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5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5.1概述5.2设计文件的编制5.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5.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5.5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案例4.1概述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的统一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标准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5.1概述ClicktoaddTitle5.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ClicktoaddTitle5.1.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5.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原则(1)行政管理关系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2)审批关系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因编制、审批、执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而产生的审批关系。(3)经济合同关系因工程建设的实施,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4)内部管理关系依据各种技术规定、条例和操作规程,在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形成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5.1.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5.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原则(1)市场准入制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2)科学设计的原则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同时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3)依法设计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5.1.4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1.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发包方可将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一家勘察、设计单位,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将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5.1.5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规范涉及面广、内容多,不仅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的专门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内容。我国目前现行的法规有:1978年《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8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981年《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1986年《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办法》《优秀工程勘察奖评办法》、1992《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00年9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5.2设计文件的编制ClicktoaddTitle5.2.1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ClicktoaddTitle5.2.2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5.2.3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ClicktoaddTitle5.2.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与加固5.2.1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境要求(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5)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1.工程设计的原则5.2.1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①项目批准文件;②城市规划;③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④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2.工程设计的依据5.2.2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1)一般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需要可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技术复杂建设项目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进行。(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一些牵涉面广的建设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联合企业等,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问题,这时,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1.设计阶段5.2.2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1)勘察文件要求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设计文件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和控制概算的需要(3)材料、设备的选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5.2.2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1)总体设计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的要求。(2)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3)技术设计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应能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深度5.2.3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1.设计文件的审批①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批。②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③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④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⑤施工图设计的审批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5.2.3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①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②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③凡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设面积、建设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④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2.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5.2.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与加固建设工程抗震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简称,是指通过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和加固,最大限度地抵抗和防御地震灾害的活动。建设工程抗震分地震预报、震后救灾构成、减轻地震灾害的三环节。1.建设工程抗震概念5.2.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与加固(1)抗震设防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2)抗震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2.抗震设计5.2.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与加固(1)抗震鉴定①对未经抗震设防或抗震加固;②或虽经抗震设防或加固,但未经正式设计进行了改建、大规模装修、安装了大型设备的;③在使用过程中经历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其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建设工程。(2)抗震加固①重大建设工程;②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3.抗震加固5.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ClicktoaddTitle5.3.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ClicktoaddTitle5.3.2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5.3.3施工图审查机构5.3.5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ClicktoaddTitle5.3.4施工图审查的程序5.3.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它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5.3.2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5.3.2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①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③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④是否损害公共利益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5.3.3施工图审查机构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④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⑤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5.3.3施工图审查机构①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5项2级以上项目工程设计;②获准注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③年满35周岁并不超过65周岁;④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⑤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5.3.4施工图审查的程序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连同该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5.3.4施工图审查的程序(1)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2)审查机构在审查结束后,审查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并应有审查人员签名和审查机构盖章。(3)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4)施工图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5)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5.3.4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3.争议的解决5.3.5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只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如若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5.3.5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1)设计文件质量责任在设计文件质量上,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只负间接的监督责任,因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
本文标题: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47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