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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男女法律关系?夫妻法律关系?二、经济关系的概念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四、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经济活动中由多种经济行为互相作用形成的、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质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法律、法规“加工”升华而成的关系。它是第二性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它是由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关系,是经济关系存在运行和发展必需的法律形式。注意:区别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刘晓庆2002年7月24日著名影视演员号称中国首个亿万富姐的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1000多万元在北京被捕,这一事件震惊了中国的演艺界。原“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经理”王建中承认,是自己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提供证据,把刘晓庆送上法庭的。这对昔日的合作伙伴,如今却反目成仇,不禁让人感慨。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5月7日夜晚刘晓庆神秘在北京神秘消失,5月9日,7日在北京神秘失踪的刘晓庆在深圳海关露面。虽然刘晓庆出关手续齐全,但海关人员仍不动声色地以“护照与实际年龄不符”为由将她留下。2002年7月24日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被正式逮捕。此事件轰动一时,他表明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开办公司,取得利润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照章纳税也是每个人的义务,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所确认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五、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具有经济内容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和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监督主体国家机关、法人、自然人、非法人机构、农村承包户、个体经营户、合伙组织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济行为、物、货币、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经济权利、经济义务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职权,承担经济职责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注意:1、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的2、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下一个问题当年公审投机倒把分子大会返回(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法律授权、有关组织章程的规定宪法国家机构组织法其他经济法律专项和综合的经济法规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户企业内部组织或者分支机构(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经济法律关系决策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决策权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社会实体国家权力机关企业2、经济法律管理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经济职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等经济主体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单位3、经济法律关系实施主体为实现经济决策和经济法律关系管理主体所确立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自身的需要,而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巴菲特在这里出席伯克尔·哈撒韦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SOHO中国董事会主席潘石屹4、经济法律关系消费主体为了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主体5、经济法律关系监督主体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监督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行使专项监督的专门机关、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以及社会成员【例题·多选题】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A.甲公司B.张某C.乙公司D.李某『正确答案』AC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2、经济协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经济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商标外观文学艺术作品等。【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大气温度B.房屋转让信息C.商标使用权D.政府采购行为『正确答案』A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1、经济职权的特征2、经济职权的内容(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责1、主动作为的经济职责2、被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1、财产所有权2、生产经营权3、联合经营权、投资权4、承包经营权(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义务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3、服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活动中的组织和领导的义务4、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提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案例:某县政府为了举办会议向某职业学校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请问:双方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含义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也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发生,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而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必然形成某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依法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引起了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变化情况:它可以是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全部的变更;也可以是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某一两个要素的变更。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这是前提条件(2)经济法律主体:即经济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3)经济法律事实,即经济法规所规定的的具体行为和事件(三)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一种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注意:(1)经济法律事实并不是现实社会生活和自然界中所有的客观情况,为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的客观情况。(2)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产生经济法律关系,只有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出现,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2、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1)事件这里是指法律事件,所谓法律事件是指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法律事实。分为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引起)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引起)例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属于绝对事件,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动乱、战争、罢工等属于相对事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2)行为这里指的是法律行为二不是平常任免生活中的日常习惯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终止的行为根据主体不同行为可分为经济协调行为、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等。根据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练一练选择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发行债券B签订合同C发生地震D承兑汇票2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的是()A设立公司B无因管理C战争D水灾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A经济管理行为B签订合同C战争D擅自发行股票4、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法律依据是()A经济法律规范B经济法主体C经济法律行为D经济法律事件CCDABDA1、车票背后的法律关系——客车司乘人员赔偿现象透析乘客受害救助不力司机车主终成被告1998年9月9日,河南省南召县居民方勇与宋道明、李华在桐柏县洽谈装修业务后,共同乘坐南阳汽运公司“渝R—02086”大客车返回南阳。客车在行进中,3名歹徒欲对宋道明行窃并遭宋反抗,其中一名歹徒举刀向宋砍去,方勇见状从后面抱住该歹徒,另一名歹徒将方勇砍伤。因司乘人员拒绝救助而延迟时间,方勇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车辆承包人姚广才和南阳汽运总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南阳汽运总公司辩称:方勇之死是他人行凶的刑事犯罪行为所制致,与我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关,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姚广才辩称:我虽然承包了总公司的客车,但在此次承运中,我本人并无过错,且死者当时受伤后我尽到了抢救责任,所以我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卧龙区法院认为,受害人方勇在购买桐柏至南阳的车票后乘坐南阳汽运总公司的客车,已与乘运方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往目的地并提供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保障;具有车辆经营权的姚广才,对于不让乘车人随身携带的管制性刀具未进行检查,而在乘客遭受不法侵害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且救助不力,导致被害人方勇死亡,姚广才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南阳汽运公司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由此作出判决:一、被告姚广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996.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南阳汽运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试驾造成他人伤亡谁来承担责任?2003年5月18日,李鸿伦和妻子董高胜、儿子到云南汽车交易市场选购汽车,当他们从天津汽车公司高新专卖店出来时,一辆停在店门口消防通道上挂有天津牌照的“威姿”汽车突然启动,将董高胜撞倒并从她身上碾过,直撞到对面玻璃门上才停住。董高胜当场死亡。李鸿伦深受刺激,被送往医院急救。昆明高新公安分局调查后,将该事故定性为“道路外车辆事故”。肇事者是位女性,46岁,事发后她内心深受谴责。其丈夫向李鸿伦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的购车与试车行为中,从与责任主体确定密切联系的角度看,至少涉及三个基本法律关系:一是购车消费者李鸿伦与试车消费者某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与试车消费者某女士之间法律关系;三是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与李鸿伦一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三个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尽相同。第一个在性质上应该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第二个和第三个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在民法上它们属于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在经济法上它们属于消费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可见,董高胜死亡的赔偿责任主张主体可以有两方:一是侵权行为人某女士,二是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这就产生了责任竞合问题。解决的方式只能是选择其中之一而不是双重索赔。根据责任竞合处理规则,选择了侵权人某女士承担责任,某女士在承担责任后如果能够证明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有过错,可以向其追偿;选择了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承担责任,在责任承担后也可以向侵权人某女士追偿,而这就涉及到前面提到的第二个法律关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与试车消费者某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这涉及到试车合同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试车关系,与
本文标题: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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