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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信息政策与法规本章主要内容6.1信息政策与法规概述6.2信息公开的制度与法规6.3知识产权保护法6.4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6.1信息政策与法规概述6.1.1信息政策及其体系构建•6.1.1.1信息政策的涵义•对信息政策的涵义,国内外学者作了不少探讨,最具代表性的有:•1.美国FW温格顿(Weingarten)认为,一切用以鼓励限制和规范信息创造、使用、存储和交流的公共法律、条例和政策的集合即为信息政策。•2.美国郝伦和雷耶(Hernon&Relyen)认为,信息政策是一个由信息的生命循环圈的监视和管理的指导原则、法令、指南、规则、条例、手续而构成的相关政策群体。•6.1.1.1信息政策的涵义•3.东京大学浜田纯一教授认为,信息政策是包含了通讯政策、信息通讯政策、传播政策的全部内容,并且具有广泛射程的发展性的概念。•4.我国卢泰宏教授提出,信息政策是指国家用于调控信息业的发展和信息活动的行为规范的准则,它涉及到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信息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等综合性的问题。6.1.1.1信息政策的涵义中外学者对信息政策概念理解不同,究其原因是信息政策本身的多元化和复杂化。•首先,信息本身是个不确定性概念,导致对信息的政策也出现理解多元化。•其次,信息政策的执行主体的多样化。不同国家信息业发展及信息化、社会化水平不一样导致对本国的信息政策理解不同。•最后,信息政策的目标多重化。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在信息环境中,信息、信息人、信息技术和信息政策四个要素相互作用,推动着人类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信息政策作为国家管理和发展信息产业的方针、措施及行为准则,已成为国家对信息活动施以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当今时值发展信息产业,提高国家整体经济素质及实力,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时期,如果没有相应的方针政策,新的经济秩序的创建是根本不可想象的。可见,制定信息政策已成为国家经济宏观管理的当务之急。我们从信息政策的原则、主体、目标及内容等方面构建信息政策体系结构。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1.信息政策制定的原则信息政策的制定离不开国情,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了不同的政策制定原则。通过对美国信息政策加以研究就会发现,信息政策明显体现出这样几个原则:•税收减免原则•有限管制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原则•普通教育原则信息政策制定的原则我国信息化水平较低,,如政府信息缺乏保障机制、信息机构难以协调、信息犯罪和污染问题突出等等。这些薄弱环节决定了信息政策的制定要在综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体现开放、务实、稳妥的原则。•开放原则•务实原则•稳妥原则•前瞻原则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2.信息政策的主体•国家或政府是信息政策的主体。要全面构建我国的信息政策体系,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广泛领域,而且触动社会各阶层、集团、组织的利益。因此,政府应该筹建一个机构完善、结构合理、上行下效、开放敏锐、恪尽职守的主管机构来负责信息政策的制定,只有这样性质的职能部门,才能起到让管理机制真正运作的关键作用。这种机构必须具有这些特征———洞察趋势、组织资源、创造财富、累积优势的能力,体现拥有智慧、技术,富于创新、奉献、爱国的主体团队精神。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3.信息政策的目标•国家应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阶段、信息产业层次水平、技术结构的演进,采取相应的具有引导、扶植性质的信息政策,引导产业体系向民族支柱产业体系演进,以现有经济实力倾斜发展高新技术开发产业、信息服务业、信息应用技术;加大法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使我国国际竞争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全国确立与推行信息活动制度,鼓励创新与公平竞争。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4.信息政策的内容体系•随着信息交流国际化发展,信息技术的无限渗透、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组织与管理越来越复杂化,呈现多维动态性。作为对信息活动宏观调控的信息政策势必在内容体系上对信息环境的诸多因素进行多角度不同层面分析、综合、提炼、论证。政策的制定既要以事实为依据,又要有立场讲原则。既要兼顾国家的利益,又不能忽略政策的与国际接轨和跨国协调。信息政策的内容体系我们认为信息政策应包含以下内容:•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市场政策•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国际网络政策•信息人才政策6.1.2信息法规及其体系构建6.1.2.1信息法规的涵义及与信息政策的关系乌家培先生认为信息法规是由信息法律(Legislation)和信息规章制度(Regulation)共同构成。即信息法规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各项信息政策予以确立,使之规范化,具有约束力,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由信息法规和信息政策的涵义可以看出,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本质的不同。信息政策代表政策制定者的利益和意志,不具备强制性;信息法规代表国家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强制性。信息政策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被国家相应机关制定或认可为法律。6.1.2.1信息法规的涵义及与信息政策的关系•二是性质的不同。信息政策作为社会信息活动的宏观性指导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有灵活性,并且随着信息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信息法规是在长期实践和经验累积的基础之上确立下来的比较固定的行为规范,而且其制定、修改和废除都需要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律程序,因而稳定性较强。•三是功能的不同。信息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导向”,即运用行政手段鼓励和支持社会的信息活动以达到信息政策目标;信息法规的基本功能是“制约”,即运用法律手段限制和约束社会的信息行为以保护信息活动的健康发展。•同时,信息政策与法规又是互相联系的,二者的联系表现在信息政策是信息法规的基础,信息政策对信息法规的确定具有指导作用。6.1.2.1信息法规的涵义及与信息政策的关系国外最早的信息法都是涉及专利或产权的保护问题,如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即是典型代表。19世纪的欧洲又出现了缔结多国的信息法规,例如,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等等。此外,出版自由问题也是国外信息法规经常关心的问题,如1776年瑞典出版的《出版自由法》。现代的信息法于20世纪50年代之后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它是信息技术与信息活动蓬勃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环境下,现代的信息法强调信息安全与保护、信息流动自由、政府信息公开、知识产权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问题等。如美国从第95届到第98届国会先后颁布了有关政府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开发利用、信息交流与传播等方面的90多种法律。6.1.2.2信息法规的体系框架由各国制定信息法规的实践不难看出:各国的信息法是针对信息活动的某个环节、某个问题,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信息活动,保护信息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信息法规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内容丰富。以知识产权为例,它已经从传统的工业产权、版权发展到数据、计算机软件。信息法规的内容是广泛的,如要建立一个比较科学的信息法规体系,就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论证和研究。6.1.2.2信息法规的体系框架1.信息法规体系的构建原则•(1)时代性原则。•(2)开放性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国家控制原则。6.1.2.2信息法规的体系框架2.信息法规的内容体系•(1)信息基本法•(2)信息产业法律制度•(3)信息技术法律制度•(4)信息资源管理法律制度•(5)信息市场管理法律制度•(6)信息安全法律制度•(7)信息产权法律制度•(8)电子商务法律制度•(9)国际信息交流和合作法律制度6.1.3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保障在信息日益影响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一套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保障机制是我国信息资源管理的当务之急。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改进。各界专家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认为为保障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实施应从以下几点着手:•1.建立专门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制定机构•2.实施科学规划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制定程序•3.注重信息政策法规的计划性、超前性和兼容性•4.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6.2信息公开的制度与法规6.2.1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知情权、信息公开、阳光下的政府等概念和制度是直到20世纪50--60年代才逐渐形成和明晰的•早在美国立宪时,虽然在其十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中有关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规定,但并没有提及知情权或信息自由的概念。•到了20世纪,人类进入飞速发展的时代,为了适应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的需要,政府权力极度扩张,人们越来越感到自己的一切都受制于政府,因而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可以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于是,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立法应运而生。6.2.1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国家拥有的信息有公开请求权,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知情权(righttoknow)作为一种权利要求,最早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信息的权利。知情权还包括传播信息的权利和自由,于是又产生了“信息自由”的概念。基于这种权利和自由,就要求有关主体有向公众公开它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义务。于是就产生“信息公开”的概念与立法。6.2.2信息公开制度与法规随着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信息公开的主体已不限于国家政府,许多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多元化的社会团体,都掌握着一定的社会资源和信息,从而也就有了可以支配他人的社会权力;他们对于其所属的内部成员和与其利益相关的外部社会成员,也都有公开的社会公共事务、校务、商务、社团和社区公共事务等。甚至在Internet时代,公民个人也掌握着大量信息并公开传播,而且公民掌握的信息,有时还可以成为影响、支配他人的社会权力。可见在现代化社会,个人也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我们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不同,将信息公开制度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个人隐私保护制度。6.2.2.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涵义与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将政府信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向公民开放,供民众阅读和使用的制度,以实现政府信息这种特殊信息资源的价值。政府信息反映了政府职务活动的过程、效率和后果,以及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而依法收集和使用的社会信息。政府信息是监督、了解和评价政府活动的基本数据,其内容涉及到广泛的社会问题,主要包括政府监督问题、公民权利问题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涵义与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前提。政府机构行政行为透明化,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民评价和监督政府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办事效率,有利于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对政府组织的监督、批评、评论与要求纠正的权力。•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维护并实现知情权和其它权利的基础。政府开放其信息,公民才能实现他们的信息权利及相应的政治、物质与其它权利。6.2.2.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政府作为一个特殊性质的组织机构,和其他主体相比,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时具有明显特色。•首先,从信息伦理来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道德要求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政府在信息公开中的态度与道德自觉。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的利用,政府不但应当在信息公开中履行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伦理。•①服务伦理②义务伦理③公平伦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其次,从内容来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更为严格。虽然政府信息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人人可以利用的四类信息之一,但在实践中,仍然要把握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界限,对应做好保密工作的信息,要建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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