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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地位及法律责任姓名:叶桦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李克武20090501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地位及法律责任作者:叶桦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史俊明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2005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产物,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参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处分、变价和分配等在整个过程,所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不可或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的进行,更关系到整个破产制度目的能否能够实现。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以及社会背景,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中清算组的制度设计更加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本文拟从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价值与法律性质角度入手,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建立与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研究的基本结构如下:序言:简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同时对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所存在的各种弊端作一个简要分析。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作为概述,本部分从整体上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介绍。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起源与发展;其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剖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价值及其存在的重要意义,提出避免债权人之间搭便车效应是破产程序中设立破产管理人的主要经济学原因;第三在分析世界各国及我国法学理论界人士对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见解。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能否在合适的时间,选择合适的人选担任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管理人制度关键所在,这直接关系到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破产程序的价值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完善的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能够保证各方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合理地体现。笔者在该部分拟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机关、选任时间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方式等四方面进行讨论。在讨论我国目前破产程序在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时间等方面不足之处的同时,参考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在重新构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时应当完善破产管理人的各项任职条件,同时提出如果我国采用破产程序受理开始的方案,应当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设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三部分破产管理人的运作机制本部分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义务三方面讨论破产管理人运作的机制。其中在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方面,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营业管理、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等具体职权方面对破产管理人的职权进行探讨,同时参照各国法律对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就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权提出了若干建议。在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方面重点讨论了破产管理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在研究各国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我国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的若干建议。在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义务方面,通过对世界各国对破产管理人责任的讨论,提出为更加有效地督促破产管理人履行其职责,我国也应当效法德、日等国破产法的规定要求破产管理人按照“善意管理人”的标准承担职责。第四部分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破产管理人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督,就有可能导致其对权利的滥用,从而使破产程序陷入混乱,严重影响破产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对破产管理人进行适当地监督是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本部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展开论证,结合世界各国立法情况,讨论了法院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同时建议在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第五部分结论——暨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综合前文的比较分析,本部分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职权、权利义务、破产管理人监督等方面提出笔者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同时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途径进行了讨论、分析,并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特色在于:1、通过对各国破产法的比较分析,较为完整、系统地阐述论证了破产管理人制度。2、首次尝试从法经济学角度解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价值与形成原因。3、尝试提出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方式与途径。2.学位论文宋新宇破产管理人研究2004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论证.该文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着手,结合国外立法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来说明这一课题对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深刻意义.在此基础上剖析各种学说的利弊,提出作者对这一问题的见解与思索.指出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及独立性,进而说明其在实体及程序法上的行为性质.第二部分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进行分析论证.选任合格的优秀的破产管理人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价值的实现,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选任程序有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加公平的清偿.作者在这一部分借鉴了国外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先进经验,论述了中国在破产管理人选任的资格、时间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建议在重新构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完善其各种任职条件以及建立临时破产管人制度.第三部分对破产管理人职责进行了探讨.参照各国破产立法,期望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要求,促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真正尽职尽责地做好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工作.第四部分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进行探讨.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就会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陷入混乱,因此必要的监管机制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所不可或缺的内容.该文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证,针对中国这一立法空白进行具体构建,建议建立多种责任体系,以期从各个层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3.学位论文王丽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2007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的进行,更关系到整个破产制度目的能否能够实现。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以及社会背景,我国旧破产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而新破产法的规定也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本文拟从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角度入手,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第一章绪论简要介绍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章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本部分从整体上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介绍,重点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起源与发展。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分析世界各国及我国法学理论界人士对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见解。第四章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解任,该部分拟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机关、选任时间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方式等方面进行讨论。在讨论我国目前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在任职资格、时间等方面不足之处的同时,提出我国采用破产程序受理开始的方案,应当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设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五章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与责任,在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方面,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占有、管理及处分、债务人的营业管理、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等具体职权方面对破产管理人的职权进行探讨。在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义务方面,通过对世界各国对破产管理人责任的讨论,提出应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担保责任等在内的责任体系,以更加有效地督促破产管理人履行其职责。第六章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是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本部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展开论证,结合世界各国立法情况,讨论了法院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同时建议在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第七章结论。4.期刊论文林文樱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法制与社会2008,(9)本文立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分析比较各国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学说;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实体及程序方面论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认为破产管理人在实体上具有特殊的私法性质,在程序上具有程序当事人的法律性质.5.学位论文张向东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及职业化2007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清算的具体承担者,而又是法律制度中的特殊法律主体。本文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入手,阐明破产管理人应采破产受托人的理论,笔者建议,要改变我国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职务说的理论,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本理论基础,能够更加合理地设计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监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都有了较为坚实的理论依据。在此框架下,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更具独立性,破产清算的目标更加明确,民事责任更加具体,对其监督更有依据。以破产受托人的地位设计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必定是职业化的,市场化的,有利于培育我国的职业破产管理人,有利于建立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破产清算程序。6.学位论文马伯亚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2002该文首先考察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地位.该文介绍了国外和国内的各种学说,并加以了评价,分析了各种学说的合理性,也指出了其缺陷.其次,该文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进行了研究.该文介绍了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例,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进行了讨论,并对中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进行了思考.第三,该文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分析.第四,该文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最后,该文对中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总的评价.7.学位论文李洁华英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2002该论文主要是对英国的破产法律中,不同类型的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的职责、职能的尽可能的详尽介绍,以为中国正在修改的破产法提供参考.破产管理人在中国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它源于企业法中的清算组一词.在企业法中,清算组是专门设立的,对处于解散状态的企业进行清算的临时性机构.这个概念明白易懂,直观地表达了它在破产程序中基本使命和应有的功能,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中国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法律性质的认识和追求.但是,清算破产的概念过于单一,远远不能涵盖现今世界流行的非清算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功能.英国的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分成了四类,相对应的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也有所不同.该篇论文将重点论述官方接管人,破产托管人、管理接管人和清算人,试图对中国未来的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含义的角色有一定的理性启发.8.学位论文彭兴蓬破产取回权制度研究2006在破产宣告开始后,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予以取回,在我国,由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对破产取回权进行细致的分析:第一部分从破产取回权的法律内涵着手,分析了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性质、特征以及破产取回权的类别。首先,对于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分析采取的方法是比较和综合各学者之间的观点,结合我国破产法的现实状况,厘清取回权的权利基础、财产权利人行使权利对象的现实性以及权利行使不能和有效行使的期限等问题。其次,对于破产取回权产生背景作了简要分析,主要是对取回权的设定和行使对于保护权利人的相对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再次,对于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采取比较分析和综合判断的方法,剖析异议权说和私权说的相似处和异议处。对于究竟应该采取哪种观点以界定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从实证的角度予以具体分析,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层面得出结论。第四,在探讨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时,从一般角度作为出发点,以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为基础展开对取回权特征的总结和归纳。第五,分析取回权的类别。不同的视角所折射的类别基础是不同的,所分析的类别种类也是不一致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是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的分类,在特殊取回权的类别中,又细化为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这种分类的标准不一定科学合理,但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透视取回权的窗口,让我们从宏观的层面整体把握取回权的方方面面,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在特殊取回权中,对于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代偿
本文标题: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地位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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