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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第三节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行政主体的含义二、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公务员)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的组织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4、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5、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律师协会残疾人联合会村委会工会高校居委会宪法和组织法设定(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权)(3)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名)(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责)有名有权的,未必是行政主体。而有责的必定为行政主体。组织要件职能要件名义要件责任要件案例分析本案中,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个体户王某在站前摆小吃排挡。任某叫了一碗米粉,吃完后,任某说没有炒熟,不肯付款。双方发生争执,在推拉中任某摔伤面额。任某打110叫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民警。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殴打他人为由,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要求赔偿王某医疗费78元。治安科民警未制作治安处罚决定书,只以治安科的名义出具了一份罚款收据。王某不服,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治安科的行政处罚及赔偿医疗费的决定。授权行政机关,最低应当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以下的普通规范性文件不可以组建和授权。应当以组建他的机关为行政主体。案例解析福州市建委下设有一个园林处,某日,福州市政府决定以建委的园林处为基础,组建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发文根据会议纪要,做出决定以园林处为班底成立市容管理委员会,赋予关于市容管理方面,独立对外行使职权。这里的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某区的一个工商所收取工商局的委托,对本区企业实施罚款人民币1万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某区工商所的执法人员甲、乙、丙以工商所的名义对该企业当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收缴罚款,扣留企业营业执照。分析:执法人员能否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案例分析某县工商局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公司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质量不好,要求降格。家具公司不肯,认为县工商局应收货付款。县工商局以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家具公司的第一项要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为什么法院驳回居美家具公司的第一项要求?虽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许多行政权力,但是如果其没有行使该类行政权力,因而没有产生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则它不属于行政主体。此时我们只能说它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检查个体户的纳税情况此时是行政主体与建筑公司签订盖办公大楼的合同时是民事主体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李某携带一箱酒精乘坐火车,被列车员王某发现,随即被要求开箱检查。因李某不从,列车员王某便叫来列车长等人强行将纸箱打开。经检查纸箱内所装确系酒精。列车长认为李某所为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作出决定,将该箱酒精全部没收。李某不服,遂以某市铁路局为被告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于铁路局能否做被告曾产生争议。如果法院受理,本案是以铁路局为被告还是以列车长或列车员为被告?为什么?案例分析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它机关、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依据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没有明确,不违背特别规定后果即可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二、行政主体的类型(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按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范围,(二)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三)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二、行政主体的类型按照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整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十类:(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1、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即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依法设立即根据设立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均属于这类行政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授权的派出机关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27个部、委、行、署(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总局、局16个(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个,国资委(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2个局)(5)国务院经授权的办事机构6个办(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院、会(7)国务院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28个,委、办、小组)职权性行政主体2、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依法有权对与自己有隶属关系(包括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对所属机构进行设置、调整)的内部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依法有权对本组织及其纵向组织系统以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通常属外部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在依法实施内部行政行为时才能构成内部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业务范围仅及于某一行政区域的行政主体,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获得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从事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地方组织管辖的业务范围及于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行政主体,如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3、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4、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我国的海关属于公务性行政主体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二、行政主体的地位(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的概念(二)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的类型(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1、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2、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授权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社会组织。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若由于某种原因使得行政主体出现分解或合并,此即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发生变更后,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处理,如职权、职责的继受,既往行为和事务的认可与继续进行以及给予救济等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若由于某种原因而解散或撤销,以及授权到期或被取消授权,就会丧失行政主体资格。丧失资格后,会发生一系列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涵义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是指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的行政组织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辨别与认定的过程(1)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只能由有权机关进行。(2)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必须有法定依据。(3)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1)确认行政主体资格有助于深化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确认行政主体资格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二、行政主体的地位(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二、行政主体的地位(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是指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政职权和职责。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二、行政主体的地位(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能成为行政主体有两个步骤:其一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其二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1)行政主体代表着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者的地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的概念(二)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的类型(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1、是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2、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3、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作为管理者而形成的关系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二)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的类型1、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3、公务协助关系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1、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一种是积极的权限争议,一种是消极的权限争议。2、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处理原则按行政程序由行政系统解决,不受司法机关管辖。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1)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2)指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3)公务协助关系中的职务纠纷案例分析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6亩土地种蔬菜。在承包的土地中有5棵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由
本文标题:第2章 行政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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