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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并非一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构成的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划分,按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区别,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我国的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一)公民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九条)这是采用了“断带呼吸说”。也就是说,胎儿离开母体谓之生;断脐带后独立呼吸谓之“生”。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谓之出生。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动作。下面我们来看一道题: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A.取得民事权利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C.从事民事活动D.享有民事权益答案:B(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①宣告失踪ⅰ宣告失踪的含义宣告失踪是指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及其有关问题的法律制度。ⅱ宣告失踪的条件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一般从离开住所完全断绝消息开始之日起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日期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认定。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失踪宣告申请的,不能作失踪宣告。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宣告。ⅲ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第一,使人们得知该公民失踪,斟酌有关事宜的处理。第二,法律规定的代管人得依法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无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代管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财产的安全,处理有关事宜。ⅳ被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与宣告失踪的撤销如果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对其的失踪宣告。宣告失踪被撤销后,代管人的财产代管权终止。同时应将代管财产及有关事宜向该公民交清。②宣告死亡ⅰ宣告死亡的概念即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ⅱ宣告死亡的条件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死亡的日期。ⅲ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ⅳ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与宣告死亡的撤销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死亡,这就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人在他地生存或者重新出现的可能。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即应撤销对他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撤销后,本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恢复正常,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依照继承取得他们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婚姻家庭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婚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下面我们来看三道习题,希望通过这三道题对上述所讲的知识有更深的认识1、公民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计算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A.确知失踪之日B.事故发生之日C.音讯消失之日D.向法院申请之日答案:B2、李某下落不明已经满6年,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法院应当()A.查实后即宣告李某死亡B.驳回申请,因未经宣告失踪C.告知李妻补办申请宣告失踪的手续D.发出公告,满1年后仍无音讯再宣告死亡•答案:D3、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其后某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消后,甲与乙的原婚姻关系()A.即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C.视为自行恢复D.一经甲同意即自行恢复•答案:B案例分析马某某1985年与丁某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马某某早年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姐姐没有出嫁,仍与马某某一家共同生活。由于马某某早年父母双亡,他由其姐姐抚养成人。1987年3月,马某某同本村另外两人一起去河南作生意,由于正值当地洪水泛滥,三人走失,只有一人逃回村里。马某某之妻丁某某多方打听自己丈夫的下落未果,苦苦等待3年没有消息,痛苦不堪,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马某某死亡。但马某某的姐姐不同意宣告马某某死亡,只要求宣告马某某失踪。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认为丁某某为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而马某某的姐姐为第三顺序利害关系人,丁某某的申请优先于马某某的姐姐,于是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了寻找失踪人马某某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即宣告失踪人马某某死亡。马某某被宣告死亡后,由于其没有遗嘱,遗产法定继承。马某某留有遗产人民币12万元,房屋六间,均由丁某某与其子继承。丁某某用这笔钱偿还了马某某生前所欠债务3万元。此后,丁某某与马某某的姐姐关系极度恶化。不久,丁某某带着儿子改嫁到邻村,并带走了全部财产,因马某某的姐姐坚持不让她出卖房屋,丁某某只得把六间房留给了马某某的姐姐。丁某某改嫁还不到半年,马某某出人意料地又回来了。原来他被洪水围困后因染上重病,失去了记忆。病好后便用身边所带的5万元钱与他人合伙作生意。但因生意不顺,不仅赔进了这5万元钱,还欠了别人3万元债务,他因受刺激突然又恢复了记忆,于是便回到家乡。回家后得知妻子改嫁,并带走了他的全部财产,他便找到村民委员会,要求恢复与丁某某的夫妻关系,追回全部财产,并用其财产偿还债务。但丁某某却说,法院已宣告你死亡,我已改嫁他人,不能再作你的妻子,而财产已由法院判给了她,马某某不能收回,况且马某某作生意欠了他人的钱是在法院宣告他死亡以后,与她没有任何关系,她没有义务替马某某偿还这3万元债务。本案是关于公民被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宣告死亡产生一定的法律结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请求返还财产时,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马某某因意外事故(水灾)失踪3年,符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这一条件,其妻丁某某又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丁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马某某死亡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马某某的姐姐不同意宣告死亡,而只同意宣告失踪是无法对抗丁某某提出的死亡申请的,因为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况且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顺序,丁某某属于第一顺序,而马某某的姐姐属于第三顺序,所以马某某姐姐的请求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根据丁某某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在全国报刊上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没有马某某的消息,法院即宣告失踪人马某某死亡是完全正确的。法院宣告死亡后,必须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家庭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丧失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等。宣告死亡后半年,马某某因意外出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就必须要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马某某不应去找村民委员会,而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后,才能向丁某某提出前述的要求,因马某某被宣告死亡后丁某某已改嫁,因而二人的婚姻关系取消,丁某某应按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离婚后分家析产的规定,将应属于马某某的财产返还给他。因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马某某应用丁某某返还给他的财产去偿还他所欠的3万元债务。因此丁某某所说的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意思自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意思自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集中在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正常动作和艰苦后果的判断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有识别能力而实施不法行为,能承受法律制裁的能力。民事主体具有了这种资格,才能依法亲自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本文标题: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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