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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七讲法律制度与法律精神
《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立法宗旨,根据罪名各类型、囚捕程序、量刑原则等分立篇目,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律:《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所见律名计有《田律》、《仓律》、《徭律》等三十之多秦律的解释:《法律答问》文书程式:《封诊式》行政规则和要求:《为吏之道》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结婚制度:•婚龄:关于婚龄说法不一,据《周礼》记载:“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在汉朝以后受到了学者的质疑,当时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的意思是男三十,女二十必须结婚。这种说法也有些牵强,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多半只是具文,不能够实行,据古书记载结婚年龄应该男二十,女十五。•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根据身份定妾的多少,除天子以外,诸侯也大量蓄妾。另外当时也有一夫一妻制,但是只适用于庶人,孔子曰:“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综合来讲,西周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包办制: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要结为夫妻,必须经过父母和媒人。《诗经》中有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岂敢爱之,畏我父母。岂敢爱之,畏我诸兄。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聘财制或称买卖制,“聘则为妻,买则为妾。”《礼记·曲礼上》:“不受币不交不亲”.•六礼:六礼集中体现了婚姻包办制,买卖制。西周时凡是婚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烦琐的程序才能成立,其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对婚姻关系的重视。•纳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并准备礼物请女方收下。问名:纳采之后,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年月日,然后到祖庙占卜吉凶,卜到吉兆后,再进行下一个程序。纳吉:男方卜得吉兆以后,准备礼物请媒人通知女方,决定缔结婚姻。纳徵:即纳币,决定缔结婚姻关系以后,男方准备聘礼送给女家。请期:纳徵以后,男方选定吉日作为婚期,准备礼物送往女方家中,请求其同意。亲迎:新郎亲自到女方家中迎娶。只有经过这六道程序,婚姻关系才正式缔结。•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原则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一,从生育的角度来说,西周总结了前代的经验,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相婚,会影响后代的健康繁衍。•第二“附远厚别”,所谓“附远”就是说可以通过联姻与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就是严格区别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西周去古未远,姓氏相同表明血缘相近,同姓相婚有可能是近亲相婚。•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中才取消了这一规定,因为中华民族经过2000多年的繁衍,同姓相婚的危险已经大大减少。•离婚制度:即休妻制度,因为男女双方是不平等的,只能丈夫休妻,而妻不能休夫。根据《周礼》的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妻,称为七去,七出(二者内容类似)。•七出是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去指:不事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女子犯上述七条之一丈夫就可以将其休弃。但是为了防止丈夫滥用这一权利,西周在规定了七出、七去的同时,又规定妻子有以下三种情况时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丈夫娶妻时,妻子有娘家,而休妻时妻子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所谓的“三不去”。这一制度对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家庭制度:•父权、夫权:西周的家庭中实行两制:父权,夫权。父权家长制,家长在家中处于至尊的地位,对子女有生杀予夺之权,子女绝对不能控告父母。家庭中的男尊女卑还表现在妇女没有地位,完全依附于丈夫。妇女出嫁前处于父权家长制下,出嫁以后处于丈夫的控制之下,妇女的一生都受制于男子.三从。“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意思是说女孩子在未出嫁之前要听从家长的教诲,不要胡乱地反驳长辈的训导,因为长辈们的社会见识丰富,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出嫁之后要礼从夫君,与丈夫一同持家执业、孝敬长辈、教育幼小;如果夫君不幸先己而去,就要坚持好自己的本分,想办法扶养小孩长大成人,并尊重自己子女的生活理念。这里的“从”并不是表面上的“服从”之意,而是有工作性质的“从事”之本质。(《仪礼、丧服、子夏传》)•“四德”是指:德、容、言、功,就是说做女子的,第一要紧是品德,能正身立本;然后是“容”,即相貌,指出入要端庄稳重持礼,不要轻浮随便;“言”,指与人交谈要会随意附义,能理解别人所言,并知道自己该言与不该言的语句;“功”,即治家之道,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生活方面的细节。(《周礼、天官、九嫔》)。•萧何《九章律》《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的基础上,新增了三篇,即户律、兴律和厩律。户律规定户籍、婚姻、赋税;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卫事项;厩律规定畜牧牛马管理、驿传事项。•叔孙通《傍章律》《傍章律》是有关朝廷礼仪和宗教礼仪的法规,共18篇,它对维护朝廷尊严,树立皇帝权威起到重要作用。•《越宫律》和《朝律》《越宫律》27篇,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规。《朝律》6篇,是有关朝见礼仪的法规。魏晋南北朝的法典和法律(一)法典结构和法律形式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晋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北魏律》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①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②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③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④式是公文程式。唐朝的法典和法律•律是国家的的基本法典,用于正刑定律。•令是律的补充,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其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和制度。•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的细则,也是皇帝有关诏令的删辑。•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令、格、式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的规章制度,而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犯令、格、式所负的刑事责任。四者综合为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唐六典》是现存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的行政法典。它以三师、三公、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等为目,详尽规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官员编制、职掌权限、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官吏任用等一系列制度,相当与国家的组织法。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1、唐律的特点①礼法合一②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③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的地位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编敕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律与敕的关系(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明律(一)明律的内容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明大浩》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征:(1)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2)“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3)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明会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清代的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可分为:1、条例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则例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事例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成例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清会典》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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