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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周林仁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为什么要学这门课?建设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16年来,河南省交通厅已有4名交通厅长相继“落马”,河南省交通厅因此被网友戏称为“政治百慕大”,让一个个官员“有来无回”。课程特色内容繁多系统性不强学习要求记忆、理解、应用提纲挈领,抓住重点1:1:1建设法规教程朱宏亮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课程内容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第三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第五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六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第八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九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二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第十三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其他地区建设法律制度简介考核方式形式:闭卷考试成绩组成:卷面成绩:80%平时成绩(出勤):20%1建设法规概述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与作用,阐述了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概况,重点介绍了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和建设法规施行办法。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建设法规概念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1.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民事关系是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各类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指建设关系主体进行内部管理时产生的社会关系。建设法规对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的规范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以及劳动关系。概念: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建设项目的计划性(3)国家监管的严格性1.1.2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1.3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材料、设备、建筑物等财:如借款合同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1.1.4建设法律事实概念: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就是建设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和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等)。1)建设活动应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建设质量与安全是建设活动的核心。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3)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1.1.3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经济法:《审计法》、《预算法》、《反垄断法》等社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刑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1.2建设法规体系和构成1.2.1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1.2.2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基本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为主体(主体法),地方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为补充(补充法)而构成的。(梯形组成)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1.2.3建设法规的渊源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合同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投标法。1)建设法律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性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1.2.4建设法规的构成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住宅和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保障法》等工程建设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城市建设法:《市政公用法》等1)法制统一的原则2)协调配套的原则3)实用有效的原则4)科学借鉴的原则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1.3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3.1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1.3.2建设法规的制定基本过程:立项-草案-审查-决定-公布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1.3.2建设法规施行1.3.2.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1.3.2.2建设行政司法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3)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进行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建设行政诉讼和专门机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审理与判决活动。1.3.2.3建设行政诉讼和专门机关司法1)建设行政诉讼的范围(略)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建设行政案件的权限。2)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P353,略)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对建设活动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为。3)建设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建设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例1某建筑队与某县邮电局联系承建邮电楼工程,但资质不够,故挂靠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同邮电局签约,建筑公司同建筑队签订内部协议,并向邮电局出具了现场负责人委托书;建筑队与某砖厂签订购销合同,盖了建筑队的公章;建筑队欠砖厂货款,砖厂起诉建筑公司,一审法院追加建筑队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队队长只是工地负责人,建筑队不是该工程承包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货款及逾期利息等。被告建筑公司:根据内部协议,由建筑队对工程具体实施;是建筑队与原告产生购销关系而形成债务纠纷的,债务应由建筑队承担。被告建筑队:建筑公司承包修建,建筑队是帮建筑公司履行承包合同,并上交了管理费,所购材料已全部用于该工程,债务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一审认为:欠款属实;建筑公司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协议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一审判决:(1)由建筑公司承担给付砖款,建筑队承担连带责任。(2)由建筑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等,建筑队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提出上诉。上诉理由:(1)内部协议的签订前提是建筑队负责经济为主,建筑公司以技术为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债务;(2)建筑公司已按约定如数将工程款拨给了建筑队,工程竣工后建筑队已与邮电局结算,取得价款,双方联营已结束。(3)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是建筑队的行为,应由建筑队承担民事责任,与建筑公司无关。二审认为:一审对债务人主体的确认错误,应予改判;建筑队与建筑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签联营协议后,各自的民事行为应各自负责。本案系购销关系,它与建筑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购买机砖的行为是建筑队所为,现场负责人委托书只适用于建筑公司、邮电局和建筑队队长之间因邮电工程所产生的民事行为,对砖厂不发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并未出具建筑队购砖委托书本案的债务主体应是建筑队,纠纷的责任应由建筑队负责,所欠机砖款应由建筑队偿付,与建筑公司无关。案例评析:本案的实质在于确认购方主体,以确定债务承担人。购砖合同属于购销合同,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对于购销合同建筑队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建设单位某县邮电局与建筑队有纠纷,由于建筑队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时某县邮电局应当起诉建筑公司。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案例2:权力与义务同在执法与适法有别基本案情:××区计划委员会与××工程承发包公司协议双方联合建宿舍。协议规定:承发包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原建设单位在××区房管局办理征用撤管手续,属于拆迁地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管理均由负责拆迁的承发包公司承担。拆迁进展到49号和47号院,仅剩47号院一户居民未搬;49号院被拆除,由于院墙共用,使47号院中一水龙头暴露在街面上,水龙头滑扣,开始跑漏水,一直无人管理,水量流失严重。区节水办得知漏水,勘查了现场;以承发包公司对属于其管理的47号院水龙头失修失养,致使漏水为由,对承发包公司处以罚款;承发包公司将水龙头修复;行政处罚下达后,承发包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区节水办认定,该处漏水由承发包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该处水龙头系居民生活用水设备,应比照《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定》中居民用水龙头漏水处罚之规定处罚。此
本文标题:第1章建设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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