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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典当法律制度研究姓名:程璐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刘云生20070401中国典当法律制度研究作者:程璐琳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4条)1.学位论文邱占文典当法律关系探讨与典当立法完善2008典当是我国民间传统融资方式,传统典当具有即时性、小额性、短期性、便捷性和盘剥性等特点。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典当行在我国不复存在;20世纪80年代,典当行在我国重新出现,并在最近几年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典当行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除银行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场所。但我国相关的典当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典当业经营状况的混乱,也制约着典当业的发展。许多学者将典当行为定性为营业质权,在《物权法》起草审议过程中,他们曾建议在《物权法》的担保物权一章中加入营业质权,专门用以规制典当业的行为。对此,本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代典当与传统典当相比,典当的目的、服务对象和典当标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典当标的范围在现代社会的扩充,使得营业质权的相关制度已无法满足现代典当业的发展要求,营业质权的一些做法也与现代社会的相关理念不符。因此,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对典当法律关系进行重构。本文认为,现代典当业中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借贷关系加担保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典当法律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共分成三章。第一章,我国典当业的沿革。主要讲述了我国典当业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典当法律制度的演变,并分析了典当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二章,典当法律关系性质。该章在分析了传统典当与现代典当各自的特点之后,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而回答了为什么不宜用营业质权来规制现代典当业。在此基础上,本章对现代典当的法律关系重新作出了界定。第三章,我国典当立法的问题与完善。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的典当立法状况,然后分析了现存典当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若干个立法建议。2.学位论文崔思兵我国典当民事法律问题研究2008典当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千多年的历史,从南北朝时期的寺院质库到现代的典当行的兴起,典当制度表现出了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特点。现代典当机构已经由原来的剥削性质的机构转变成了非剥削性质的民事法律主体。典当的短期小额融资的方式适应了现代社会生活中平民以及中小企业灵活融资的要求。因此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典当企业。从1986年成都华茂典当行成立以来,我国各地也都相继成立了当地的典当行。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典当立法却没有更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作为规范典当行的法律还仅限于《典当管理办法》。而这部唯一的直接规定典当行为的法律之中也有很多与典当制度本质矛盾的地方。如仅在很大的篇幅上以行政法的形式规定了典当企业的设立制度,而对于典当制度的核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却十分粗糙。正因为如此,本文拟在分析典当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我国典当立法提供一定的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从典当的起源和价值方面介绍了典当的基本知识,第二章论述了典当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典当制度自身存在的特点。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我国典当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第四章从立法的层面上,为我国典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完善提出建议。3.学位论文杜娟典当法律问题研究2006典当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方式之一,具有融通资金灵活、便捷、方便民众生活的功能,而沿用至今不息。典当因典当行的营业而发生,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又称“营业质权”。在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中,典当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且以转移对该动产的占有设定营业质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营业质权。典当在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消隐。八十年代末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重新复出,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主要是其经营范围扩大,典当标的物由有形财产延伸到财产权利,由动产拓展到房地产。自2001年国家经贸委出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中科学的界定典当的概念以来,典当行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得到长足的发展.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延续了这一概念的规定,在立法上继续肯定了典当业对传统经营范围的突破。但是仍有不少学者认为典当只能是营业质权,仅指动产的质押典当,典当行开展的“财产权利典当”和“房地产抵押典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典当,只是权利质押和不动产抵押,只能由《担保法》进行调整,而不能适用《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的特殊规定。另外,典当业在我国发展近二十年来,至今尚游离在民事法律规范之外。虽然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对此也有管理规则,但由于典当实践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相对脱节,暴露出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此现象,尝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顺序结构对新时期典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归整、探讨与梳理。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五章。第一章,我国典当业法律制度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本章从我国典当实践和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典当业发展的新动态,提出了典当实践和法学理论相对脱节的问题。第二章,典当基本法律问题。此章是本文的重点,针对第一章中提出的问题,通过对传统典当实践与当今典当实践的对比分析,对典当的概念作了突破性界定,并根据典当的概念和特征就典当的性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通过典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典当的法律特征。第三章,典当权的设立、效力和消灭。在上一章中,本文将典当的性质界定为一种独立的营业权,称为典当权。本章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就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权的设立、效力和消灭作了具体的介绍和分析。第四章,国际典当法律制度比较分析。本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日本、英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典当立法与我国的典当立法作了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典当立法有所借鉴。第五章,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本章依据前文对典当概念,特征和性质的探讨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即制定调整典当的商事特别法,在商法体系中对典当业加以规制。4.学位论文官荷芬中国典当法律问题探析2005典当作为一种灵活便利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由来已久,绵亘古今中外。它专指当户将一定的标的移交典当机构占有换取当金的行为;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机构偿还当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赎回原当物;但过期不赎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则获得该当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价而优先受偿。典当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相比于其他融资方式具有方便、快捷、便民等特点,在当今社会中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然而典当在新中国发展近二十年来,至今尚游离在民事法律规范之外,虽然典当行业主管部门也颁布了相应的管理规则,但这些规则在可操作性、法律概念的界定以及规则的合理性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典当实践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相脱节。本文基于我国典当业的实际,结合传统民法理论,对典当关系的法律性质、社会意义、法规规定的不足等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典当立法的基本设想。文章分为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阐述典当的基本法律问题。首先明确典当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树立典当基本法理理论,作为本文后面论述的支撑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典当业的历史流程和社会价值。分析了典当业在我国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并详细地阐述了其在当今的社会存在意义。第三部分,典当与其它近似法律制度的差异。探讨的是典当与典权、动产质押、买回、抵押制度的法律区别。第四部分,我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与不足。介绍了自典当业恢复以来,我国有关典当业的法规规定,分析了现有的典当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的改进之处,以及仍存在的不足,并着重从法理的角度剖析了典当实践中存在的房屋抵押、典当行收受赃物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典当立法之建议。根据典当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其目前发展的状况,提出我们应该在机会成熟时考虑制定一部独立的典当商法,并对立法内容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89b3d5fa-13fc-4021-8e9e-9dfb009d7c69下载时间:2010年9月24日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中国典当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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