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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2)
大家网-大家论坛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1)法律效力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②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②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4)行使时间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②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案例】甲、乙公司于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视为自4月1日起无效。大家网-大家论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P18)(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2000年)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ACD【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大家网-大家论坛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答案】C【解析】(1)选项A: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选项B: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C:属于可撤销合同。【例题3·单选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答案】B【解析】(1)乙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例题4·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答案】ACD【解析】(1)选项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选项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大家网-大家论坛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8~P19)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大家网-大家论坛【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2006年)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答案】B【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例题2·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大家网-大家论坛【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BD【解析】(1)选项CD: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2)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解释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解释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大家网-大家论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解释】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例题1·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有()。A.行纪行为B.居间行为C.代人保管物品D.寄售大家网-大家论坛【答案】ABCD【解析】(1)选项AD: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2)选项B:由于“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3)选项C: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例题2·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2009年原制度)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答案】D【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例题3·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2010年)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
本文标题: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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