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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质量验收的过程一、质量验收的层次1)检验批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元,是所有验收的基础,庞大复杂性建筑工程经层层划分以后,到检验批这一层次,工程量较小且检验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很容易实现真正反映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2)分项工程是由检验批聚集构成的。在构成分项工程的所有检验批质量都合格而通过检查验收的条件下,分项工程自然应该是合格的。但是分项工程已经不再是面对工程的直接检查验收了。其主要是通过检查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将其汇总而进行验收的,带有间接推定的含义。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是由分项工程构成的。同样地,如构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都合格,那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自然应该是合格的。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依靠相应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的汇总检查,由于覆盖面更大、范围更广,还须补充其他一些检查手段。4)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是由分部工程构成的。同样,构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都已经检查验收而合格了,则该单位(子单位)工程自然是合格的。当然,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主要依靠对相关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汇总检查,但由于这是最终质量的验收,还应对其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补充一些检查,才能最后加以验收。一、质量验收的层次二、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在具体操作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对其质量状况的一种反映,验收实际上只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而已。施工中真正大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状态的结果。因此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的基础。标准规范修订虽强调以验收为主,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结果是实际验收的依据。施工单位自检有三个层次:(1)操作者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自检调整施工操作的工艺参数;(2)班组质检员对生产过程中质量状态的检查;(3)施工单位专职检验人员的检查和评定。二、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评定前二个检查层次是在生产第一线,以班组的非专职检验人员为主体进行的,主要以对施工质量控制的形式进行的。虽然不一定有检查的书面材料或记录,但却是真正形成实际质量的关键。因此加强班组自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后一个检查层次是由非生产基层班组的专职检验人员主导进行的。其比较客观和公正。检查的结果一般要给出评定结论。只有评定为“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才能交由非施工单位的监理(建设)方面加以确认而完成最基础的检验批的验收。二、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评定自检评定“不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应返回生产班组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这样,质量缺陷如果产生,可能在生产(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即已发现并交付返修;但如果自检不严密,则也有可能在检验批的检查中通不过验收而返工、返修。施工质量的缺陷基本上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带入施工后期而生成更大范围的损失。二、质量验收的条件一、检验批的验收1.合格条件统一标准第5.0.1条指出了检验批合格质量的两个条件:(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一、检验批的验收在上述两项条件中,前者是合格质量的基本要求。由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做出具体规定,照章执行就可以了。后者则是检查验收的书面依据,是施工单位为保证质量而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施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质量检查记录,对判定检验批的实际质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统一标准将其作为验收条件之一提出,不仅保证了验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将对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别是技术资料的管理起到促进作用。一、检验批的验收2.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1)主控项目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对于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往往直接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符合规定。应强调指出的是,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即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意义。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就应该拒绝验收。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都已明确了检查验收方法,包括:检验批的范围、抽检的数量、检查方法、质量要求、合格条件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照章检查验收即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框架体系各规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控项目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内容大体分为以下几类:1)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附件的主要性能;——包括:产品质保书等2)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包括:抽检报告等3)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包括:截面尺寸等一、检验批的验收对于上述第3)项,原标准规范中是归入允许偏差项目,并将各种不同项目的量测检查结果混合计算合格点率,以判定合格与否。这种做法不分主次,容易产生起决定性影响的项目偏差过大而造成质量控制的漏洞。例如,悬臂构件负弯矩钢筋往往因施工时踩踏移位,屡屡造成倾覆而引发伤亡事故。如只以尺寸允许偏差的合格点率要求与其他项目混合检验,显然是不合格的。传统观念中,将允许偏差视为不太重要的检验项目。这不符合“强化验收”的要求。一、检验批的验收一、检验批的验收(2)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不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查项目。由于建筑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安全、健康、环保、公益等决定性的要求外,对一般使用功能、美观、舒适等也提出了要求。这些不具备决定性影响的检验,即可归于一般项目之列。对于一般项目相关的缺陷,只要其数量和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不会给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明显的影响,因此仍然可以合格验收。一、检验批的验收一般项目的检查性质分为两类。一类为定性判断的检查,如美观、舒适等。这类质量很难严格定量检查。一般采用观感检查、经验判定的方式。当然,如有可能还应尽量使其定量化,如折算成缺陷点来反映。另一类是量测类的检查,一般以允许偏差的形式出现。允许偏差以内的量测结果认为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点;而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检查点则为不合格点,最终以总检查点数的合格点率来判定合格与否。施工质量验收对合格点率的要求,原规范为70%;修订后普遍提高为80%;某些重要项目则为90%。一、检验批的验收应强调的是:合格点率不是判定一般项目合格与否的惟一条件。1)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如设备安装无法进行;结构抗力大幅度损失等),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2)即使是超过允许偏差,超出数值也不希望过大。一般限制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即1.5倍允许偏差)。一、检验批的验收3.检验批的检查验收检验批是检查验收的最小单位。控制和覆盖的范围不大,检查性质也比较简单,只须基层的质量检查人员就可以了。标准附录D.0.1条规定,由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其工作程序如下。二、分项工程的验收1.合格条件统一标准第5.0.2条列出了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同样也只有两个:(1)所含的检验批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由于数量或其他一些条件差异,为验收方便而按工程量及工序、时间等进一步划小而已。因此,将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汇集起来,只要所含的全部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条件,则分项工程的合格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二、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是高于检验批的检查验收,主要是靠汇总资料的检查来解决的,这要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这有两重含义:一是检查项目齐全,无一缺漏,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各个方面都满足要求的性能;另一是检查范围全面,所含检验批应能覆盖全部施工验收区域,不得有漏查和空缺的部位。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1.合格条件标准第5.0.3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1)所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2)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4)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结果符合规定。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前两项条件与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条件相似。主要是保证验收范围能够覆盖住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全部内容,有关的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要求是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新增加的内容。观感质量检查的内容应由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给出“好”、“一般”、“差”等定性结论。对于“差”的项目和部位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进行检查验收。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要求,内容多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以及设备安装后的使用功能,多为对施工基本完成后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实体进行的见证取样检验或抽样检测,是在分项工程这些工序完成以后,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之前进行的综合性检查。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都各自规定了实体检验的项目,包括检查内容、检验范围、抽样数量、质量要求、检查方法、验收条件等。例如,混凝土结构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就要对结构实体中的混凝土强度和梁板构件中受力钢筋的实际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这就比只检验混凝土的标准养护强度,而钢筋位置在隐蔽工程验收后就不再检查的做法更真实地反映了结构实际的受力性能。因而,为可靠地保证实际结构的安全,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增加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这一层次,对保证实际的工程质量验具有重要意义。1.合格条件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也称竣工验收,是建筑物在施工结束,投入使用前进行的最后一次验收。标准的第5.0.4条给出了其质量合格的验收条件共5个。(1)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4)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查资料完整;(5)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四、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四、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4个条件与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要求相似,是对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要求;观感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资料的要求和安全功能实体检验的要求(对于安全功能实体检验,因已在分部工程验收过了,这里只要求检查相应的验收资料就可以了)。最后一个条件——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则是新规范新增加的,主要目的是综合、全面检验所有前期施工质量的总效果——视其是否能够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这种要求多体现在建筑使用和设备安装后所形成的功能的检查,多是复核性的抽查。四、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关于功能检验,由于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层次上只是对专业范围内的检查,在单位工程验收中,除了要综合此前的所有检验外,还要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考验。例如,建筑物的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试验、各种设备(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空调、通风、智能化等)的满负荷运载试验等,都难以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层次上检查,故只能在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时解决了。四、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在相关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已提出了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方式方法。一般情况下,由施工单位进行事先检测,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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