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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姓名:陈刚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李锡鹤20060924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作者:陈刚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罗尔男竞业禁止初探-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4,(1)竞业禁止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各类竞争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不管是法定竞业禁止还是约定竞业禁止,这种限制必须是在合理的范畴内,这样才能印保障劳动者对企业诚实、尽力,又不阻碍人才的自由流动.2.学位论文李毅竞业禁止制度研究2004竞业禁止是世界各国协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各自权益、扼制无序竞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有广狭二义,该文研究的是狭义上的竞业禁止制度,是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必要限制.竞业禁止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上的代理成本理论、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原则.竞业禁止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用工权和促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勤勉敬业,从而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最终目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应扩及公司监事以及在职期间的某些雇员.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同业禁止、兼业禁止和保守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竞业禁止规范应采取强制性规范形式,其义务可经一定的程序免除.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确认,竞业禁止协议是离职雇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重要依据,协议对义务主体的竞业限制要具有时间上、空间上、领域上的合理性.离职雇员承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雇主应给其合理的经济补偿.义务主体的民事行为原则上不以义务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无效,义务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承担责任的种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中国的竞业禁止立法尚存在诸多不足,应从若干方面予以检讨和完善.3.学位论文张莉约定竞业禁止法律问题初探2006竞业禁止主要起源于限制竞争理论和代理理论。狭义的竞业禁止根据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本文探讨的范围仅限于约定竞业禁止。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约定竞业禁止的渊源出发,通过厘清约定竞业禁止的概念及特征,以了解其同商业秘密的联系及与法定竞业禁止的异同。其次探讨了约定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通过国外立法的比较分析,归纳了约定竞业禁止效力要件:目的合理性、对象合理性、范围合理性及支付合理的补偿金。继而结合案例,采用实证的方法,商讨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救济。从实体救济及程序救济两方面展开,对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被请求权主体、索赔范围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劳动仲裁程序及司法程序救济等问题逐一进行探讨分析。再此基础上考察了我国目前关于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于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予以完善的建议。4.期刊论文徐阳.XuYang劳动规章中竞业禁止条款法律效力探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25(4)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竞业禁止条款已成为企业劳动规章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我国对企业劳动规章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规定仍存在诸多真空.本文以竞业禁止制度的法理分析为基础,分别从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和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出发,对企业劳动规章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5.学位论文吕大强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2008在科技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日趋增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商业秘密保护自身所具有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模糊性的特征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方式日新月异,在实践中加强和完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有关立法的重点和焦点。而在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雇佣关系领域,不少国家法律已通过建立和完善竞业禁止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在雇佣关系中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本企业特定人员(如股东、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业务竞争,包括禁止其到本企业业务竞争单位兼职或任职以及从事与本企业业务范围相同的事业。从各国立法来看,无论是法定竞业禁止还是约定竞业禁止,其建构过程都是一个平衡、协调企业(雇主、用人单位)与员工(雇员、劳动者)之间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断变化着的过程。总体上说,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是规定特定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的不竞业义务;约定竞业禁止则主要是规范特定人员在离职后对原企业负有的不竞业义务。其中,约定竞业禁止要通过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应通过审查竞业禁止协议的保护对象、义务主体、领域限制、地域限制、限制期限、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才能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外国法相比较,我国法对竞业禁止的规范同样也在不断完善,并在实践中已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或失之于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或失之于规范设计不合理、制度本身不够健全,或失之于法律位阶低、适用范围窄,仍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之必要。在法定竞业禁止方面,应统一规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范围;补充和细化法定竞业禁止的适用条件;合理充实和完善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约定竞业禁止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总体判定标准:对合理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标准作出适当的和原则性的规定;补充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情形下应如何承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明确规定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的失效情形。6.学位论文王静波竞业禁止制度研究——以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为切入点2009随着商业秘密价值的日趋增大,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表现形式日新月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诸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方式中,人才流动引发商业秘密流失已成为一种主要的侵权渠道。对此,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已难以真正发挥其保护作用。鉴于此,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相关法律中设立了竞业禁止制度,并逐步在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有针对性地规范和加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起一道行之有效的“防火墙”。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竞业禁止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安排,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雇主利益、雇员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等各方面的冲突。如何平衡和协调这些冲突,将竞业禁止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成为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就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初步探讨,并以此作为切入点对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以重点研究,期望能够在吸收和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第一章是商业秘密、人才流动与竞业禁止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在本章中,笔者以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切入点,首先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作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在确定人才流动是目前引发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之后,通过对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弊端的分析,引出了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即对竞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在其后的两节内容中,笔者先后对竞业禁止的概念、分类,竞业禁止制度下的权益冲突及其协调原则以及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基础等问题作了分析和论述。第二章是法定竞业禁止的问题研究,本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主要研究了法定竟业禁止义务的主体、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免除以及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后果三方面的问题。其中对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各国立法所集中讨论的几类主体,而是将其范围扩大到监事、一般雇员,并对其是否应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三章主要是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问题研究。本章从竞业禁止协议的概念入手,讨论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效力认定的总体标准,并从竞业禁止协议保护的对象、限制的对象、期限、地域和业务领域、以及经济补偿等方面阐述了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的具体标准;在最后一节重点研究了竞业禁止协议纠纷的处理,对竞业禁止协议纠纷的管辖问题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特殊处理机制作了详细的论述。第四章是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检讨和完善。本章对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刻的检讨,尤其是在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检讨中,笔者对《劳动合同法》颁行前后两个阶段进行了区分,既肯定了《劳动合同法》的进步,又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最后文章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期望能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7.期刊论文盛建约定竞业禁止的比较法分析-山东审判2005,21(2)一、绪说从字面上理解,竞业禁止应指禁止特定雇员在与其雇主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8.学位论文陈富贵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2004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竞业限制。我国学界及法规中习惯称为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特定关系一般是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委任关系或称信义关系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存在或曾经存在这种特定关系是研究竟业禁止的前提。基于这种特定关系的不同种类,法律对竞业禁止义务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法: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之为法定竞业禁止义务,通过约定产生的则称为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同时为研究对象更加明确,根据这种特定关系的存续期间或终结之后的不同,区分为在职竞业禁止义务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经理的在任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委任关系或信义关系,这种关系要求董事与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法律亦有明确规定,本文对此不作评析。本文拟从理论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主要对雇员离职后的约定竞业禁止合同的效力及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离职员工的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是因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需要而逐步完善的。鉴于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特点和雇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途径的现实,说明约定竞业禁止对保护商业秘密具有事先防范作用。通过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介绍以及对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现实问题的分析,论证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适合我国国情。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约定竞业禁止在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对竞业禁止义务人的择业自由权加以限制。其实质是存在商业秘密权利与离职雇员择业自主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通过阐述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并借鉴国内、外立法及判例的介绍,我们提出司法实践中应从四个方面审查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以平衡权利的冲突。特别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的必要性论述,认为充分的补偿可以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权利的滥用和有效地解决双方权利冲突,同时,应充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竞业禁止纠纷中的作用,以体现法律对维护社会正义的独特作用。司法实践中,常将侵犯商业秘密作为认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的做法,本文分析其中存在的逻辑矛盾,认为竞业禁止法律责任可以独立存在,而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只能是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文章结论提出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构建及相关建议。9.学位论文田维娜美国法上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研究2007美国法上的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变化.美国各州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则有所不同,要想了解美国法的全貌是十分困难的,本文从成文法、判例法出发希望可以更深入研究美国法上的离职后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第一部份主要是阐述竞业禁止的一般理论。竞业禁止内涵十分丰富,一般包括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离职后竞业禁止是约定竞业禁止,在实务中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概念、法律性质、理论
本文标题: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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