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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东京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Tokyo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13层邮编:10002212/F,13/F,Building1,ChinaMerchantsTower,No.118Jianguo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eople’sRepublicofChina电话/Tel:010-6568-1188传真/Fax:010-6568-1838/7317(12/F)传真/Fax:010-6568-1022(13F)网址/URL:知识产权-法律/资讯/案例/专题讨论-第0901期最新法律法规资讯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8修订)】.........................1业界资讯2.【动漫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正式施行】.............................2典型案例回顾3.【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专题讨论4.【新修订后的《专利法》中的若干重要条款及讨论】...................3最新法律法规资讯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8修订)】由商务部颁布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8修订)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自由类进出口技术,如果涉及到技术进口或者出口,应当依照该办法在商务部门进行相关的合同登记备案。与技术进口或出口相关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条款的其他合同。商务部将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除此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1业界资讯2.【动漫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动漫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是按照《办法》规定被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该办法明确,知识产权拥有量是认定动漫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必须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能够证明自有知识产权的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以及专利权证书等。典型案例回顾3.【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z案件事实1974年7月20日,中粮公司天津分公司核准注册70855号“长城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1998年4月8日,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原告中粮公司,该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开心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中粮下属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长期经销“长城牌”葡萄酒。1999年5月21日,开心公司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商标,因中粮公司提出异议,至本案一审中,该商标仍在异议程序中。嘉裕公司成立于2001年,同年3月,开心公司与嘉裕公司签订协议,许可其使用“嘉裕长城”商标。2001年至2003年期间,嘉裕公司委托田氏公司、欧华公司、洪胜公司等生产加工“嘉裕长城”葡萄酒。中粮公司以嘉裕公司、开心公司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北京高院,索赔一亿元。●法庭意见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长城牌”商标为有效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开心公司申请注册并许可嘉裕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2商标处于异议中,应视为未注册商标。第70855号注册商标的最显著识别部分为“长城”文字,“嘉裕长城”与其在标识上构成近似,嘉裕公司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众被告停止侵权,嘉裕公司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余元。嘉裕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文字因其驰名度而取得较强的显著性,使其在葡萄酒相关市场中对于其他含有“长城”字样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排斥力,应当给予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可以认定嘉裕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判决嘉裕公司等停止侵权并判决嘉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评论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1.诉争的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2.如何计算本案赔偿数额。就第一个焦点,从《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本案判决结果来看,认定商标近似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同时要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就第二个焦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采用了合理利润率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本案中,中粮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其普通葡萄酒产品的利润为每瓶11.3元,嘉裕公司无证据和充分理由否认中粮公司提供的单位利润,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认为中粮公司提供的单位利润基本合理,结合已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数量,认定嘉裕公司共获利10614090元,该案创下了我国商标侵权诉讼赔偿额的最高纪录。专题讨论4.【新修订后的《专利法》中的若干重要条款及讨论】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3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就该次修订涉及的一些主要条款,本文总结并简要的讨论如下。z第九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¾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经常就同一发明同时提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为对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人可以较快的获得专利保护。当发明专利进入授权程序时,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保护。新修订的专利法明确肯定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满足该条规定的前提下)。z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¾《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分为三种类型:禁止出口的技术(即不得出口的技术)、限制出口的技术(即必须经过商务部许可才能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出口的技术(前两类以外的技术)。对于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方或受让方在拿到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书后可直接到专利局办理转让手续;对于自由出口的技术,转让方或受让方在拿到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登记证书后可直接到专利局办理转让手续。z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¾提高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增加了许诺销售这种情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4z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¾请注意,只包括普通许可,不包括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z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¾实践中,一些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在中国设立有实验室或研发中心,通过这些在中国设立的实验室或研发中心而研发出的技术成果应被认定为是在中国完成;如果申请人在先违反了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此后又在中国提起专利申请,专利局可能不会要求申请人主动声明其是否有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事实,因此第二十条第一款可能更多的会作为专利无效的一个法律依据。如何认定一项技术是否是在中国完成?一般来说应当以技术的研发地点以及技术团队的工作地点为标准,而不论该技术的权属状态。z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¾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取代了原有的“出版物公开”和“国内公开使用”等概念。目标技术只要为公众所知,就丧失新颖性,而不论其公开的方式如何,也不论其是否是在国内公开使用。z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¾提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门槛,外观设计除须满足新颖性外,相比现有设计其区别点应该具有足够的“明显性”。z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5请提出。¾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希望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专利保护,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为申请人实现此目的提供了一条法律认可的途径。z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¾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一般规定。其中的第(一)项中,至少有以下两个疑问:首先是关于“涉案专利是否被实施的举证责任”主体,一般来说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可能比较实际;其次是如何理解“实施”,“实施”是指具体的产品已经进入生产销售阶段,或是该专利方法已被实际的使用?还是也包括专利许可使用的情形?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如果专利权人是一家生产性的企业,这里的“实施”可能倾向于应被理解为具体的产品已经进入生产销售阶段,或是该专利方法已被实际的使用,而如果专利权人是一家科研机构,这里的“实施”可能倾向于应被理解为包括专利许可使用的情形。z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¾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是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一个合法的抗辩权,如果被控专利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就不必再额外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6z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¾法定赔偿的数额的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z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专利侵权。¾由于药品的行政审批一般包括临床研究、新药申请或仿制药申请等程序,这些程序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以在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前,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做好上市前的准备。一旦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则可以尽快将产品推向市场。〈结束〉7本期刊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法律资讯案例专题讨论-第09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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