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说一、破产的概念及意义和法律依据(一)概念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二)法律依据我国规范破产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实施)中的企业破产程序这一章。二、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一)实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二)实行和解整顿和破产还债相结合的原则(三)实行企业破产制度和健全社会救济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四)从实际出发,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的企业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如合伙、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等则不适用破产。第二节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实质要件1、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据以对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2、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可以接受破产宣告的资格。3、破产障碍。亦称不宣告破产的例外,指债务人存有破产原因时,出现妨碍破产的例外。企业破产案例1.ppt(二)形式要件是指破产申请应遵循破产法的程序规定。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债权人在提出该请求时,应向法院提供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三)破产申请的管辖及受理1、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管理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3、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也不得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四)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二、和解和整顿(一)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履行达成新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该企业的破产程序。(二)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在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整顿、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等进行的调整,使企业能够在整顿期限内,扭亏为盈,清偿债务。(三)和解和整顿并不是任何企业破产的必经程序。当企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整顿时,均可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三、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一)宣告破产的条件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2、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凡具备以上各项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四、破产财产的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的财产权利。包括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尚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也是破产财产。五、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超出部分为破产债权。4、破产债权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破产费用。六、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分配(一)变卖(二)分配顺序1、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清偿所欠税款。3、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比例进行分配。本章小结本章主要就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介绍,包括破产的概念、破产的意义及破产的主要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案例2.ppt
本文标题: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4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