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2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劳动法,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体系及基本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本章提要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基本概念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中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发展经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百年大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一、基本概念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们在各自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活动)中形成的。二、环境保护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强制性标准,也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4.环境监测制度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前,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区的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实行审批制度。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2.“三同时”“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3.排污收费及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费用。我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①超标准收费,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原告:王某被告:某投资公司被告: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展公司)一、基本案情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某小区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未果,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公路局、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区环保监测站对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dB、77.3dB、69.2dB。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OdB、夜间为55dB。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被告投资公司辩称,该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建设期间高速公路已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该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被告发展公司辩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理由是:一、根据收费站的统计,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局和我公司管理该高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对噪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该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判决如下:1.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dB以下,夜间45dB以下;2.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补偿费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案例评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被告发展公司是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作为噪声的制造者,其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能以主观上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被告投资公司作为拆迁人,有为原告安排好适合居住的合格房屋的义务。所以,原告可追究投资公司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基于投资公司在投资开发建设该楼房时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该楼因距离高速公路过近给住户带来的噪声污染危害、没有采取减轻和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等事实,认定投资公司应为某些法律义务而不为,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原告:庞某被告:某露天煤矿建设国道指挥部(简称国道指挥部)一、基本案情1991年国道指挥部开始建设露天煤矿。在计划建设期间,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在该露天煤矿的边缘建立养鸡场。1991年4月,劳动服务公司将该养鸡场发包给原告庞某,承包期为4年。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1992年2至6月,庞某购进雏鸡6970只饲养在鸡场。同年8至10月,这些鸡先后进入产蛋期。与此同期,国道指挥部在露天煤矿进行爆破施工惊扰养鸡场的鸡群,鸡的产蛋率突然大幅度下降,并有部分鸡死亡。年底庞某将成鸡全部淘汰。经计算,庞某因蛋鸡产蛋率下降而提前淘汰减少利润收益120411.78元。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对庞某承包的养鸡场的活、死鸡进行抽样诊断、检验,结论为:因长期放炮施工的震动和噪音造成鸡群“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另外,国道指挥部在露天煤矿爆破施工的震动、噪音,致使附近居民的房屋墙壁出现裂损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引起一些居民不满,政府有关部门曾拨专款给予补偿。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1993年2月,国道指挥部委托地震局、环保局,对露天煤矿爆破施工的震动和噪音进行监测,结论是震动速度和噪音均没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原告庞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国道指挥部开矿爆破造成蛋鸡产蛋率由原来的90%以上下降到10%左右,并出现部分鸡死亡的现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2418.42元。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我部开矿爆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没有违法,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二、案件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露天煤矿开始施工建设时,养鸡场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养鸡场的建立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国道指挥部长期开矿爆破施工,其震动和噪音惊扰庞某养鸡场的鸡群,造成该鸡群“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于1993年4月28日判决如下:国道指挥部赔偿庞某的经济损失120411.78元。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国道指挥部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地震、环保部门的监测结论进行了核实,认为:这种事后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监测结论,因用作监测的对象与当时的客观情况不相一致,放炮点也发生了变化,加之养鸡场的鸡不复存在,故该监测结论不能作为推翻兽医研究所诊断结论的证据。二审法院还就鸡群“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的问题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专家认为:根据兽医学的理论研究,包括鸡在内的各种动物都对外界环境的变化有一定本能的反应,当这种反应超过其本身的适应能力时,就会给其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这种“反应”就是“应激”。庞某养鸡场的鸡群,属于对周围环境要求较高、适应环境能力较低的鸡种,这种鸡好静,长期爆破产生的震动和噪音完全改变了它生长的环境,给鸡群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以致产蛋率下降。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据此,排除了庞某养鸡场的鸡群产蛋率下降是由于患病所致的因素。二审法院经重新核算后于1994年2月2日判决:国道指挥部赔偿庞某的经济损失131000元。三、案例评析本案被告国道指挥部在其露天煤矿爆破施工,造成原告养鸡场鸡群的产蛋率大幅度下降,属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污染一般是指由于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而向人类生存环境排放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等有害物及产生噪音、震动、恶臭等有害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这些污染源进入人类环境,使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及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害,即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在其露天煤矿爆破施工产生的震动和噪音,使原告养鸡场的鸡群的安静生活环境受到破坏,引起该鸡场鸡群的产蛋率大幅度下降,这显然属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基本案情2001年1月2日江西省环保局收到举报信,反映奉新县某水泥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污染严重,对周围居民造成极大影响。1月3日省环境监理总队派人和奉新县环保局共赴现场检查。查明:某水泥有限公司是当地招商企业,2000年5月3日动工,2000年10月23日投产,截止到2001年1月3日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案例三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奉新县环保局曾于2000年5月1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停止建设通知书。该公司从事水泥半成品加工,从其他厂家购买水泥熟料进行加工,生产425号硅酸盐水泥。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是一台直径2.2m的球磨,污染防治措施只有一套简易的布袋除尘装置。省环境监理总队建议责令江西瑞达水泥有限公司停止生产,按规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案例三建设法规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二、案件处理江西省环保局认为江西某水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的规
本文标题:第2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18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