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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enterpriseofsoleproprietorship)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法律特征·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投资人只能为自然人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有企业章程D、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2、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登记制。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方式1)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其下述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⑵侵占企业财产·⑶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⑷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⑸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⑹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与其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⑺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⑻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⑼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例: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任意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2)强制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一般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在投资人不清算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如果是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清偿债务的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在依法清偿债务之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例: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债务情况如下:①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3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②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题:•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enterpriseofpartnership)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类型•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①因合伙人执业活动发生合伙企业债务的主观因素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②责任追偿•③执业风险防范•执业风险基金:为了化解经营风险,从企业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根据规定上缴或指定机构所形成的资金。•职业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法律特征•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属人合型企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登记•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审批文件,其他证明文件);条件具备,应予当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自签发之日起成为合伙企业。如不予当场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性质: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除有限合伙人外,普通合伙人若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质押的方式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利•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合伙企业的决策就是各合伙人以决议的方式对合伙企业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一般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3)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4)授权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企业名称•②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和地点•③处分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1)检查执行情况•2)审议报告•3)查阅帐簿•4)提出异议•5)撤销委托•(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1.忠实义务•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损害禁止义务•3.损害赔偿义务•(四)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根据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不同。•(二)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三)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各种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已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五、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一)入伙•指的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原因:•1.自愿退伙•1)协议退伙•约定合伙期限的,如发生:①约定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如:①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④合伙人必须具有资格的丧失,⑤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2)除名退伙•如: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约定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伙的法律效力:–1.财产份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退伙结算——退还财产份额;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分担亏损–3.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一)解散合伙
本文标题: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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