、颁布《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2、颁布《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重要意义?一、立法背景1.当前畜产品安全隐患较多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速生鸡事件群众关心、媒体关注、政府问责一、立法背景2.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危害急性中毒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耐药性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一、立法背景3.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总理承诺2年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特别规定》2009年《食品安全法》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二、畜禽产品的概念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初级产品。三个必要条件:1、人工饲养2、用于食用3、畜禽及其初级产品三、明确了五个环节监管责任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下同)、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四、建立15项制度涉及政府有3个1.建立管理责任追究制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3.建立畜禽饲养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测制度四、建立15项制度涉及行政主管部门有4个4.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5.违法案件追溯制度6.违法行为记录制度7.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四、建立15项制度涉及管理相对人8个制度8.无害化处理制度9.销售记录制度10.处方药制度11.兽药禁用、限用制度12.休药期制度13.6小时待宰制度14.屠宰场自检制度15.屠宰厂畜禽产品召回制度五、建立6项记录1.建立信用档案2.养殖档案(兽药饲料使用记录)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养殖档案、使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收购记录第十六条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建立6项记录4.运输流向记录第二十四条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5.贮藏记录第二十三条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贮藏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贮藏日期、来源、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产品存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贮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6.屠宰记录第二十一条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如实记载畜禽来源和销售对象、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建立6项记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一)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的;(二)畜禽收购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收购记录的;(三)从事畜禽产品运输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流向记录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六、明确六项行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二)对饲养、收购、屠宰和贮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给予处罚而未处罚的;(三)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或者答复的;(四)畜禽产品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七、条例创新点1.1.体系保障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及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第五条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行为时,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核查;对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七、条例创新点2.经费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七、条例创新点3.工作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考评体系。七、条例创新点4.新增两项职责(1)垃圾猪监管及处理有了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对饲养的畜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第二十五条禁止收购、屠宰、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五)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畜禽产品。七、条例创新点5.明确了屠宰厂查证验物的责任第十八条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对省外输入且应当申报检疫的畜禽,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单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签章。前款规定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屠宰厂(点)不得允许畜禽入厂(点),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点)允许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进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同类检疫合格畜禽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七、条例创新点6.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五项措施第二十六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养、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畜禽产品及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二)调查、了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违法使用的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五)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拒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五千元罚款。七、条例创新点7.明确了快速检测的法律处理依据第二十八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畜禽产品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抽样,送有资质的畜禽产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七、条例创新点8.含违禁物质的,要实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二十九条对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畜禽产品,以及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畜禽产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对同一来源的畜禽产品予以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拒不处理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八、养殖环节主要任务1.养殖环节主要管理相对人任务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养殖专业户的确认标准,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畜禽养殖规模状况统筹制定。(存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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