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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陈双群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破产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的内容: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一般了解的内容:破产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破产法的宗旨。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破产的界限与程序。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3一、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特征: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4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精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5(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台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挤秩序。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6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7(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3、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8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概述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2、破产原因规定分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9(二)申请和受理1、申请的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时法院管辖。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02、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1受理的后果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一般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法院提起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2(三)债权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必申报的债权连带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破产中保证担保问题的处理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32、债权确认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4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都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礼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代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52、破产撤消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撤消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消的权利。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6可撤销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73、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84、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95、抵消权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消的权利。不得抵销的情形:总结:债务人财产涉及的几种情况总结:破产程序买卖关系的归纳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1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2(三)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资格条件规定: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32、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履行的职责:1—9条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4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5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出席会议,但不应享有表决权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债权人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6(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巳知的债权人。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7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11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8(三)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为便于决定事项、开展工作,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超过9人。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9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职权:1—4项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30五、重整程序(一)重整制度概说1、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312、重整制度的特征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第二,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第三,担保物权受限。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32(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33(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1、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34(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1、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2、重整计划的监督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3、重整计划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债权人。2019/8/19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35六、和解制度(一)和解的特征及其程序1、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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