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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引言本章的主要内容是:破产与破产法的含义;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律责任。小结本章的重点是:破产的条件;债权申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构成;破产财产的分配。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律上的破产?2、如何进行破产分配?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法所指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破产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2、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3、破产程序是一种终结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2、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我国的破产立法(一)我国破产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破产法,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于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法经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3、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7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4、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发的破产行政法规、规章。主要有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财政部发布了《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7月5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有关破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深圳、沈阳等地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企业破产法规。这些法规在不违背全国性破产法规的前提下,适用于当地的企业破产案件。此外,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中也有关于公司、企业的破产和清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各国破产原因立法原则大致有两类:一是破产概括主义,支付”等术语来定义破产原因。二是破产列举主义。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采用概括主义。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形。各国处于社会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规定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形。我国企业破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它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破产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的适用1、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根据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2、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三、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当债务人是国有企业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二)申请形式及申报材料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说明;(2)会计报表;(3)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四、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1、审查和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3、债权的申报和登记。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一个月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提供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中止。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它经济纠纷案件:(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并且另外没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并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3、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讼院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的,应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4、债务人(破产企业)为其它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债权申请又不告之保证人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此终止。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费用,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一、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重大事项的议事机构。2、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其成员依是否享有表决权可分为两类:一是享有表决权的债权。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享有表决权以及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二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由于其就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并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要求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以下几项:(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拘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二、和解与整顿(一)和解1、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的协议。2、在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申请后,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当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3、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2)债务人只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别利益,但公平地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的除外;(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二、和解与整顿(二)整顿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其它挽救活动。整顿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整顿申请由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2)整顿措施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3)整顿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4)整顿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5)整顿情况和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6)整顿期限不能超过2年。整顿的终结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方式:1、正常终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依照本法第9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2、非正常终结,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这些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及其效力(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一律用裁定形式,破产宣告也不例外。(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以下效力:⑴企业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自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经营的除外。⑵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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