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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本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与作用,详尽地阐述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的主要内容,并分别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筑工程抗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本章提要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勘察是先行,设计是灵魂第一节概述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1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第一节概述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①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注册管理;②科学设计-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③依法设计-执行规范、质量负责。第一节概述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①一般采用招标发包方式。②可以直接发包的设计项目为:a)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b)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第一节概述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1、工程设计的原则①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②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③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④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⑤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⑥公共建筑和住宅要美观、适用和协调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2、工程设计的依据①项目批准文件;②城市规划;③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④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⑤(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要求。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二、设计阶段和内容(一)设计阶段1.一般项目:两阶段2.复杂项目:三阶段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二)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1.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设计文件:①方案设计,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②初步设计,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③施工图设计,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三)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1.总体设计:文字说明和图纸内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和辅助工程,“三废”质量及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和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2.初步设计内容: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新技术采用的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顺序、期限和总概算等。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设计图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3.技术设计内容: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深度: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4.施工图设计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要求: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①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③施工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三、建设工程抗震(一)建设工程抗震的概念建筑工程抗震: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简称,指通过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最大限度地抵抗和防御地震灾害的活动。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是为了防御地震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破坏性,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所采取的预防性抗震措施与手段。抗震设防的范围: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三)抗震加固1.抗震鉴定:①未经抗震设防或抗震加固的;②未经正式设计进行改建、大规模装修、安装大型设备的;③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2.抗震加固①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抗震鉴定,加固设计、设计审查、加固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②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维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③对应当加固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期限完成。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四、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文件;1.施工、监理单位发现设计不符合要求;2.重大修改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①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第一原告:宋某第二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上海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案例一案例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一、基本案情1999年3月15日,被告上海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第二原告举报,称其正在进行施工的图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希望被告对该图纸的设计单位进行查处。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被告经调查后发现,该施工图纸是由宋某组织无证设计人员私刻施工图出图专用章,且以蚌埠某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的名义设计。据此,被告于1999年11月17日对第一原告作出了“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开发单位在未验明设计单位的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设计发包给个人,并将无证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交给施工单位使用,被告因此对第二原告也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万元”等的行政处罚。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两原告均不服上述行政处罚,遂于2000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上述行政处罚。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第一原告认为其在设计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均代表蚌埠某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施工图出图专用章系由该设计院的管理机关领取,是有证从事建筑设计活动,不应由其承担无证设计的法律后果;同时,委托设计合同是在1996年上半年签订的,被告援引1997年10月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在法律适用上也是错误的。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第二原告则认为其所委托的设计单位是有设计资质和入沪许可的蚌埠某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从未委托过第一原告个人;工程设计发包行为发生在1996年,1997年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补办了招标手续。被告援引1999年3月颁布实施的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显系适用法律不当。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而被告方则以大量证据材料证明:1.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签订委托设计合时使用的“合同章”,蚌埠某建筑设计院并不认可。2.第一原告及其雇用的在施工设计图纸上签字的人员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从业资格。3.第一原告私自安排刻制了应由上海市建委颁发的“工程建设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并在其组织无证人员设计的图纸上使用了该出图专用章,没有证据证明蚌埠某建筑设计院在此事上有授权或共同行为。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4.第二原告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看了第一原告出示的无效的营业执照后,仍与第一原告签订合同,且在施工过程中委托第一原告担任项目经理,将工程全权委托给其管理。因此,第一原告代表第二原告接受无证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追责至第二原告。5.第二原告所称的1997年补办招标手续时,提交的设计合同为1994年的,而当时蚌埠某建筑设计院尚未进沪,第二原告也尚未成立,招标手续显系欺骗取得。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6.第一原告的无证设计活动自1996年至被告对其进行查处的过程中,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而第二原告委托第一原告设计的行为,自双方委托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至第二原告重新委托设计之日止从未间断;且该工程一直没有竣工。因此,被告援引违法行为继续期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二、案件审理法庭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逐项进行了审查,认为这些证据内容真实、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相关且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法院全部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1.第一原告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组织无从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上加盖了自行刻制的施工图出图章,其主观上违法的故意十分明显。被告认定其无证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2.第二原告在将设计这一工程重要环节发包给设计单位时,理应验明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以第二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能够验明第一原告提供的注册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沪许可证已全部无效。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3.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于1997年4月18日签订设计合同,委托设计行为自此开始,并一直继续到1999年9月1日第二原告将工程重新委托给其他设计所设计时止。期间,双方并未发生终止、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告适用法律正确。2000年4月13日,受理案件的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确认了被告的行为合法。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三、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第一原告宋某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且私刻图章,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二原告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被告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勘查设计
本文标题: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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