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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关法律关系第一节海关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海关法律关系的含义海关法律关系是指由海关法所规定和调整的,海关在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与管理相对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海关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海关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它依据一定的物质生活关系而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人为地设定在进出关境过程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海关法律关系是由海关法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此而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等等。3、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海关。4、海关法律关系只能在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产生。第二节海关法律关系的要素海关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这三个要素所构成。一、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海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1、管理主体。海关有关的国家机关。2、管理相对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报关代理人;进出境货物承运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经营管理人等。3、第三人第三人,在海关法律关系中,是指同进出境活动、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进出境活动的标的,能独立向海关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主张自己有独立权利,而只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申请参加或由海关、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去的当事人。二、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知识产权;进出境行为。三、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海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海关的职权是由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的义务可以总的概括为依法监督管理的义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要求海关依法监督管理的权利。管理相对人负有遵守海关法、从事合法的进出境活动的义务。第三节海关法律关系的保护海关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依法采取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来保障海关法律关系主体法定权利的行使、法定义务的履行和矫正主体的不当行为以维护进出境秩序的活动。我国对海关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一、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是指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走私违规的管理相对人和行使权力不当行为的海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示惩戒。行政保护是保护海关法律关系的最基本措施,目的在于维护海关法律关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司法保护第一,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诸司法保护;第二,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的执法活动不当而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给予侵权赔偿;第三,对于在进出境活动中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负刑事责任;第四,放纵走私的海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以及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有权对海关的执法行使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海关总署对全国各海关,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履行行使执法监督;社会各界、公民、法人对海关执法中的不当行政行为有权举报、控告以履行社会监督等。第三章海关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海关的法律地位一、海关的性质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我国海关具有以下的特征:1.我国海关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2.我国海关是对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二.海关的社会功能我国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海关的社会功能就是以保护民族经济不受侵害为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将海关的社会功能定位于促进经济发展上,实现了历史性的功能转变。第二节海关的组织机构一.海关的组织机构1、海关总署(GeneralCustomsAdministration)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设署长1人,副署长若干人。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颁布海关规章、命令和决定,海关总署对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向国务院负责海关总署成立党组为最高决策机构。2、海关总署派驻的广东分署;上海特派办;天津特派办。3、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我国现有海关总署直属海关40个,分布在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每个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叫关区。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的基层海关、人员和海关业务进行管理。4、隶属海关隶属海关,包括直属海关派出的海关办事处,是具体承办各项海关现场业务的机构,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二.海关的领导体制海关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设在全国各地的海关机构都是国家海关总署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都由海关总署集中统一管理。各海关机构在海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对海关的工作不负领导职能,只负责指导和监督。海关实行这种垂直的领导体制,是由海关负有国家监督、调控的职能所决定的。三.海关的设置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第三节走私犯罪侦查局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缉私体制,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的领导为主,设在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各隶属海关可以设立支局。走私犯罪侦察局的职责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第四节海关执法地域范围和海关的权力一.海关执法的地域范围。根据87年《海关法》的授权和实际情况来看,海关执法的地域范围一般是限于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边的规定区域。新修订的《海关法》在海关执法的地域方面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海关可以在全关境缉私了,这和国家赋予海关的缉私职能是相适应的。二.海关的权力海关的权力是指在海关监督管理职权的范围内由海关法授予海关的一种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是监督管理职权的具体化和表现形式,也是国家意志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海关法授予海关的权力:.检查权。这是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和走私嫌疑人的身体行使检查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的地区,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有权对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所外的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进行检查。.查验权。这是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进行核验的权力。.查阅权。这是指海关享有对进出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的权力。.询问权。这是指海关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权力。.稽查权。这是指海关对企业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帐务、记帐凭证等享有核查和审计的权力。.调查权。这是指海关可以对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嫌疑人进行调查的权力。.查询权。这是指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有权查询涉案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帐户。.复制权。这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制的权力。.扣留权。这是指海关享有对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牵连的凭证、文件资料等行使扣留的权力。对走私罪嫌疑人,限时扣留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权力。.追缉权。这是指海关对违反海关法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进行追缉并归案处理的权力。.配备和使用武器权。这是指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并使用武器的权力。.行政处罚权。这是指海关对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三海关权力的正确行使海关法在授予海关权力的同时,对权力行使的必要条件也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必要条件,是指对行使某项权力的性质、对象、地域范围、内容、方法时限和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第四章关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概述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所征收的进出境环节的流转税。二、关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从税收的种类划分看,关税属于流转税。.从关税征税的环节来看,关税是在进出境环节征收的流转税。.从关税的性质看,具有涉外性。。从关税的作用来看,兼具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双重功能。三.海关代征税由国内其他税法所规定,由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机构在进口环节稽征的税收,就叫海关代征税。由我国海关代征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或提供劳务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法人和自然人。增值税由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考虑到征税环节的简化,由海关代征。消费税消费税是对某些商品征收增值税后,仍不足以起到调节作用而开征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只对部分过度消费有害的和高档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法人和自然人。消费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船舶征收的税种。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的经营人;期租中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经营人;中外合资经营的船舶或外商投资企业租用中、外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经营人以及我国租用外国籍船舶在国际、国内沿海航行进出我国港口的经营人。船舶吨税由海关依照《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代交通部征收。船舶吨税以注册净吨位为征税对象。第二节关税法律关系关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海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海关是权利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关税征收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关税是一种流转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的流转额。纳税人的义务.纳税申报客观真实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足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的义务.超过法定纳税期限后,缴纳滞纳金的义务.对海关少征或漏征的税款负有交税款的义务纳税人的权利.申请减免关税和缓税的权利。对于海关已决定的应纳关税额,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的,享有向海关申请缓交关税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对海关多征的税款,享有请求退款的权利。纳税人在缴纳了应纳税额后,认为海关多征了税款,有权利请求退款。纳税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说明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并应充分认识到,请求权不等于请求事项的必然实现。.申请复议和诉诸司法保护的权利。海关的职权1.估价权估价权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纳税人申报的基础上审定其完税价格的一项职权。海关行使估价全应遵循海关法确定的原则: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所谓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情况下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时向卖支付的价格。海关估价顺序(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3)倒扣法;(4)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2.税则归类权税则归类权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照《进出口税则》以确定其适用税率的一项职权。海关行使税则归类权时,应先确切了解货物的性质、成分、含量、结构、原理用途、加工过程、加工程度等情况。然后按照《进出口税则》确定的归类规则和参考世界海关组织的《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注释》进行货物税则归类。3.原产地认定权原产地认定权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加以确认后决定适用优惠税率或一般税率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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