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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法规第一讲2010年10月引言随着饲料工业的诞生和发展,世界各国相继制定饲料法规。例如美国政府1900年之前就开始制定饲料法规【美国的饲料立法实施管理机构为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饲料相关法规包括在《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令》。中国饲料工业起始于20世界70年代末期,2005年我国饲料产量首次突破亿吨大关,稳居世界第2位。2006年中国的饲料总产量达到1.11亿。中国的饲料总产量将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增长。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包括饲料分析检测方法,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饲料标签、饲料卫生标准等。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这标志着我国饲料法规的正式建立,使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真正走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国饲料逐步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形成了集配合饲料加工业、饲料原料及添加剂工业、饲料加工机械工业、科研及教学、监督管理体系为一体的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进入了国民经济十强行业。一、饲料工业发展概况我国的饲料工业从70年代开始。80年代得到发展,饲料工业体系初步形成。90年代是我国饲料工业迅速发展的10年。截止到2000年,全国饲料生产企业达到1.2万多,生产总值达到0.75亿吨。与90年代初相比,配合饲料年均增长6.7%;浓缩饲料年均增长40.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年均增长30%。饲料产值达到2000亿元,在全国36个工业行业中排名第6位。饲料生产企业经济类型不断变化。起初以国营企业为主,占饲料市场份额的5%以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饲料生产企业集团化、规模化趋势明显,企业股份化、民营化发展迅速。三资、民营、集团企业数量急剧上升,占饲料市场份额的70%以上。截止到2006年,全球饲料生产前5位国家——美国、中国、巴西、墨西哥和日本的饲料总产量占全球饲料总产量的50%左右.我国饲料业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三、我国饲料工业存在的问题1、企业规模小美国年产1.5亿t饲料,只不过有300家企业。而我国生产1亿t饲料,有1.5万家企业。平均每个饲料厂家产量仅7000t,与美国比相差50倍。2、饲料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不遵守休药期和违反禁忌规定等情况时有发生。饲料标准体系不健全和饲料检测手段落后,远不能满足对饲料安全管理的需要,严重影响饲料质量安全。3、饲料原料短缺我国蛋白质饲料原料主要依靠进口,例如氨基酸50%以上需要进口,鱼粉70%需要进口,用于豆粕生产的大豆约70%需要进口;我国玉米与进口玉米相比存在着一定程度质量和价格差距。4、饲料入户率较低我国饲料工业虽然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但与我国养殖业巨大的饲料消耗量相比较,工业饲料仅占总饲料用量的1/3左右,而其余占养殖业绝大多数比例的农家养殖户使用工业饲料的比例很低,较多使用青饲料、自配料或直接用谷物饲喂畜禽。四、饲料工业发展展望根据《饲料工业“十一五”规划》2010年我国配合饲料产量将达到9500万t,浓缩饲料产量3000万t,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量600万t。我国饲料工业已由最初单一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过渡到技术、人才、服务、成本等综合实力的竞争。随着市场化、全球化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更多国际大型饲料企业集团的进入,下一步的竞争将更加趋于白热化,甚至会出现一些无序的竞争。在实施大企业战略中,国家将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力强的大饲料企业。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潜力。五、饲料安全与人类健康1、国际范围的饲料安全问题近年来,由饲料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此起彼伏,引起了全世界的恐慌。例如,1990年,西班牙发生因食入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动物肝脏引起43个家庭集体中毒。1998年5月,香港居民因食用内地的供港猪内脏,造成17人中毒。同期,广东省高明市人民医院一星期之内竟发现有7例因喝猪肺汤中毒事件。1999年5月比利时发生了“二恶英”污染鸡肉、蛋、奶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亿欧元。这些事件至今让人谈“食”色变。2、抗生素应用的负面作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对食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发现,添加在饲料中的抗生素,虽然可以提高动物的抗病能力,为生产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是,也具有明显的负面作用。抗生素会导致一些病菌产生抗药性,导致畜禽免疫力下降,引起内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造成抗生素在畜产品及环境中残留量提高。3、耐药细菌的转移另外,耐药细菌可以通过食物链从畜禽产品转移到人体。在畜禽生产中使用抗生素,如同在人类医学中的应用一样,增加了耐药菌株的产生,一旦这些细菌引起疾病,治疗起来就相当困难。虽然这样的疾病发生率一般比较低,但在特定人群如婴儿、老年人、免疫系统衰弱的人、从事抗生素生产或动物饲养的人,发生这类疾病感染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4、对环境不良影响随着集约化畜牧业的发展,家畜的疾病也越来越复杂,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也日渐增加。在丹麦,每年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消费总量为165t,其中100t作为猪场的促生长调节剂;13t用于家禽的球虫防治。欧共体每年抗生素的消耗量达5000t,其中四环素的用量达2300t。在我国,据估计,一个万头猪场每年向环境中排泄的金霉素等原形药物约300~500kg。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大量使用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大量的外源性化学物进入畜产品中,使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越来越严重,对人类的健康和公共卫生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各类大型养殖场的动物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后,大部分以原药和代谢产物的形式经动物的粪便和尿液进入生态环境中,对土壤环境、表层水体等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并通过食物链对生态环境产生毒害作用,影响其中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正常生命活动,最终将影响人类的健康,其不良后果不容忽视。六、饲料安全定义和范畴1、饲料安全的定义饲料安全是指饲料产品在加工、运输及饲养动物转化为畜产品的过程中,对动物健康、正常生长、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健康和生活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特性。2、饲料安全的范畴饲料安全即食品安全已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共识:在美国,食品和饲料是同一概念,适用于同一部法律;在丹麦,政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饲料生产中禁止使用抗生素的规定;在德国,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从2000年6月开始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在中国,1995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做了修订),使我国饲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也对我国的饲料安全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国家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3、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为《饲料卫生标准》和《饲料标签标准》。4、农业部规章,主要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5、《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6、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辖区饲料业执法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7、其他法规或规章。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经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本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第八条国家对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审定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登记的,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十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十一条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第十二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第十三条企业生产饲料
本文标题:第一讲 饲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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