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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16章 商标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商标法二、商标法的沿革三、商标权四、商标权的取得与撤销一、商业标记与商标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内容五、商标的使用管理六、商标权的保护八、商标侵权赔偿商标权的主体七/驰名商标的保护商业标记与商标商业标记的概念商业标志是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表明商品或服务一定特征的标记。包括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商标不同于商号商标不同于装潢、包装原产地证明商标商标与外观设计商标与商品的特有名称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金华火腿“香槟”或Champagne/道口烧鸡北京烤鸭景德镇瓷器“天津甘栗”(已被日抢注)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冲突的具体表现冲突的原因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我国企业名称管理存在的问题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后果冲突的解决冲突的表现1)他人将甲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2)他人将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或者被核准注册,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或争议;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商标全国范围有效所属行政区有效名称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我国企业名称管理存在的问题1.注册范围内有效,且不同行业的企业商号可以相同。我国现行企业名称实行分级注册管理,商号在核准登记后,只在核准注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法律允许商号核准注册机关所属行政区域上同行业企业名称相近似。2.分级注册制度导致不同企业商号权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人为造成企业竞争的不公平。3.对企业名称相同禁止,但对企业名称中最具区别功能的商号是否相同或近似却没有做出规定。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后果一、当两种相同商品上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相同时,消费者无从选择。例如,通三益秋梨膏,北京市通三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秋梨膏和北京益华食品厂生产的通三益秋梨膏,消费者无法判断哪种秋梨膏是中华老字号生产的。二、企业对商标和字号的宣传趋同:有的企业侧重宣传自己的商标,有的企业侧重宣传自己的字号,消费者不易分辨。三、商品生产、销售、服务的联接链,使商标字号同一会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会把字号是“富贵鸟”的专卖鞋店认为是“富贵鸟”牌鞋的专卖店;四、中华老字号名称个性化较强,且具有商标和字号的双重作用,他人将老字号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或者将其作为生产特定商品的企业字号,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五、以合法的手段通过商标、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某些企业将他人有影响的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标在与他人主产品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作为生产相同商品的企业字号登记,加剧了两种权利的冲突。冲突的解决解决的原则保护在先权利任何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字号权之间的冲突、任何在先登记注册的字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都应保护在先权。商标不同于装潢商标不同于装潢功能不同保护适用的法律不同构成不同作用不同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别不同的经营者,而装潢的目的是为了美化和宣传商品构成不同商标的构成是有条件的,不能反映商品的属性只能是暗喻,而装潢可以明喻,可以反映商品的属性保护适用的法律不同商品的装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及《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来保护商业标志、商标法的立法沿革1、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2、1923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商标法及实施细则3、1930年国民党政府对1923年的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修改4、1950年7月《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1963年《商标注册条例》-----实行全面注册原则6、1979年《刑法》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7、1982年8月颁布《商标法》,83年3月10日《商标法实施细则》8、93年修改《商标法》9、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0、2001年10月修改《商标法》,2002年8月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概念主体的范围明确了商标共有商标权主体的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注册商标的分类注册商标的构成商标的法律要求商标的分类商标的分类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根据使用目的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按使用者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联合商标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划分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如美、欧共体、俄)味觉商标(气味商标、美)颜色商标。(新:规定颜色组合可做商标)平面立体(如德、我国)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划分商标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要求商标的法律要求合法性显著性新颖性商标不得违反的禁用条款具有区别作用注册商标不得违反的禁用条款不与其他的已注册或正在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的禁用条款—不得做商标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商标明显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如“BLUECROSS(蓝十字)”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应当注意)应当注意一是我国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仅限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我国非行政区划的地名用作商标的不受此限;二是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的包括行政区划和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必须是“公众知晓’”,即应为我国消费者所熟知的外国地名;三是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不适用这一规定,地名的其他含义应强于地名的含义,即商标文字的含义是客观存在或者约定俗成的地名以外的含义。商标的禁用条款---不得做注册商标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比如)3、缺乏显著特征的。但书: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其他特点表示商品时令的:中秋(月饼)•表示商品结构特征的:双缸(洗衣机)•表示商品型号的:502(胶)•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的:手绣(刺绣加工)•表示商品使用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的:即冲(快餐面)•表示商品颜色的:白色(香皂)•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的:男子(香水)•表示商品状态的:固体(饮料)•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10(饼)•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风味及特色的:川味(香肠)•表示服务时间的:24小时(电报电话)•表示服务所提供的物品:咖啡(小吃店)•表示服务使用的主要工具的:火锅(餐厅)•表示服务内容的:计算机服务(运用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保养)•表示服务范围的:国际(通讯服务)•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天然(饮料)、加厚(毛衣)显著性固有的显著性使用过程中的显著性(第二含义)显著性独创性易识别性宜传播性易记忆性下列商标缺乏显著性1、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不易产生感官印象。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3、仅以一个或两个变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为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4、仅以变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5、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但姓氏商标以特殊形式的字体表现的,或者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不受此限,如“孙氏”(使用项目:计算机维修服务)。下列商标缺乏显著性6、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但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或非日常服务中,或者非标志化的吉祥用语,不受此限。7、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构成的商标,以普通形式的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一般商品的装饰性图形作商标8、由企业或行业的普通名称、简称构成的商标,如“法律事务所”。9、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但独创的短语不受此限。10、民族名称作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如“高山”。11、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如“小姐”。但非普通形式,或者已图形化的不受此限新颖性商标法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同一商品不得相同同一商品不得相似相似商品不得相同相似商品不得相似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概念集体商标与商标权共有的关系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概念特征是特殊的商标表明商品品质,由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使用可依据有关商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保护可以是地理名称,也可以是从其他方面表明商品和服务特殊质量或特定品质防御商标指驰名商标或者已为公众熟悉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商标。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正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上世纪初修改时就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更大范围的保护。3、1991年实施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4、1993年实施的印度尼西亚《商标法》。5、1996年1月16日,美国也修改了《商标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淡化他人的驰名商标。6、中国1)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2)我国于1993年在商标立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也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规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未在我国注册其他保护措施对已在我国注册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已驰名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已在中国注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第二含义联合注册、防御注册防止淡化:弱化、丑化、退化集体商标与共有
本文标题:第16章 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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