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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截止2013年6月24日)总体原则: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的标准进行定级;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3.鼓励各地在突发网中报告事件,即使该事件未达到报告标准也可以报告。4.报告的事件初次报告后应根据标准及早建议当地政府定级(或建议当地政府委托疾控中心定级),以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整事件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报告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然后及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5.未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的事件,通常建议定级为未分级事件。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甲类传染病肺鼠疫I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释义:平均潜伏期按6天计算。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下同。】III级:发生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2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腺鼠疫II级: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释义: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III级: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IV级: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霍乱II级:在一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I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释义:1周内,10≤病例数30。】IV级: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释义:1周内,病例数10。】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3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总体原则II级: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释义: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肺炭疽I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释义:大、中城市定义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释义:平均潜伏期定义为6天。】III级: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肺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其它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4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Ⅰ级:发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释义:病例数≥1】II级:发生疑似病例。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乙类传染病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2例及以上死亡。5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6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病例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判定总体原则总体II级: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释义:IV级-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7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流感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Ⅰ级应急反应阶段: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Ⅱ级应急反应阶段:橙色预警,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Ⅲ级应急反应阶段:黄色预警,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Ⅳ级应急反应阶段: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无应急反应阶段: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2)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其它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其他感染性公共卫其他传染病【释义: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8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生事件范围等判定。】病种、致病因子丢失I级: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新发或再发传染病I级: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II级: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9事件类型细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食物中毒II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释义:中毒人数≥100,且死亡病例数≥1;或者死亡病例数≥10】III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释义:中毒人数≥100,且死亡病例数=0;或者死亡病例数≥1】IV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释义:30≤中毒人数100】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其他中毒(突发中毒事件)《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1.5.1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1.5.2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
本文标题: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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