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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07章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第7章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7.1电子商务呼唤法律7.2电子商务立法的全球审视内容7.3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问题7.4数据电文7.5电子合同7.6电子商务税收7.7网络隐私权保护7.8信用体系建设思考题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知识目标1.了解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况2.掌握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3.掌握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4.电子商务税收5.隐私权的内容及其相关法律保护6.信用体系建设7.了解著作权的保护8.了解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表现形式、解决办法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7.1电子商务呼唤法律7.1.1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护•电子商务欺诈、个人隐私、著作权、电子合同、税收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1998年,美国,电子商务免税政策电子商务立法还存在着大量问题需要完善•目前,总则多,具体规定少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7.1.3电子商务立法的困难因素电子商务特征立法困难无国界立法国际一致性信息的数字化传统的有形商业的法律不完全适应技术进步速度快立法程序慢P.198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7.2电子商务立法的全球审视7.2.1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览1995年5月,美国尤他州通过世界第一部法律文件——《数字签名法》。1996年6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第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其目的是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起到先锋与表率作用;1997年4月,欧盟制定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7年,马来西亚通过了《数字签名法》,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1997年,韩国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7年,美国总统签署了由19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直接涉及了关税、电子支付、安全性、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性问题。是全球第一份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政府文书,目前已成为主导电子商务发展的宪章性文件。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商务法》;1998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2000年,印度颁布《电子商务支持法》;2000年6月,克林顿总统签署联邦统一制定的《电子签名法》;2001年日本制定了《电子签证与凭证服务法》。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进展2001年9月,我国国内第一部电子商务法案——《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初稿公开;2003年,我国通过了《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2004年8月28日,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是中国信息化建设法制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2010.6.24:商务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催生了在线交易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产生和发展,在线交易金额的日益膨胀,使规范支付机构运营、统一交易流程、设定行业入门标准等成为当务之急。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意在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央行分别于2011年11月4日和2012年1月5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2012.6月:《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这意味着我国首部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已进入制定阶段。坚持发展优先、权利保护优先、自律优先,从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建设、消费维权、案件管辖、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新兴业态、跨境交易、网络不正当行为、秒杀等网络新兴行为九大方面进行落实。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涵盖了电子商务市场中的C2C与B2C网络零售、O2O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B2B网络贸易、大宗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小额外贸)等诸多细分领域,是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其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此次立法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网络经营者的主体(如淘宝网店)准入与界定、网络经营者是否征税、虚拟商品交易规范、跨境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经营者监管、网络促销规范、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等方面。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7.2.2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迅速:95年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制定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兼容: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是各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首要考虑的指标之一及时:归功于两个法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19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7.3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问题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电子签名:中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具有多种形式,数字签名,数字图像,如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向收件人发出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工具所形成的图像,如指纹或是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电子签名的作用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内涵并不一样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技术中的一种,目前电子签名法中提到的签名,一般指的就是“数字签名”,即基于PKI(PublicKeyInfrastructino)的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具有技术成熟、使用方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在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电子签名的作用: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签名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14《电子签名法》国际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制定于1995年,由美国的犹他州制定。此后,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开始在各个国家陆续制定。如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是“电子签名”,其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行动纲领建议立法要点有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签字”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此外,俄罗斯和欧盟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15《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产生在我国并非一蹴而就。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就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的问题,鉴于当时条件的不成熟,该提案并没有得以立即实现,但有关部门实际上已经开始着手相关问题的研究。从2002年开始,鉴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复杂性,有关部门决定先从局部着手进行立法,这个法就是今天的《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在其制定过程中历经几次改名,曾经被定为《电子签章法》、《数字签名法》,最终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被确定为《电子签名法》。2003年4月份,《电子签名法》的制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进入了正式起草的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原则,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的8月28日,《电子签名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第18号主席令的方式对外公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16《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该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17《电子签名法》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子签名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本身也是商务,只是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制定《电子签名法》时着重进行了技术方面的规定,而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只要采用功能等同于传统法律即可,因此文中有关法律描写的章节较少。这一点与国际上相关的法律十分吻合,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在法律方面的篇幅也都很少。二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电子商务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利用全球的网络进行网上交易,这就要求《电子签名法》必须具有国际性。在联合国的努力下,目前很多国家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规定大体一致。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规定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基本一致。三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法律只是规定了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准,对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法律不做规定,因为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果法律过多局限于某项技术,随着技术的变化就可能失效。我国立法初期名称的不断改变就是为了规避因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矛盾。18《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个性特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在电子商务活动或电子政务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不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用第三方认证,也可以不用第三方认证。二是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如虽然从条文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但又不完全局限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也同样适用。另从技术层面上看,并不局限于使用一种技术。三是条文规定体现的是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如条文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对认证机构的条件设置等,都是采用了“原则性”而非“具体性”的处理方式,留下了很大的法律空间。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以法律形式对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电子认证服务业设置行政许可,并授权信息产业部作为实施机关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对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部门来说,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Companyname211.64.192.79/skyclass25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第一案手机短信成为借款证据基本案情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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