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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四节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落脚于“合法行为”,不能将所有民事行为都看作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当事人为了取得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而进行的行为(二)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以下四种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默示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当面交谈、电话协商等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口头形式的外,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采取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必须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特殊书面形式还须经过公证、签证、审批核准或登记后才生效。三、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断出其内心的意思。如房屋租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交纳的房租,即可推断出双方已作出延长租期的意思表示。四、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从他的沉默中认定他已作了某种意思表示。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就是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原则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情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应符合法定形式。下面请同学们看一道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合同行为B.甲约乙赴宴的行为C.遗嘱行为D.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的行为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例原告庄某、被告陈某系单位同事,原告为一般职工,被告为部门经理。1995年7月30日凌晨,原、被告所在单位被盗,被告个人被盗窃海通证券公司债券1.5万元。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之后,原告怀疑此事系其同学凤凯所为,便私下约见被告,声明债券并非原告所偷,但可由原告付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此事就此作罢,要求被告不要让别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被告同意后,原告于1995年8月先后3次给付与被告人民币计1.5万元,被告收款后未将此情况报告公安机关。1995年11月,盗窃犯凤凯(系本案原告同学)因盗窃上海申花足球队财物而被抓获,其供认,本案被告的1.5万元债券亦系其所盗。1996年1月,公安机关从被告处得知原告私下付与被告人民币1.5万元一事后,即对原告进行审查,后排除原告共同参与犯罪的嫌疑。1996年7月,原告庄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原告庄某诉称:被告1.5万元债券在单位遭窃后,怀疑原告所为,原告为能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故私下给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因盗窃犯已受刑事处罚,故请求认定被告系不当得利并返还原告1.5万元。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自愿将1.5万元给付被告并要被告不追究此事,证明原告与盗窃有关。现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恰是原告的密友,故应认定原告系代盗窃犯还款,被告取得的是合法利益。这个案子属于上述无效民事行为的哪一种?我们来看法院的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出于自身利益,不顾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私了”,其行为特征构成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钱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第2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庄某人民币1.5万元。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犯罪案件,受害人和案外人为自身利益考虑而进行“私了”以弥补经济损失,这是一件较为少见的民事活动。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原、被告之间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系无效民事行为?二是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如何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获利须无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本案讼争的1.5万元人民币,不仅是原、被告自愿协议的结果,更是一个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交易。故此,原告所称的不当得利观点不能成立。原、被告明知这是一起犯罪活动且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仍双方协议由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人民币,被告则缄口不语,其行为不仅不符民事行为内容须合法的要求,且客观上也给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带来了妨碍。以《民法通则》所列的无效民事行为条文看,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已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给付钱款的行为无效。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违反自愿原则,而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其真实意愿的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三)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凡未履行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返还财产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追缴财产即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者。下面我们来看习题:1、木工王某因妻子生病急需一笔费用向章某借钱,章某提出王某必须在其妻病治好五天之内为其加工一套家具。王某无奈答应。后王某妻子病愈,但王某根本无法在五天之内加工整套家具。王某与章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属何民事行为()A.显失公平B.胁迫C.乘人之危D.重大误解答案:C2、甲常为乙制作手工艺品,历来由乙按数量支付预付款。这次由于数量大,乙提出签定书面合同。乙给甲讲合同内容与以前做法完全一样,实际上将价格降低了10%。由于甲是文盲,甲遂在合同上签字。乙行为()A.可撤消,甲有重大误解B.无效,甲受胁迫C.无效,甲意思表示不真实D.无效,乙乘人之危答案:C3、甲是乙的一远房亲属,患有间歇精神病。在乙家居住看病期间,甲将其价值5800元的项链送给乙,乙欣然收下。在甲病情好转时,发现其项链在乙身上带着。于是向、乙要回项链,乙不给。问:甲的赠与属何种行为?()A.有效B.无效C.乘人之危D.可撤销答案:B本章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法律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哪几种?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4、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5、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何处理?
本文标题: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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