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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浅谈科技成果权的法律保护姓名臧延峰教育层次开放本科学号051020921分校唐山电大乐亭分校专业法律(本)教学点乐亭指导教师李亚丽日期2007年5月8日I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终稿(由学生填写):目录一、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1(一)科技成果权的概念……………………………………………………………………1(二)科技成果权的性质……………………………………………………………………1二、科技成果的概念和特………………………………………………………………2(一)科技成果的概念…………………………………………………………………………2(二)科技成果的特征…………………………………………………………………………3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4(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4(二)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4四、结论……………………………………………………………………………………6参考文献……………………………………………………………………………………8II内容摘要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前提,但并非自然形成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不能自然取得科技成果权。一项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方式如技术秘密等,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科技成果权强调的主要是人身权或精神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本质区别。只有形成知识产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具备一定条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之间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又非全部的关系。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也是有区别的,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并非所有的科技成果都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关键词: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1浅谈科技成果权的法律保护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常见词,但其作为法律术语在日常理解及运用中则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其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更是模糊,甚至产生一定混乱,所以有必要加以讨论澄清,以期从法律上得以正确理解。一、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一)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该法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注意这里有“其他”的定语。其他科技成果权从该条款的立法原意应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科技领域中除发现、发明以外的其他成果所享有权利的总称。据当时参与立法的权威专家解释:“怎样理解科技成果权呢?科技成果权主要是指非专利技术。这种技术用什么保护?主要用债权形式保护。”那么除此之外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什么呢?在《民法通则》民事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因此,其他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际上是一种公民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该法第60条规定:“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其他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似有区别。(二)科技成果权的性质这里讲的科技成果权与受法律保护的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其实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更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它只是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主要是一种身份权、荣誉权,属于精神权利之列,与科学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完成者的人身、智慧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离。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则是一种无需授权的“天赋人权”。所以说这里的其他科技成果权中“其他”不是现有知识产权不能涵盖的权利,或者说是兜底表述。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在论及《民法通则》缺陷时指出:“我国是在知识产权地位已经上升之后的年代开始制定民法,于是通则中突出了知识产权。但存在两方面不足,其一,立法者在80年代中期已隐约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其二,立法者在当时并不确切了解知识产权。”由此更说明当时立法时的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不是一回事,是有区别的,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所以在立法时有所体现才在情理之中,我国1978年发布、浅谈科技成果权的法律保护21984年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第9条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须的发明。”第6条第1款规定:“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其特点是注重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荣誉权,忽视专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保护,即工业产权保护。对于科技成果主要依据当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三个条例及《科技成果管理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与规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科技人员只重视科技成果的鉴定、论文和评奖。另外在奖励方面,《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与宪法也是相一致的,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在《民法通则》之后的《科技进步法》更进一步明确,其中第50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所以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对于科技成果以奖励为主,反映的主要是人身权和奖金为内容或权利。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一切成果都能用《民法通则》的科技成果权去保护,那么现有的一切知识产权法就显得多余了,国家科技部也没有必要发文要求对科技成果如申请专利等应申请后再进行鉴定等工作。在开放的世界经济科技大环境下,我国原有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已不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只承认专利而不承认成果。由此也说明对科技成果应先自主选择保护方式,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手段,将得不到保护。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明确的,随着科技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用“其他科技成果权”来囊括。最明显的实例就是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均是由法律规定后才得以保护,这些广义上都应归入科技成果。随着国际互联网(Internet)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将继续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国际组织和各国正积极探索重新审视,力图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二、科技成果的概念和特征(一)科技成果的概念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是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对科技成果在未申请专利或公开之前,应主要以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科技成果中的实用价值应可以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以及提高生产力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一般还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需要经过一系列转化过程,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转化为实用技术或产品,即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四大类转化活动,并“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四种形态的活动。也正因为如此,我国于1995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里提到的“实用价值”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构成要素中的“实用性”含义大致相同,也正因为该“实用性”要件造成目前很多科技成果特别是阶段性成果利用商业秘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专家郑成思明确指出:“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增加了一个条件,即要求必须是实用的。规定得这么严重是有坏处的。比如科研单位阶段性的开发成果,还不是实用的,还不能直接推向市场,这时若有技术人员跳槽带走,科研单位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来起诉,因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成果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不属于企业财产权,科研单位就得不到保护。这实际上把我们自己给束缚了。”由于法律对实用性的要求,束缚了自己的手脚。是否可以突破法律而去保护呢?司法实践中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人员是持反对意见的,在论及这一问题时其指出:“不论学者如何探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未作修改之前,还是应当以现行立法规定为准”。所以仍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去适用法律。(二)科技成果的特征科技成果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1)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任何科技成果,必须通过考察、试验、研制、观测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而取得,都是科技工作者对特定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或通过实践而总结出的科学结论。没有科技工作者的智力劳动,就不可能产出科技成果。(2)具有创造性。科技成果的完成不可能依靠简单的或重复性的劳动而产生,任何科技成果,无论是科学理论成果,还是应用技术成果或阶段性的成果,都必须具有创造性。这种创造性,即科技成果同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尽管该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并不一定是显著的,层次上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3)它是一种无形财产。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鉴定、验收、评估、评价或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等方式获得社会的承认或实践的检验。它有别于生产资料等有形财产,是一种没有形体,不占据任何空间的无形财产,虽然它要通过图纸、技术资料、机器、设备等载体来体现其内容,但载体本身并不是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是一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无形财产,在其使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地和超常规地增值。因此,科技成果与科研结果、科技工作成绩、专利的概念是不完全相同的,因为科技结果和科技工作成绩并不一定表现为科技成果,而专利则是科技成果的一部分。就我国目前而言,科技成果一般分为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取得科技成果是否即可获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一项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方式如技术秘密等,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许多专家学者指出的造成我国高新技术成果流失的主要原因,我国原有的科技评价体系诸多弊端使浅谈科技成果权的法律保护4然,许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不重视专利申请,而热衷于申报各类成果奖励。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存在偏差或者误区,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相当多的单位至今以为,只要是自己研制开发的科技成果,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依法实施“占有”,就认为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多单位还在沿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科技成果与奖励制度和办法,以为取得了多少成果,获得了多少奖励,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这是一个错误而有害的认识,这是我们必须加以改正的。对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和引导,如国务院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国家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中突出了与知识产权挂钩,要求获奖项目具有
本文标题:臧延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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