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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破产法案例分析(2)【案例4-3】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了管理人和通知了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管理人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请问:(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4)该国有独资公司破产原因是什么?(5)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7)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无不妥?(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P228)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还债程序如下:第一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P228)第二步: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二步(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P230-231)第三步: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P243)第四步:召集债权人。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P247)第五步:申请重整和和解。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P250、P255)第六步:破产宣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P254、P256)第七步: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P258)第八步: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P260)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有关证据包括:(1)债权发生的证据;(2)债权性质、数量以及有无担保的证据;(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4.该国有独资公司破产原因是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P228)5.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6.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不需要得到他人同意。《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P229)。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P126)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不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P243)。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P247)。法院未确定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而直接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无效。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P231)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的处理不合法,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论上,抵押权人享有的这种优先权称为别除权。别除权的具体行驶方式一般是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但如果拍卖会是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P257)【案例4-4】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款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3)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为1月21日-5月21日,超过了最长期限3个月,所以不符合规定。(P243)(2)对于A的异议不成立。对于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的违约金(包括利息)不能申报债权。(P245)但是本题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存在的到期债权,此时违约金(违约利息)可以申报债权。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P244)。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题目中说“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不符合规定。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可以申报债权。题目中说“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确认”,不符合规定。(P244)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P244)。所以,有担保债权,也要向管理人申报。(3)甲公司可以拒绝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P251)。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4)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借款而以另一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P251)(5)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
本文标题: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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