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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内容安排本章的内容安排•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四节管理人和破产财产•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六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七节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三、破产法的概念•四、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沿革•五、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况一、破产的概念•传统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泛指经济组织的倒闭清算。•现代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破产的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这里的清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破产倒闭清算,因为现代破产法对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倒闭清算也并非是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与重整等程序避免倒闭清算结局的出现。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债务人破产能力问题,即哪些债务人可以破产,哪些债务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如下情形:只适用于商人;只适用于法人;只适用于特定性质的法人;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自然人。•我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三、破产法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等程序延缓清偿债务,以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破产法的特征:调整范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统一。四、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沿革•参见教材。五、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概况•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与1986年12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的《企业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重大突破:•1、扩大了适用破产制度的企业范围。•2、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4、更加完善了破产相关程序。•5、增加了重整程序。•6、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破产流程图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申请、受理破产程序的终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重整避免破产申请和解和解申请重整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申报,组成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债务人等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失败失败成功成功避免破产破产流程图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申请、受理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重整避免破产申请和解和解申请重整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申报,组成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债务人等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失败失败成功成功避免破产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标准。从世界各国破产立法模式考察,对于破产界限基本上采取两种立法方式,即列举式和概括式。•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二)破产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四)债权的申报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债权人会议是以召集的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和主持,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三)债权人会议决议•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第四节管理人和破产财产•一、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管理人的概念•破产法上的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依破产法原理,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2.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二)管理人的组成•1.管理人产生的方式和时间•2.管理人的范围•3.管理人的资格•4.管理人的指定•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人财产的管理、清算与分配并非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而是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的。•(三)管理人的职责•我国新破产法第23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二、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即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可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财产。•2.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二)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的范围,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在一定时点上的财产范围。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一、破产重整制度•(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破产中的重整是指对于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重整适用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2.重整的原因较破产、和解宽松。•3.重整的措施具有多样性。•4.参与重整的主体具有广泛性。•5.重整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和和解程序。•6.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期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这里所指的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三)重整观察期间的营业•1.重整观察期间的概念•重整观察期间,是指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时起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时止的法定期间。•2.自动停止•自动停止是重整观察期间对债务人运营价值的保护措施。•3.重整观察期间的营业保护•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4.重整程序的终止•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发生了法定终止情形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1、概念•重整计划,是指以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的复兴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2.重整计划的制订•3.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4.重整计划的效力和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成立的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5.重整计划的终止•重整企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二、和解制度•(一)和解的含义•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二)和解的特征•1.和解的目的是避免破产清算。•2.和解的适用以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为条件。•3.和解的成立必须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4.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才能生效。•5.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和解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债务人在和解协议外给予的单独利益。•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物权。•3.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和解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地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除外。•4.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无效。•5.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的,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由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四)和解的终结第六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概述•(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已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以裁定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破产宣告在性质上属于司法审判行为,其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法院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2)破产宣告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无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法院一旦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破产程序就进入实质性阶段,债务人正式成为破产人,债权人则依清算、分配程序受偿。•(二)我国现行破产法上宣告破产的具体情形•(三)破产宣告的程序•(四)破产宣告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债权人的效力•3.对第三人的效力二、破产抵销权•我国新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的给付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即为破产抵销权。三、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的概念和特点•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它实质上是一种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与破产费用相对应的是破产共益债务,它是指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承担的债务。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共益债务可以和破产费用一起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二)破产费用的特点•1.产生于破产程序中•2.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3.清偿顺序优先•(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具体参见教材•(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参见教材四、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财产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是指破产管理人接管、收集、清理和保管破产财产的活动。•(二)破产财产的变价•1.破产财产变价的概念•破产财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货币的破产财产,以合法的方式出让,使之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行为。•2.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法•(1)破产财产的估价;(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3)公开变卖原则;(4)破产财产变卖的方式•(三)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注意:分配顺序,参见教材•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必须按照分配原则进行,只有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才能进行后一顺序的清偿。•4.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新破产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下列破产违法行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追回,为债权人追加分配。•(四)破产程序的终结•——又称破产程序的终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1)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2)债权人会议自动解散,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宣布解散•(3)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第七节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破产程序中违法行为的责任,一类是对造成企业破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法律形式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对企业破产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法律责任•二、破产债务人的法律责任•我国新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
本文标题: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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