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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国际法的主体目的与要求:1.重点掌握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及主要的主体类型;国家的要素。2.掌握单一制与复合制国家的比较;联邦与邦联的区别。3.了解国家的类型。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的主体简言之即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其要件有: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权利与义务的最终载体。3.独立启动国际求偿程序的能力。二、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一)国家的要素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一般应具有四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4.主权。请思考:四要素可否暂时缺失?以下选项哪些是国际法主体?A、江苏省B、中国香港C、某联邦D、某邦联E、某联邦的组成单位F、某邦联的组成单位G、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H、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律师协会I、为人类作出巨大贡献的伟人J、地球人都知道的明星二、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二)国家的类型简介单一制与复合制复合制国家——联邦与邦联永久中立国梵蒂冈的特殊国际法地位关于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微型国家有关英联邦英联邦是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1931年英联邦正式确立。英联邦的成立,是基于成员国之间的共同历史背景,让大家在独立以后能够继续维持自由平等的关系。成员“接受英王为独立成员国自由联合体的象征”,英王是“英联邦的元首”。英联邦不设权力机构,英国和各成员国互派高级专员代表大使级外交关系。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严格讲,永久中立国并不构成单独的国家类型,只是具有某种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永久中立实质是一种集体行动,有关国家必须明示或默示地同意才能使该国处于永久中立地位,也就是说永久中立赖以该国的单方声明、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不能仅靠一国的单方声明。瑞士——永久中立国?首先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是瑞士,瑞士于1648年独立,奉行中立政策。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虽经两次世界大战,其地位仍未改变,被视为永久中立国的典型。2002年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其中立地位受到质疑。梵蒂冈简介梵蒂冈城国位于意大利首都罗马城西北角的高地上,面积仅为0.44平方公里,人口1380人,常住人口仅540人。国界以梵蒂冈城墙为标志,是世界上最小的国家。梵蒂冈城国是一个特殊形态的国家。教皇是世界天主教会的精神领袖,同时也是该国的元首,统掌梵蒂冈的立法、行政、司法之权。经济主要依靠在国内外投资和地产。无工农业,物品靠意大利供应。领土包括圣彼得广场、圣彼得大教堂、教皇宫、梵蒂冈博物馆等地。微型国家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在1966年至1967年的年度报告中将其定义为: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这些国家领土面积小,人口很少,资源很缺乏,并且由于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很难承担与其他会员国一样的义务。岛国图瓦卢欲向澳借国土立足太平洋弹丸岛国图瓦卢的近万居民随时都面临着水淹岛国的灭顶之灾,为了不致于在小岛覆灭之后沦为“坐在船上”的国家,图瓦卢政府官员积极游说澳大利亚当局,希望澳大利亚能“借”他们一个荒岛充当新国土。“借”座小岛当国土?据报道,图瓦卢全境有1万多人口,根据该国政府两年前的一项移民计划,目前已经有3000多名居民移居到了新西兰,然而还有9300多名居民等着搬迁。图瓦卢教会首脑托菲加·法拉尼认为图瓦卢政府应该加大移民步伐,并呼吁其他邻近国家最好能“借”给他们一个小岛当国土。法拉尼道∶“我们希望某个国家能提供给我们一片土地,好在下一场风暴彻底摧毁我们的岛国之前,我们能有个落脚之处。”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瑙鲁(Naura)全称瑙鲁共和国。位于太平洋西南,地处东经166°56′、南纬0°31′之间。北距赤道约60公里,东北离夏威夷约4160公里,东隔基里巴斯巴纳巴岛约300公里。海岸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督教为主要宗教,教徒占人口总数的50%,另有24%的国民信奉罗马天主教。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固有的,而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其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具有派生性,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之赔偿案使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得到一般的确认。三、政府间国际组织——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了一系列暴力事件,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国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或者说它具有与国家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也不是说它是一个“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四、其他国际法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过渡性的1.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团体。2.交战团体与叛乱团体?五、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课外自学)关于个人是否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目前存在着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第三种观点不否认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但同时又主张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为国际法中实际包含着有关个人的规则,并赋予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单一制与复合制国家的比较:1.从法律体系看,单一制国家,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制国家除有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宪法。2.从国家机构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联邦制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位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3.从职权划分看,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接受中央统一领导,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且联邦政府的权力被认为是成员单位的让渡。4.从对外关系看,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联邦制的成员单位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与邦联的区别1.从性质看,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国家联合。2.从法律体系看,联邦和其成员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3.从机关建构看,联邦和其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通过宪法划分,联邦和其成员国均设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国家机关、军队等。
本文标题: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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