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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体育赞助的法律问题本章注意内容体育赞助法律法规概况体育赞助中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体育赞助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节体育赞助法律法规概况一、体育赞助受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涉及的3条款:1、第3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2、第42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3、第35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以上法律条款确定了体育赞助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为保护赞助各方各种权益奠定了最高法律基础二、相关文件的规定《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实体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会费、社会赞助和社会集资等”。该规定确定了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开展体育赞助提供了法律法规。《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要全面发展与体育密切相关的体育用品、广告、赞助彩票、旅游等市场”。为体育赞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其他主要文件:《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经纪人管理办法》*我国现行涉及体育赞助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三、体育赞助的归口管理和审批1、体育运动和赛事资源的归口管理我国体育运动和赛事的管理采取分级、归口的原则。分级: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事务和赛事贵中央级体育部门管理。省、市和县级分别管理该级的体育事务和赛事。归口:奥运会、亚运会之类的综合性国际大赛由中国奥委会主管,全运会和城运会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农民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和少数民族运动会分别有全国总工会、农业部、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主管。各单项运动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主管。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举办全国省市县级各项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各类体育培训,必须向相应同级政府体育行政机关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各地经营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据以上体育管理分工,各种体育赞助应分别通过下列途径进行。1、如直接赞助中国奥委会或各单项运动协会,分别和中国奥委会和各单项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联系。2、如赞助各种体育赛事,可分别和该项赛事的合法举办者直接联系。但要查看其是否拥有合法的审批的有效批件3、如赞助运动队和运动员,应分别和其所在的单位联系。国家队和国家队运动员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联系。奥运会、亚运会代表团和成员应和中国奥委会所属器材装备委员会联系4、如赞助职业体育俱乐部,可直接和该俱乐部联系,如赞助专业或业余体育俱乐部应和其主管体育部门联系。四、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包括体育赞助在内的各项体育经营活动必备条件参考《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第二节体育赞助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关于赞助运动员营养补给品的规定《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给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购买、接受赞助供运动员使用的运动营养补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药品、质量监督等有关管理法的规定和标准;(二)必须经过兴奋剂检测机构检测,证明其不含有国际奥委会确定的禁用药物及成分;(三)必须经过其主管单位的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的审查批准。第十二条各运动队首次购买、接受赞助供运动员使用某种运动营养补品时,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一)由运动队向本单位(部门)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并由该运动队会同生产单位提供该产品产品名、商标、产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主管部门的批文与批号(如健字、准字号等)、研制报告、兴奋剂检测报告、组成配方的成分名称、运动能力试验报告、毒副作用试验报告、卫生检测报告、产品的企业质量标准、产品的稳定性试验报告等资料。(二)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审查,在确定资料齐全、功效显著、安全可靠、无不良后果后,方可批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单位(部门)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购买、接受赞助供运动员使用的运动营养补品。第十三条购买、接受赞助供给运动员使用的属于经国家体委运动营养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运动营养补品,在推荐有效期内,可免于申请和审批。1994年我国《广告法》第16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早在1876年,烟草公司就使用体育来接近他们的市场。在20世纪早期,网球、高尔夫球、游泳、足球、田径、滑雪和滑冰都被用于卷烟广告。大和解协议于1998年签署,协议限定烟草公司在美国每年只能赞助一次体育运动。二、曾经的烟草赞助个案特批在控烟势力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始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烟草对体育的赞助。2002年的“世界无烟日”活动的主题就是“无烟体育”。另外,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组织,如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都积极参与了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体育无烟草”活动。2003年,国际汽联也宣布,从2006年开始F1将禁止烟草广告和烟草赞助。1976年,德国首先禁止烟草赞助汽车赛,随后英国在1984年追随德国的步伐,首先从主要的比赛下手,随后延伸到其他赛事中。1992年,法国也做同样的事情。1996年,澳大利亚联邦禁止烟草广告和赞助。1996年,南非板球中止了与烟草行业的联系。2006年我国政府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8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烟草行业不得参与体育项目赞助”禁令。2009年6月美国通过《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这也是美国数十年来最严格的限烟措施。烟草制品上将不得带“柔和型”、“清淡型”字样,以免误导消费者。烟草生产企业将不得赞助体育赛事和演出活动等。学校和运动场周边1000英尺(约300米)内不得出现香烟广告。烟草企业须提供香烟制品成分,FDA有权要求企业改变成分及尼古丁含量。如果将香烟卖给未成年人,将遭到政府的强制处罚。吸烟者将不能再买到甜味香烟,或添加有草莓、葡萄等香料的香烟。三、关于运动员和教练员接受赞助的规定我国于1996年7月颁布《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第二款: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其中:捐赠(赞助)给除运动员、教练员以外的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专门小组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品的分配办法由协会按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获得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各训练单位、运动队和个人不得接收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在役运动员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上述各类广告活动”“在役运动员的广告等经营活动要依法照章纳税,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上述各类活动须由各单项体育协会或在役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法人)负责组织办理,并由其自有合法的中介机构代理;没有自设合法中介机构的单位,可由我委体育基金筹集中心或中体广告公司代理,按审批程序报委审批。”四、关于体育赞助合同的相关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中一切行为都应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的。合同法是规范保护市场交易行为的准则,赞助方的赞助及其所得的冠名权转播权等方面的回报都要通过合同来进行规范和保证。常见的合同问题:1、体育赞助合同违约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仍应负责。体育赞助中的违约主要有以下几种:(1)赞助方违约,如已经签订了赞助合同却不按期履行资金给付义务,或者给付资金少于合同约定数额,使体育部门无法按计划开展工作;(2)被赞助方违约,如赛事组织方故意夸大或者错误估计电视等传媒的配合程度,使赞助商获得的媒体曝光度远远小于承诺的预期结果;(3)由赞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过失造成被赞助方不能完全向赞助方兑现预期的回报。如北京承办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时,赞助商抱怨“只有赞助商才可以使用运动会的标识满大街都是,连卖汽水的小贩也挂,有没有获得标识授权呢?2、体育赞助合同中的侵权责任侵权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责任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时才以损害为要件,而违约金责任、强制履行责任等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体育赞助中的侵权主要有:(1)赞助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如赞助商在超出被赞助方许可的时间或地域范围使用赛事的标志、吉祥物等;(2)赞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侵权,如非赞助商使用冠名权、赛事标志。通常第三方的侵权会导致被赞助方违约。如1999年初中国足协将甲A联赛5年的冠名权卖给了IMG,IMG又将冠名权卖给百事可乐,当健力宝冠名赞助辽宁足球俱乐部时,百事可乐向足协抗议健力宝侵权,如果足协不出面说服辽足和健力宝终止协议,就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赞助合同这一章,依据体育赞助的特征,体育赞助合同不适用于买卖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只适用于合同法总则,而总则比较抽象,不能充分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合同法》中采取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违约责任构成上总的说来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被赞助方没有履行阻止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的义务,保证赞助方获得约定的回报,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五、关于体育冠名权体育冠名权是指特定主体通过支付一定财产对价而自对方受让的在对方社会认知性所属物上(包括体育赛事、体育组织、体育设施或体育节目)冠以特定用语(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广告语)而进行传播的权利。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兼有名称权和财产权色彩的民事权利,其中在权利起源角度审视它属于一种名称权,进一步界定是名称权的部分转让和授权许可;而在权利产生和运作过程来看则是一种财产权,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无对冠名权予以确认和保护的直接规范,仅有一些相关法律规范可以对冠名权给予间接保护。(一)民商事法律规范1、《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另外《民法通则》实施意见也在第141条、150条和151条对体育冠名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同时体育冠名权作为一种名称权,还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和登记变更程序的有关规定。2、《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体育冠名合同是形式上授权许可合同与目的本质上广告合同的结合,是
本文标题:第九章体育赞助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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