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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程序、证据、法律适用、裁判与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单方诉讼行为。1.行政诉讼起诉的诉因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起诉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有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有起诉权。3.起诉是起诉人就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而不是向行政复议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申请。(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合适可告知原告变更);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确认违法、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赔偿等);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起诉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经过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其起诉期限是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从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起诉期限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起诉的方式及起诉状的内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因此,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及其审查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的内容1、是否遵循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复议无须前置;复议前置;复议和诉讼选择);①复议前置的:行政相对人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相对人对此不服,可以告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受理之后不作为。②复议非前置的: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之前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又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撤回申请意味着该案件已经不在复议过程中了。(司法解释第35条)此时的“法定起诉期限”应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的诉讼期限。2、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3个月;2年;5年;20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司法解释第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第42条)3、是否重复诉讼重复诉讼可以做两方面的理解:其一,起诉人已经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其再次向法院起诉;其二,起诉人在撤诉后,或者经法院裁判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从司法解释第44条第8项、第9项的规定来看,“重复诉讼”针对第一种情形而言,不过,在理论阐述上可以看成包括两个方面。(三)对起诉的审查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7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四)审查的结果(对不同情形的处理)1.应当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是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即只就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当起诉符合以上五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受理。2.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上述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三、第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1.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3.核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审查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6.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停止执行的条件(二)开庭审理的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法庭调查的任务是通过核对各种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证明效力。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使辩论权利,阐述诉讼主张和根据,并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反驳,开展相互论辩的诉讼活动。5.合议庭评议阶段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三)撤诉:即撤回起诉,是指原告提起诉讼后,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要求撤回自己的起诉的制度。撤诉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自愿申请撤诉即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条件:第一,原告申请;第二,申请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一审裁判作出之前提出;第三,申请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申请必须得到法院的准许。视为申请撤诉即指原告没有申请撤诉,合议庭根据原告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的行为(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虽到庭但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推定其自愿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导致诉讼终结。(四)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不需要法院作出裁定或其他行为,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即可自行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由原告主动提出申请,如无原告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以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必须是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回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3)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诉讼阻却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延期审理;2、延长审限;3、撤诉;4、缺席判决;5、诉讼中止;6、诉讼终结;7、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8、移送。四、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或者被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则都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2、设置第二审程序的意义(1)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设置第二审程序,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1、上诉的概念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2、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①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③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④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对立的各方均为被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利害关系一致,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仍处于原审诉讼地位。(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①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②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5)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3、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由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上诉人上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4、上诉的撤回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审裁判等,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当递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裁定。上诉撤回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上诉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不得再行上诉;二是第一审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三)上诉案件的审理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审理上诉案件;(2)必须是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4、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五、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1、审判监督程序的涵义: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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