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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本章导读】•货物运输是物流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实现物流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本章从货物运输基本知识入手,介绍货物运输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第三节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第四节水路运输法律法规,第五节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第六节航空运输法律法规,第七节多式联运法律法规。6.1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概述•6.1.1货物运输方式的分类•1.公路运输•2.铁路运输•3.水路运输•4.航空运输•5.管道运输•6.多式联运6.1.2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货物运输合同,又称货物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2.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1)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本身,因而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2)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4)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5)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大多是格式条款(标准合同)。6.1.3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1.托运人•2.承运人•3.收货人•4.多式联运经营人6.1.4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主要当事人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的义务。•(2)告知运输事项的义务。•(3)包装义务。•(4)保证托运货物安全的义务。•2.承运人的义务•(1)完成运送货物的义务•(2)通知收货人收货的义务•(3)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3.收货人的义务•(1)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并验收货物。•(2)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等费用。6.2道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6.2.1《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概述•2000年实施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共8章92条。主要是为了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制定的,凡是在我国境内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的活动都适用该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也都适用该规则。另外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从事货物运输的,也应参照该规则执行。该规则具体涉及运输基本条件,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搬运装卸与交接,运输责任的划分,运输费用,货物事故和违约处理等内容。6.2.3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1.汽车托运人的主要义务•(1)托运的货物名称、性质、件数、质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当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2)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准运或者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时应当将准运证或者是审批文件,并随货同行•(3)在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它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货物。•(4)托运货物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包装•(5)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托运特种货物(如冷藏货物、鲜活货物等)时,但应当按照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7)货物包含需要照料的生物、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和货币时,必须派人押运。并且,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押运人员必须遵守运输和安全规定,并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货物的照料保管和交接;如发现货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车辆驾驶人员。•(8)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2.汽车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根据货物的需要和特性,提供适宜的车辆。该义务要求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应当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对特种货物运输的,还应当为特种货物提供配备了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者专用设备的车辆。•(2)承运人应当按照运送货物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货物装载重量以车辆额定吨位为限,轻泡货物以折算重量装载,不得超过车辆额定吨位和有关长、宽、高的规定。•(3)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如果在起运前要改变运输路线,承运人应当将此情况通知托运人,并按最终的路线运输。•(4)在约定运输期限内将货物运达。零担货物应当按照批准的班期时限运达,快件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运达。•(5)对货物的运输安全负责,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6.2.4违约责任•1.托运人的责任•(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者拒绝收货,使得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2)由于托运人的下列过错,造成承运人、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者人的车辆、机械、设备等腐坏、污染或者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3)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者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2.承运人的责任•(1)如果承运人未按运输期限将货物运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者错交,可以要求其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2)如果承运人未遵守双方约定的运输条件或者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损失,可要求其负赔偿责任。•(3)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3.免责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承运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3)包装内的缺陷,造成货物受损;•(4)包装表面完好,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者作其他处理;•(6)归责于押运人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的货物毁损或灭失。6.3铁路运输法律法规•6.3.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付与收货人的合同。•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①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②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性质。•③对货物进行包装,以适用运输安全的需要•④托运零担货物,应当在每一件货物两端各粘贴和钉固一个用坚韧材料制作的清晰明确的标记(货签),还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储运图示标志。•⑤要按照规定支付运费•(2)承运人的义务•①及时运送货物•②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对承运的货物妥善处理•③货物运抵到站后,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3.违约责任•(1)托运人的责任•①由于托运人错报或匿报货物的品名、重量、数量、性质而导致承运人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②由于物流企业对货物的真实情况申报不实,而使承运人少收取了运费,要补齐运费,并应按规定另外支付一定的费用。•③承担由于货物包装上的从外表无法发现的缺陷,或者由于未按规定标明储运图示而造成的损失。•④在托运人负责装车的情况下,由于加固材料的不合格或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对装载规定的违反而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⑤由于押运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2)承运人的责任•①货损责任•②延迟交付的责任•(3)免责事项•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6.3.2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单据,由铁路部门经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铁路进行的运输。我国同周边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多数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我国与俄罗斯、蒙古、朝鲜、越南等邻国的通商货物,相当大一部分是通过国际铁路运输的。在通过国际铁路运输货物时,由于跨越国境的原因,托运人经常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其去完成运输。中国是《国际货协》的参加国。下面主要介绍《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1.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运费的义务•(2)收货人有收取货物的义务。•(3)变更合同的权利•2.承运人的义务及责任•(1)及时运送货物。•(2)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3)货物运抵到达站后,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4)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6.4水路运输法律法规•6.4.1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水路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送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包括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靠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2.运单•(1)运单的性质•(2)运单的内容•(3)运单的签发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①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交付承运人,预付运费,另有约定除外。•②所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③妥善包装货物,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交给承运人随货免费运输。•④在货物外包装或表面正确制作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字迹清楚、牢固。•⑤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⑥除另有约定外,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活动物、植物,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托运人需要申报并随船押运,并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证件,但是,押运其他货物需经承运人同意。•⑦负责笨重、长大货物和舱面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卸船时要拆除和收回相关物料;需要改变船上装置的,货物卸船后应当负责恢复原状。•⑧托运易腐货物和活动物、植物时,应当与承运人约定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应当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确定冷藏温度。•⑨托运木(竹)排应当按照与托运人约定的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编扎。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加载货物,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支付运输费用•⑩承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洗舱费用:提出变更合同约定的液体货物品种;装运特殊液体货物(如航空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舱;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如煤焦油等),卸后需要的洗刷船舱(2)承运人的义务•①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②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受货物。•③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④按照约定、习惯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港。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为。•⑤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⑥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6.4.2航次租船运输的特别规定•1、除使船舶适航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外,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优先适用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的约定。•2.对于出租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作出了如下的规定:•(1)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舱位;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更换船舶,但提供的船舶舱位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责任为提供约定的船舶舱位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提供船舶舱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在受载期限内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起运港的日期通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24小时内,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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