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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3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导致CPA法律责任的可能原因CPA法律责任的种类CPA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带着问题学习错误?舞弊?违法?CPA是否对未查出的错误与舞弊要负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要审计?对以上问题未查出来怎么办?审计固有限制有哪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与联系–会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审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关键环节经营风险与经营失败、审计风险与审计失败1.经营风险(1)目标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指针。(2)战略是企业管理层为实现经营目标采用的总体层面的策略和方法。(3)经营风险是指实现不了经营目标和战略的可能性,它源于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战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情况、事项、环境和行动,或源于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2.经营失败(1)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2)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3.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4.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应有的职业谨慎,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理解要点–有没有责任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查出来?–有没有责任将重大错误与舞弊查出来?–若没有查出来,是不是有责任?–是不是什么时候都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规行为的可能性时怎么办?–如何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会计资料中常见的错误与舞弊•原理性错误•技术性错误•挪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把公款公物用于个人需要,准备以后归还,或把专款挪作它用的行为。–违纪性挪用:属违反财经法规–犯罪性挪用:(挪用救灾、抢险、优抚、救济等)犯罪–贪污性挪用:贪污罪•贪污•粉饰–行为人为达到管理上的不良企图,利用会计、统计资料制造故意差错,掩盖财务成本和经营成本真实情况的弄虚作假行为。–虚假盈亏、截留利税、私设小金库、私设黑仓库等违法行为审计准则中所指的违反法规行为,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违反非财务会计法规的行为。含义责任报告错误无意报表错误严格遵守准则、保持职业谨慎,发现重大管理当局审计报告舞弊有意报表舞弊违法行为有意或无意违法会计准则、法规以外的法律法规重大直接影响报表的(间接影响报表的无主动责任)过失有过失的前提:–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而CPA未能查出原因–CPA自身的原因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分–1有问题,常规审计程序能发现,未能发现___重大过失–2多处错报,每处不大,累加影响重大___普通过失–3内部控制不健全,未调整审计方案___重大过失–4内部控制健全,却因主观原因失效___普通过失责任种类通常所指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1、违约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责任2、普通过失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3、重大过失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4、欺诈欺骗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项目含义法律责任种类违约未达到合同条款要求行政、民事过失一般过失没有完全遵守准则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行政、民事重大过失完全没有遵守准则没有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欺诈以欺骗或坑害为目的(故意)刑事、民事责任种类承担责任的主体行政责任(因为违约、过失)民事责任(因为违约、过失、欺诈)刑事责任(因为欺诈)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暂停执业、撤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例1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帐单,虚构了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要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答案(1)戊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丁公司的乙出资人(和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同时,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2)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二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戊供应商合理依赖ABC会计师分支机构的不实报告而与丁公司进行交易并遭受损失,应当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三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答案(3)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有四:已经遵守执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验资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银行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未能发现丙出资人虚假出资情况;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乙出资人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尽管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丙出资人出资不到位,但在公司登记半年后已补足出资。例2D注册会计师负责对上市公司丁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10年,丁公司管理层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虚构了一笔大额营业收入。D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向银行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后,认为丁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丁公司2010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公布后,股民甲购入了丁公司股票。随后,丁公司财务舞弊案件曝光,并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为此,股民甲向法院起诉D注册会计师,要求其赔偿损失。D注册会计师以其与股民甲未构成合约关系为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要求:(1)为了支持诉讼请示,股民甲应当向法院提出哪些理由(2)指出D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免责理由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3)在哪些情形下,D注册会计师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1)为了支持诉讼请求,股民甲应当提出下列理由:A、D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不实报告B、D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C、股民甲遭受了损失D、D注册会计的过错与股民甲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2)D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免责理由不正确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人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答案(3)下列情形下,D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责任A、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B、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如验资)C、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理解这一概念的三个方面:(1)信赖或者使用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不实报告;(2)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了交易;(3)因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交易遭受损失。2.不实报告(第二条,P99)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①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②执业准则(如:审计准则)–③诚信公允的原则(2)审计报告是否存在:–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3.诉讼当事人列置(第三条,P99)(1)基本观点:在利害关系人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时,被审计单位必须参加诉讼。(2)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4、连带责任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披露)(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过失责任的认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有“四要件”(1)存在不实报告(2)注册会计师有过失(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4)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责任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补充资料(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过失责任的认定(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质量控制)(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如水产)(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如抽样、资产减值损失)(10)其他违反执业准
本文标题:第3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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