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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郝大海2011年12月票据一、票据概述;二、票据行为;三、票据权利;四、汇票;五、本票和支票;一、票据概述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一、票据概述票据的特性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一、票据概述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形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一、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一、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一、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保证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一、票据概述票据的请求权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票据的追索权1、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2、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一、票据概述票据的种类主要的票据有:汇票(BILLOFEXCHANGE)、本票(PROMISSORYNOTES)、支票(CHEQUE)、1.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一、票据概述票据能力1.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3.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一、票据概述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1.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2.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3.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一、票据概述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一、票据概述;二、票据行为;三、票据权利;四、汇票;五、本票和支票;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2.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4.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5.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保证责任。2.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3.保证的效力:4.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有效存在时,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时效、性质上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5.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归于无效时,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但如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二、票据行为票据一、票据概述;二、票据行为;三、票据权利;四、汇票;五、本票和支票;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须满足的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2)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3)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票据权利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的收款人取得票据的行为。(2)继受取得: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包括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1)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如提示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保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票据权利的消灭1.票据的伪造: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2.票据的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三、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三、票据权利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更改。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了,更改的票据无效。
本文标题:票据法律知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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