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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港航商务法规与货运合同
水运商务管理第一章港航商务法规与货运合同第一节港航商务法规第二节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港航商务法规第一节港航商务法规一、港航商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二、港航商务法规的特点三、水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四、港航商务法规简介一、港航商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港航商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港航商务法规的概念:港航商务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并以强力保障实施的水运行为规则。如国家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水路运输领域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办法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它是水运部门运输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水运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应该遵循的商务管理原则和方法,是保证水运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2.调整对象:港航商务法规调整的对象是水运经济关系,它包括水运主管部门与所属水运企业之间在宏观控制方面的纵向关系,水运企业与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之间在客、货运输生产中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水运企业内部的生产管理关系。二、港航商务法规的特点1.综合性2.涉外性3.专业性、技术性1.综合性港航商务法规包括了有关水路客货运输方面一系列的法律规则、条例、规定等。它的范围按运输业务内容可以分为水路货物运输基本条件方面的法规,水路货运质量方面的法规,计量管理、交接责任、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旅客运输等方面的法规;按适用水运部门的不同可分为港口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船舶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远洋、江海直达运输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国内运输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涉外性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适用于停靠我国对外开放港口的国际船舶的法规,国际因素较为突出。这类法规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权益和我国的法律,并且涉及到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仲裁、国外船东的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这类法规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既体现了我国的权益、我国法律的尊严,又反映了国外船东的利益,符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了我国远洋运输和港口在世界航运市场的竞争力。3.专业性、技术性水运生产与货物、海洋、河流、气候、地理等条件有关,也与运输、装卸的技术、设备条件有关,还与管理技术有关。港航法规不仅是自然规律和技术规律的反映,而且还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因此,港航法规体现了专业技术性和经济合理性的特点。例如,港航法规的某些免责条款、责任条款体现了水运生产活动的特点以及自然规律的特点。又如,根据水路运输环节多、时间长,水上运输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以及许多货物积载在同一船内的生产特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货物的运输包装、标志、船员的配置等有严格规定。承托双方按规定办事,明确法律责任,可避免国家财产损失、浪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三、水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受经济法规制约和调整的经济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如果缺少其中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水运法律关系是指在水运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受港航法规调整、制约的水运经济关系,它由水运经济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1.水运法律关系的经济主体2.水运法律关系的客体3.水运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水运法律关系的经济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每个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才能在他们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水运经济法律关系和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组织和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发生关系的自然人•(1)中央交通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经济组织:它包括经济法人和经济法人的联合。•法人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的经营管理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并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法人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并经国家审查、批准;要有自己的常设机构和代表法人的负责人,便于国家对他们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2)法人必须有独立财产或独立预算。•3)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行为能力为自己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独立进行社会活动的个人。2.水运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水运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货物和旅客本身,而是指运输装卸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使货物或旅客发生了位移。位移的结果是水运法律关系中经济主体(承运人、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所要求达到的目的。有了明确的客体,才能衡量承运人是否按约定的客体履行了义务。3.水运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在水路运输中,由于运输行为使承运人和托运人彼此之间承担了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以国家颁布的水运法规为前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承运人和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作业委托人的法律地位。•2)关于承运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及责任免除事项。•3)关于托运人、作业委托人责任。•4)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上所述,可以看到水运法律关系同样也是由经济主体、客体以及联系主体与客体的权利和义务所组成的,缺一不可。上述任一要素发生变更,就不再是原来的水运法律关系,而构成一项新的水运法律关系。四、港航商务法规简介1)关于旅客运输,对乘船、船票、儿童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检票、查票、不符合乘船条件的处理、退票、延程、越港、升级、遗失船票、误乘、签证改乘、随身携带物品的范围、随身携带物品超过免费规定的处理、小件寄存、包船、包舱、包房等作了具体规定。2)关于行李包裹运输,对行李包裹的范围、行李包裹计费重量的确定、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的处理、取消变更托运、到达通知、保管交付、无法交付物品的确定、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等作了规定。3)关于票价、运价和客运服务,对船舶票价的计费、行李包裹运费杂费的计算、客运服务费、卧具出租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二节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的形式四、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的程序五、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六、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八、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九、争议处理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2.具有计划性3.有专门的法规调整4.既有实践性合同,又有计划性合同5.收货人不参加签订货运合同,但具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属提供劳务的合同7.联运货物运输合同有特殊规定8.对货物的包装有特殊要求1.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承运人与托运人都为企业,则双方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都为法人。承运人为水运企业,托运人为个体专业户,或承运人为个体运输船民,托运人为物资企业,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当事人有一方为法人,另一方为公民或自然人。承运人为个体船民,托运人为个体户,则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当事人都是公民或自然人。2.具有计划性这种计划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的计划性,即运输企业把组织到的货源,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内签订的运输合同,制订货物运输生产计划、船舶工作计划、港口装卸工作计划;二是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性,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运输企业与货主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逐级编制交通运输计划,并根据运输计划对运输企业进行宏观指导,以保证各运输企业进行优质的运输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3.有专门的法规调整•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基本上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水运商务法规调整。这对于保障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运输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是必要的。例如:《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就是由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专门调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规4.既有实践性合同,又有计划性合同•由于零星货物随时可以办理托运,随到随运,所以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在托运方和承运方就合同的各项事宜协商一致,承运方接受了货物和运输费用后,合同就告成立。实践性货物运输合同是以货物运单形式表现出来的。货物运单就是实践性货物运输合同。•整批大宗货物的运输合同是按月、按季、按年签订的,属计划性货物运输合同。在履行计划性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可以分期、分批地发运。航运企业运输的大宗货物绝大部分是通过计划性货物运输合同落实的。5.收货人不参加签订货运合同,但具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合同不同,除了直接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托运人和承运人)以外,通常还有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能为同一个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收货人作为第三人时,收货人虽不参加签订合同,但在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货物运输合同内,必须载明到达港领取货物的收货人。收货人虽未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已包括在合同的关系之内。•收货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收货人有权凭提货单提取货物;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如果收货人逾期提货,就要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同时,收货人还要付清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一切费用。6.属提供劳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提供运输货物的劳务,并不是所运输的货物。货物运输劳动的使用价值,在于变更货物存在地点。7.联运货物运输合同有特殊规定由于联运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因此,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对联运问题专门作了规定,明确了交接办法和有关各方的责任。当联运发生问题时,各有关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先由终点港(站)的承运人按照规定赔偿,然后再由其向有关承运人追偿。8.对货物的包装有特殊要求托运货物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包装,是保证运输安全,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也是托运人应尽的义务。因此,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一般都根据货物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包装标准,并应认真执行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按港航企业分,有船舶货物运输合同、港口货物作业合同。2)按签订合同的时间分,有计划性货物运输合同、实践性货物运输合同。3)按运输的货物性质分,有一般性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鲜活货物运输合同、笨重或长大件货物运输合同。4)其他形式的合同有:①租船合同。租船人为自己的经营目的租用对方的船舶进行运输,或物资部门需要用专船运输自己的货物,而向对方租船进行运输所签订的合同。②货主码头装卸合同。承运人的船舶在货主码头装货或卸货时,为保证船舶及时装卸,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而与物资部门所签订的合同。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③浮物拖运合同。使用承运人的拖船拖运各种水上浮物(如船舶、木(竹)排及其他浮物等)而签订的合同。④特种运输合同。对某些需要采取特别运输、保管措施的货物,承、托运人双方为保证运输质量和运输任务的完成而签订的合同。⑤联运协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之间,为开展联合运输,对各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明确规定应负相应责任的协议。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的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均采用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由于整批、量大的货物运输,需要分批交运、均衡发运,承运人要根据货主需要对船舶运力进行科学的、计划性的安排,所以对批量大的货物运输,在货物开始交运前,要提前(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月度)签订计划性货物运输合同。在分批交运时,还要签订实践性合同。四、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的程序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程序,实际上是指双方当事人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分为两个基本阶段。1.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货物运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提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能够周密考虑,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主要是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要约可以由托运人提出,也可以由承运人提出,但一般情况下是由托运人提出。2.承诺•承诺
本文标题:第一章港航商务法规与货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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