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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保险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保险的概念、种类,保险法的概念和保险立法;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危险和保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把危险划分为自然危险(如地震、风暴)、社会危险(如偷盗、战争)和经济危险(如金融风险、企业破产);根据危险涉及的对象,可以把危险划分为财产危险(如财产的毁损、灭失)、人身危险(如伤害、疾病)和责任危险(如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我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范围是:第一,仅指商业保险:第二,农业保险也不能适用保险法。第三,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四,保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保险的种类(一)按保险实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1、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二)按保险标的为标准可以划分为: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3、责任保险,4、保证保险,(三)按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1、原保险,2、再保险,3、共同保险(四)按保险人的性质标准为可以划分为:1、社会保险,2、普遍保险,(五)按保险业务有无涉外因素划分可以分为:1、涉外保险,2、国内保险,三、保险法的概念和保险立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立法可以追到公元前约3000年的汉穆拉比法典。我国古代也很早就出现了一些保险思想、保险措施和保险立法。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接管、清理日伪、四大家族保险业的基础上,开始创建人民保险事业,制定保险法规。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平竞争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如实告知原则。三、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的一般规定1、保险合同的成立。2、保险合同的解除。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四、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上述保险合同事项外,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六、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七、保险赔偿(一)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二)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核定与给付(三)先予支付(四)请求时效(五)保险欺诈八、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九、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保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来说,是指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条件而同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现代财产保险已经发展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财产保险。具体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标的。2、保险费。3、保险金额。(1)足额保险。(2)不足额保险。3)超额保险。(4)重复保险。4、保险责任的范围。(1)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2)因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5、责任免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权利除了一般义务(如交付保险费)权利(如取得保险金)以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还有保险法所规定的特别的一些义务和权利。主要有: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及时通知义务。3、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4、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6、不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义务。7、提供信息的义务。四、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除了保险人取得保险费这一最大权利和发生保险事故后支付保险金这一最大义务以外,保险人还有一些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解除保险合同时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2、终止合同的权利。3、检查、保护保险标的的权利。4、降低保险费的义务。5、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归属权。6、代位赔偿权。7、责任保险中的赔偿义务。第四节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等作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分为:1、人寿险。2、健康险。3、意外伤害险。二、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人身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1、投保人。2、保险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人身保险合同除了应该具备《保险法》第19条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具有一些特别的或者更加细化的规定条款。1、如实告知条款。2、不得解除条款。也称为不能主张异议条款。3、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4、年龄不实条款。5、死亡条款。6、自杀条款。7、保单贷款条款。8、交费和交费宽限期条款。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10、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条款第五节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设立条件保险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保险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和风险控制(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接下页)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第六节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禁止行为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七节法律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的法律责任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三、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客户的法律责任四、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五、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六、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在本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许多都是强制性的规定,这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标题:第二十一章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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