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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落下病根无钱医治,见义勇为英雄三告被救少女因勇救落水少女而被常州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邳州市人杨永,却因救人落下病根,成了一生都离不开治疗的“药罐子”。为讨个说法,也为落实治疗费用,杨永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被救女孩推上法庭。日前,杨永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可能,我希望一次了结此事。我不希望我救了这个孩子,又害了她”。见义勇为落下病根事情得从1999年12月9日说起。当天下午3时许,杨永卖完老姜,骑车经过常州兰陵木器厂附近时,看到河边围着一大群人,一个女孩正在河中挣扎。他顾不得多想,衣服也没脱就跳入河中。由于天冷,衣服厚重,再加上河边很滑,几经周折,杨永才把女孩托上岸。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听有人喊“书包还在河里”。“学生没了书包怎么行?”这么想着,杨永又一头扎进了水里,捞起书包。等精疲力竭的杨永上岸时,女孩已被人送走。事后,杨永才得知,获救的女孩是常州物资学校的学生黄某,那天她是被一辆红色助力车撞入河中的。围观的人很快散去,一身泥水的杨永站在风里直打哆嗦。等他推着车快跑到住处时,已成了个“冰人”,全身没了知觉,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次日,杨永便发起高烧,起初他以为是感冒了,但连吃了几天的感冒药也未奏效。后来,他两腿关节和腰部开始酸痛,并蔓延到全身关节。他跑遍了常州各大医院,最后被诊断为痹症、关节炎等。求助无门对簿公堂在杨永四处求医的同时,女孩的家人也在电台播出了寻找救命恩人的启事:在老乡介绍下,杨永和女孩的母亲见了面。黄母千恩万谢,并强留下礼物,他们还互留了地址,希望今后常来常往。可杨永的病始终不见好转,反而更严重了,并被医院通知住院。原本每天骑车近百里,靠卖老姜为生的杨永,现在却因病只能待在家里,连生活都成了问题:杨永觉得,这个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他来到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可黄母明确表示,杨永救了她女儿,她表示感谢,但他们已和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想再纠缠此事。杨永屡次上门后,黄母不耐烦了,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赶他走,双方关系急剧恶化。杨永的心凉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法院判定女孩补偿就在杨永求助碰壁的时候,他的义举却得到了肯定。2000年5月1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杨永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其5000元现金。可这些奖金只是杯水车薪,杨永一家三口全靠妻子一人打工每月挣得三四百元钱维持生计。加上不断增加的医药费,全家生活陷入了困境。2000年底,杨永无奈之下只好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2001年11月29日下午,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少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这期间,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永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追加肇事者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永救人事实成立,且黄某和陈某分别是其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受益人,因此两被告均应对杨永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判决:黄某赔偿杨永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593.86元,陈某赔偿3890.78元。杨永不服,提出了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将“赔偿”更正为“补偿”。官司今后年年得打杨永的病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需长期治疗,没有了收入来源的他很快又陷入了窘境。2004年底,杨永再次将黄某和陈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2002年7月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6800余元。法院很快作出判决,要求两被告适当补偿。时隔一年,2005年底,杨永又不得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杨永说:“我希望一次性做个了结,我这样接连打官司对这个女孩的精神一定会产生影响,我救了她,不希望又害了她。听说她考上了大学本科,我很为她高兴。可我也很无奈,我的病不能不治,我现在仍然是每天全身关节痛,天泠更是如此。”杨永的代理律师刘为帅介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此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落实。杨永的情况又特殊,今后所需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因此只能通过年年起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考虑到杨永家里生活困难,同时为鼓励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基金会已给予了最大的帮助,前后拿出了近2万元。至于其他的救助,一方面是基金会并没有此行政职能,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此也未有定论。2006年1月18日上午,杨永再次把自己亲手救上岸的黄某和肇事者陈某告上法庭。他要求两被告补偿他的医药费3142元、交通费1338元、误工费1188元,合计5668元。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杨永和黄某的父母同时出庭,杨永出示了近年来自己看病的各种凭证,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这已经是杨永第三次把黄某推上被告席了。此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二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些人表示了对心目中英雄的极度失望,甚至迁怒于风气不好人心不古,但也有一些人忠告:不要对英雄求全责备,应该抱以平常心。思考讨论1.你是如何看待见义勇为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的?2.如何界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3.见义勇为如何获得“公正”的法律救济与帮助?法律和制度层面应如何关注和解决见义勇为的社会问题?案例点评本案例主要通过界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来探讨见义勇为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到底该不该承担行为人损失的赔偿责任。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弘扬社会正气、推动人类的文明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的正义行为和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甚至导致更多的见义不为,见危不为的现象。本案例中,尽管杨永的做法不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其家属流泪”现象在我国已屡屡发生。因此,杨永起诉后,全国大大小小的媒体都予以报道。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数百万起,2003年突破250万起,每年还以10%的速度递增,需要鼓励全社会树立起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见义勇为是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高度的思想觉悟驱使下进行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提倡的。但是,见义勇为一般具有很高的人身危险性,现实中常发生因见义勇为而使行为人或其亲属遭受财产损失、见义勇为者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如何进行救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近年出现的因见义勇为引起的索赔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认识,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案中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弘扬了社会的主旋律,而且也是有其法律依据的。虽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无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其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另外,《适用意见》第142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法院对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教学建议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通过对本案案情和处理结果的简要阐述和评析,使学生掌握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了解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学会利用法律来分析、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案例可用于第七章第一节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或第四节中“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部分的辅助教学,或用于该部分课程内容的考核。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分析本案例时,首先应清楚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在见义勇为案件中,如何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此争议还较大。由于见义勇为属无因管理范畴,我国法律对无因管理有较明确的界定,因此对见义勇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既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又包括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其中管理人在管理中所直接支出的费用,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受到直接损失,而该损失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史上最牛钉子户2007年3月27日傍晚时分,重庆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主人杨武来到顶楼的平台,这是他在“孤岛”上的第7天。在大约两小时前,这个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户主出现在窗口,用他那标志性的动作——握紧拳头——大喊:“我要和市长对话!”随后,又拿起手机给知道联系方式的几个记者激动地打电话:我是重庆杨武,我要见(市委书记)汪洋!此时,重回平静的杨武向下望了一下四周的深坑,其凛然的神态,宛如城堡的主人在逡巡城堡周围的护城河。事实上,在整个3月末,来自全国和世界的上百家媒体和媒体背后的目光都在等待.看身处“孤岛”的杨武以及这个已陷入僵局的“最牛钉子户”事件,如何最终落脚到彼岸。一个人的擂台此前,自从3月21日突然从幕后“浮出水面”并戏剧性地孤身攀上“孤岛’以来,杨武一直安静地保卫着他的房子。用妻子兼“发言人”吴苹的话来讲,他是一个“坐得住的人”。上“孤岛”以后,他从未主动和家人联络。对杨武来说高出大坑17米的这个“孤岛”,不啻于电影《霍元甲》中高高在上的武术擂台,只不过,这是他一个人的擂台。他不允许别人侵犯。3月21日下午,他对坡下欲上前阻拦他进屋的工地保安伸出拳头:“你敢上来,我就把你们打下去!”这是一次让人始料未及的“出拳”。如果将谈判视作一场拳王争霸赛,那么这个前“渝州拳王”在前11个回合都隐忍不发,最后一回合时,他出拳了,且一出就是重拳。根据3天前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定,杨武必须在22日以前自行搬迁,否则法院将予强拆。漫长的拉锯战一方是可谓“戒急用忍”的国企开发商,一方则犹如为保巴国城池而殒命不恤的巴蔓子,一场漫长的拉锯战不可避免。拉锯战的张力已达到饱和,僵局起源于1993年。那一年,杨家木质结构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吴苹获准在原址重建起现在这栋小楼。然而,杨家的房子还未干透,鹤兴路就张贴出拆迁公告,宣布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隆公司)为拆迁开发商。从当时的照片看,杨家新翻修的房子在众多棚户房中格外醒目。但对于鹤兴路上那些长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们来说,拆迁无疑是有吸引力的。任忠萍说,当时这就是一个危房改造项目,鹤兴路片区地处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但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然而,由于资金原因,拆迁却一直没有动静,且一停就是11年。直到2004年,重庆南隆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智润)签署联建协议,后来,重庆正升加入,成为该项目法人。动迁从此重新启动。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有现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吴苹选择了房子,“我要还房”。一如11年前那样坚持。由于开发商一直不同意吴苹原地安置的条件,双方没有正式协商。“当时开发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把她先放了一下。”任忠萍说。“之后,通过一户户谈判做工作,其他拆迁户都接受了安置方案。”任忠萍说,到2006年9月份,整个鹤兴路上只剩下吴苹一家。不是结局的结局2007年4月,在已被挖了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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