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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本章提要:建筑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章介绍了建筑许可的概念、特点和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详细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这三项法律制度及其有关法律规定。3.1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3.1.1建筑许可的概念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规定,建筑许可包括三项许可制度,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3.1.2建筑许可的特点建筑许可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1)建筑许可行为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2)建筑许可是以对建筑工程的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为目的。(3)许可的反面是禁止。建筑工程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否则,就有可能对国家、社会或公民造成危害,法律将予以禁止。(4)建筑许可是依据建设单位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5)建筑许可的有关事项与条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设置。3.1.3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建筑法》对三项许可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建设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进行从严和事前控制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实行建筑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宏观调控,既可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建成拟建项目,防止闲置土地,影响公众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条件盲目上马,给参与建设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2)实行建筑许可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3)实行建筑许可制度既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素质,又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3.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概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3.2.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及申领范围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设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审查,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盲目开工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保证建筑工程开工后的顺利建设。这是一种事前控制制度。2.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2.3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批权限1.申领程序对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按规定的方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2.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主管部门,因此,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3.2.4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5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2)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3)延期最多是两次,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4)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两种情况:一是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自颁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不论何种原因,均须在九个月内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施工许可证废止后,建设单位需按规定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3.2.6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1.中止施工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时间一般都较长,恢复施工的日期难以在中止时确定。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止施工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2.恢复施工所谓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恢,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3.2.7违法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3.3.1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所谓资质管理,是指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3.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资格管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2)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2)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设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2.资质分类和分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1)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分类和分级。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综合资质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资质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2.资质分类和分级(2)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序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各级别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3.资质申请和审批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后的资质申请等,均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相应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
本文标题:第三章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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