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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姓名:沈琦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冯忠秋20040407论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者:沈琦华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秦天宝.QinTianbao秘鲁对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科技与法律2005,4(4)传统知识在遗传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特点,传统知识经常成为发达国家生物开发者进行生物剽窃的对象,其价值也在获取与惠益分享中没有得到合理的承认与补偿.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意识到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并开始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为了防止对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公平和合理补偿传统知识的贡献、并促进其持续利用和发展,秘鲁通过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立法与传统知识保护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传统知识专门权利、登记、披露、法定合同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制度对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秘鲁的经验为具有相似国情的我国制定和完善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2.期刊论文赵富伟.薛达元.ZHAOFu-wei.XUEDa-yuan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国际趋势及国家立法问题探讨-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08,24(2)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已经成为许多国际论坛的焦点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率先确立了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原则,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论坛也相继进行了相关议题的讨论,要求缔约方尊重和承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提供者的权利.我国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尚未建立.需要建立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家制度体系,此制度体系中需要确保公平公正分享惠益,体现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并尊重当地人民和地方社区的权利与利益.3.学位论文王雯娜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研究2007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晚近时期各种国际论坛——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的讨论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社区和传统部族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知识自身价值的彰显。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是一类特殊的传统知识,以其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这类客体同时受环境多边协定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集中凸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传统部族之间的矛盾。本文首先清晰界定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系统梳理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多边协定对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现状,并以专门权制度为切入点探讨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新型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现行法律保护制度修正方案。本文最后探讨了我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特别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期刊论文秦天宝.QINTian-bao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典范——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评介-生态经济2007,(10)印度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拥有大量的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不过,近年来,国际社会出现了多起针对印度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生物剽窃事件.在此背景下,印度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法》(2002),通过专门立法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严格的管制,以维护国家权益.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领域,中国与印度具有很多类似的国情.因此,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可以为我国进行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5.期刊论文薛达元.郭泺.XUEDayuan.GuoLuo中国民族地区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保护与惠益分享-资源科学2009,31(6)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与惠益分享已成为国际生物多样性和知识产权等论坛的重要热点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正在谈判建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荻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非常丰富.但由于大规模经济开发和外来文化渗透,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正面临丧失威胁.本文根据中国实际,阐述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概念与范畴;介绍了国际上有关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生物剽窃的案例背景;分析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论坛在建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荻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方面的谈判进展.并针对中国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行动措施.6.期刊论文薛达元.DayuanXue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背景、进展与挑战-生物多样性2007,15(5)本文回顾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andbenefitsharing,ABS)问题的谈判背景,介绍了ABS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历程.对《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以来有关ABS问题的谈判进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特别是有关遗传资源来源证书制度的讨论与成果,进而对当前ABS问题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研究,包括国际层面上WTO体系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体系与CBD之间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冲突,国家层面上ABS问题的立法需求与焦点问题,以及在确定遗传资源来源和实施惠益分享方面的技术限制等.7.学位论文郗振洁论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的法律防止2008在生物遗传资源的巨大商业开发价值被逐渐发掘的同时,“生物剽窃”随之产生并愈演愈烈。本文选择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行为的法律防止进行研究,从防御性角度探讨了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旨在指出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防止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流失,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本文在说明“生物勘探”概念的基础上对“生物剽窃”行为进行了概述,分析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法律防止的法理和机制,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最终提出有待完善的对策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生物剽窃”产生的背景和四个已披露的典型案例;在说明“生物勘探”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生物剽窃”一词的概念及由来;分析了“生物剽窃”的性质和“生物剽窃”的对象,并指出了我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第二章研究了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本章着眼于国内外的现有法律保护制度,详尽、系统地介绍和评析了最重要的两大国际法律文件《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相关重点内容;介绍了我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既存问题。第三章研究和探讨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法律防止的基本法理。本章指出:由于遗传资源中所含有的遗传信息和基于遗传信息知识产权的产生,使得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产生了密切联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有保护形式的解析,进行了知识产权的制度相关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在其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局限性和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行为防止的有效性。同时,深入分析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基于知识产权制度机理,说明了遗传资源的权利归属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与可行性。第四章包含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的法律防止机制和我国的完善对策两大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的法律防止机制的研究中,探讨了基于遗传资源专利申请的法律问题,如基于遗传资源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判断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及知情同意和行政许可问题:介绍了特殊权利制度的内容及意义;同时,列举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国家和地区针对“生物剽窃”知识产权法律防止而取得的立法成果,如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和事先知情同意和行政许可制度等:第二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法律防止机制的完善对策。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如完善基于遗传资源发明的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制度衔接的事先知情同意和行政许可制度、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制度和成立非政府组织等。主要内容概括为:一方面在专利等制度上完善程序要求,遏止“生物剽窃”现象的泛滥;另一方面考虑设立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如数据库制度来针对性地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开展实践。8.期刊论文张文婷植物基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之农民权视角-总裁2008,(11)近年来,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其核心乃是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及其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虽然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接受,但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发展中国家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被忽略,发展中国家为打破现有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思考总结出了若干举措,农民权便是其中之一.虽然经过发展中国家二十余年的努力,农民权的理念已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同,但西方国家仍将其视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道德上的承诺(MoralCommitment).发展中国家虽然迫切希望切实实现农民权,但其理论本身尚不成熟且缺乏有效的机制,将农民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参与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是一种实现农民权的可行模式.9.学位论文张云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2006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它是指地球上所有的生物、它们所包含的基因以及由这些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综合体。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国际环境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首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起来的国际文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确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原则,赋予了遗传资源提供国知情同意权、惠益分享权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权。生物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有专利、商业秘密、来源地公开、植物育种者权、版权等,其权利主体包括遗传资源来源地国和提供国、外国生物多样性研究开发机构与公司、土著与地方社区、植物育种者,同时涉及到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引进国、农民、生物多样性开发利用中介机构等利益主体。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促进的紧密关系决定了运用知识产权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但由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性质、法律特点具有根本不同,运用知识产权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国际与国家两个层面展开,此外,区域合作应当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建设层次。对于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开发,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都应以最大程度地维持生物多样性现状为前提。惠益分享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遗传资源提供国应以灵活可变的模式最大程度地维护本国利益。我国遗传资源丰富,但流失现象严重。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不足,需要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与做法,完善国内立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10.会议论文张文婷植物基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之农民权视角2005近年来,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其核心乃是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及其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虽然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接受,但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发展中国家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被忽略,发展中国家为打破现有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思考总结出了若干举措,农民权便是其中之一。虽然经过发展中国家二十余年的努力,农民权的理念已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同,但西方国家仍将其视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道德上的承诺(MoralCommitment)。发展中国家虽然迫切希望切实实现农民权,但其理论本身尚不成熟且缺乏有效的机制,笔者认为将农民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参与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是一种实现农民权的可行模式。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b2c2b87-8493-44dc-ae21-9e02015f6456下载时间:2010年10月1日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论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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