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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社会救助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灾难救助法律制度、扶贫法律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法律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优抚安置法律制度(军人的抚恤优待法律制度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法律制度)。第一节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一、社会救助的概念和特征•社会救助通常称为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人提供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实物或者服务的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具有下列特征:•(一)社会救助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二)社会救助是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障•(三)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特定的•我国的社会救助主要包括灾难救助法律制度、扶贫法律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法律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二、灾难救助法律制度•灾难救助是指对于突然遭遇重大灾难的人口和家庭,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资金或实物的资助,帮助其摆脱困境的社会救助制度。灾难救助主要包括因为自然灾害、社会灾害和重大疾病而引起的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是指各种自然现象给人类所造成的灾害。自然灾害主要有五类:1、气象灾害;2、地质灾害;3、地貌灾害;4、水文灾害;5、生物灾害等等。•自然灾害救助通常称为“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因为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人口和家庭给予救助的制度。广义三、扶贫法律制度•(一)扶贫的概念和概况•(二)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三)扶贫开发的方针与途径•(四)扶贫开发的主要形式•(五)扶贫开发的政策保障•1、信贷优惠政策;•2、财税优惠政策•3、经济开发优惠政策:四、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五保供养的概念、性质和领导•(二)五保供养的对象及其确定•(三)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准•(四)五保供养的形式•(五)五保对象的财产处理•(六)监督管理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方针和适用范围•(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制度•(三)资金管理和保障标准•(四)申请、审查、发放、监督•(五)法律责任第二节优抚安置法律制度一、军人优待抚恤法律制度•(一)优抚对象和优抚工作的一般规定•(二)死亡抚恤•(三)伤残抚恤•(四)优待二、安置法律制度•(一)退伍义务兵的概念•(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原则、方针•(三)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本章小结:•无论原因如何,社会上总有一些人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体现出社会的不公平。这就需要通过国家的干预,以社会救济的形式进行扶助,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优抚安置则是对于军人的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军人和退伍义务兵及其家族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优抚安置。第二十六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由规定主体缴纳款项形成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强制性。•第二,互助性。•第三、福利性。•第四,社会性。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第一,保险的性质不同。•第二,保险的对象不同。•第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第四,给付标准不同。•第五,管理体制不同。三、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和立法•建国以后,我国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险制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逐渐被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所取代,国家的一系列立法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依据。这些立法主要有……•根据上述立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为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第二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医疗保险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为健康保险,有的称为疾病保险,有的称为医疗津贴等等。•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使保险对象在遭遇疾病和伤害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服务所需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传统上的医疗保险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现在基本的法律文件是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三)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五)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也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保证劳动者在遭受职业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本人或者家属能够依法享受规定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二)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接下页)•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接下页)•但是,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三)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四)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医疗期•3、工伤津贴、工伤护理费和辅助器具•4、工伤伤残抚恤和补助•5、因工死亡待遇(五)工伤保险基金•1、工伤保险基金的筹建•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2、工伤保险基金及其支付三、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我国生育保险的基本法律文件。(二)生育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三)生育保险待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一、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保证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能够享受相应待遇,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养老保险通常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我国的养老保险还分为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1)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概念•(2)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3)保险期限和养老待遇•(4)特殊情况的处理2、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1)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概念•(2)企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沿革•(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4)政府职责•(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7)养老金的计发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一)失业保险的概念•(二)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四)失业保险待遇•(五)失业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六)失业医疗补助和其他•(七)罚则本章小结:•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由规定主体缴纳款项形成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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