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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概论周国恩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1章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知识点】:建设工程纠纷概念;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常见纠纷的原因和防范措施;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重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责任。•【难点】: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证据保全。11.1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11.1.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建设工程纠纷亦称为合同争议,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最终导致对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的后果和责任的分担产生争议。•工程建设中常见的纠纷:•(1)施工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其他合同纠纷。•11.1.2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11.1.2.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和解又称协商,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合同当事人首先应该考虑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和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好方式。•调解,是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的方法。•仲裁,也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力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的方法。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且出自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诉讼: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若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而事先未约定仲裁协议的,则必须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11.1.2.2建设工程中常见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1)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3)建设工程其他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4)建设工程其他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11.1.3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2)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的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开庭和裁决•1)开庭与否的决定。•2)不到庭或者朱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3)证据的提供。•4)开庭中的辩论。•5)当事人自行和解。•6)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7)仲裁裁决的作出。•4.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同时,国家建立了裁决的执行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强制当事人履行。如果没有执行制度,仲裁的法律效力将无从体现。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11.1.4诉讼程序•1.起诉和受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首先需要确定在第一审中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3)被告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第一审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4)审限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第二审程序•1)当事人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2)第二审审理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第二审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4.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改正而特设的一种程序。它并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1.1.5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11.1.5.1证据的种类及收集•1)证据的种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证据的提供与收集•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牌审查核实证据。•11.1.5.2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其中可能消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的方法:•①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②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③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资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11.1.5.3证据的应用•1)开庭质证•2)专门性问题的鉴定•3)重新鉴定11.2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11.2.1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指违法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向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不同,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建筑、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行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筑活动的最主要的法律,共包括八十五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11.2.2.1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11.2.2.2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11.2.2.3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11.2.3.1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1.2.3.2中标无效的情况及其法律后果•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11.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11.2.5.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特点•11.2.5.2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5.3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5.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5.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单独或共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5.6工程质量直接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5)注册执业人员的安全责任•6)物资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7)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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