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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七章破产法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2.破产界限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程序)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1.债权人会议2.和解和整顿程序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2.破产清算组3、破产财产4.破产债权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6、破产中的“三权”五、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1.破产救济2.破产责任新破产法的进步应注意问题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重整制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引入管理人制度重视债权人自治强化破产责任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式首提跨境破产问题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特征概念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的法人企业。注意: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如合伙企业。但不包括自然人破产的概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制度的特点破产执行程序一般民事执行程序清偿能力无清偿能力有清偿能力目的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结果丧失主体资格仅限于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应注意问题应注意问题破产法适用破产界限不能清偿《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诉法》第19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同法律规定不一样破产界限《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诉法》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习题新《破产法》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还债方式债的性质不能偿还期限破产的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申请人管辖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清算费用重整整顿结果继续存在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担保的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破产申请流程申请受理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一个月未收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提出申请提供债务清册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表决权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表决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5、监督和解整顿程序进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的关系整顿的终结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和整顿的关系和解和整顿提出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然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可中止破产程序进行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才可以申请整顿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12345和解协议的效力1、约束债权人(和解协议生效前)不得给个别债权人清偿2、约束债务人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4、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整顿的终结和解整顿的终结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限届满能清偿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额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整顿破产宣告破产宣告宣告破产的条件成立清算组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宣告破产的条件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结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经营受限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法人代表、财会、统计、保管保卫清算组清算组组建时间职责由人民法院组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1、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2、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民事活动;3、代破产企业起诉应诉4、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破产财产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破产财产1、关于担保物:原则上不是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破产债权的,超过部分为破产债权2、一些特殊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3、社会团体内部的财产:党团工会的经费及其购置财产不是破产财产,但其无偿占用企业的财产是破产财产4、试点地区的国企在破产前向职工借款,视为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投资入股时缴纳的股款是破产财产5、社会福利设施:如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没有必要续办或整体出让的计入破产财产6、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收回作为破产财产7、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清算组取回8、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试点地区的企业破产时的土地使用权首先安置企业职工,剩余的列入破产财产9、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还回的财产是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概念确认破产债权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分配方案分配顺序清算费用由清算组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人民法院认可并公告;由清算组执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优先拨付清算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款破产债权人清算费用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123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剔除权(别出权)抵销权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题抵销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破产企业甲30万20万可抵消不可抵消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1、保证人代破产企业还债的,保证人就其所承担的债务可以申报破产债权2、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例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破产企业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123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中止若债权人申报债权,则债权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为债权人所享有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破产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范围内享有代位求偿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并用于全体债权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对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放弃优先受偿,则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申报破产债权•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③应付帐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破产债权•(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得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大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
本文标题: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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