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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价格法律制度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是价格,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调节来实现的。价格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价格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本章主要内容:价格和价格法律制度、价格管理体制、价格形式、政府定价行为、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并掌握政府定价行为的适用范围、权限、程序和基本依据。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与价格法含义(一)价格含义与意义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第一,价格在微观方面是构成市场主体日常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在宏观方面,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决定了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如果市场价格水平总是上下剧烈波动,就难以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和人民生活安定,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的稳定与否,反应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总体状况。价格以其在生产、交换领域中的关键作用,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二)价格法含义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因价格制定、执行和监督等而在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二、价格法的发展历程为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价格方面的立法。主要存在两种法律规范第一,以国家价格立法的方式调整价格关系。如日本的《物价统制令》,法国的《价格开放和竞争条例》,瑞士的《联邦价格监督法》,瑞典、挪威等国的《价格法》等。第二,没有单独的价格基本法律,其价格法律规范主要包含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之中。如美国,信奉自由竞争,认为经济运行主要靠“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政府主要职责是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有关价格方面的法规,其中主要有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9号令公布。《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价格法》的通过和施行,是我国价格立法中一个伟大的成就,不仅对现实的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价格法的体系归属问题1.属于市场管理法体系2.属于宏观调控法体系三、国家建立价格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简单商品交易时期,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物的交易完全属于私领域范围,国家公权力并不进行规范和调整。当商品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制度时,国家公权力开始介入商品流通领域。公权为什么要对私权神圣进行限制,干预、调节、规范私领域范围的事情呢?这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其一,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市场引导失灵的时候,一些经济主体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会背离市场经济制度资源得以高效率地合理配置的宗旨。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主体的本质是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在此过程中,有些经济主体必然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而这些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又必然会影响、损害公平竞争,使其产生非合理、非高效配置资源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又是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所不能自行解决的。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公权力需要对价格领域进行介入、调节、干预、规范。这也是市场经济下权利本位、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进。其二,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如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其价格的波动不能具有随意性,其定价的权力、定价的程序、价格变动的程序都应经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中,一些天然垄断的行业,如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等公用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的波动不能具有随意性,其定价的权力、定价的程序、价格变动的程序都应经法律规定,以维护天然垄断的效率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无论什么意识形态下的市场经济制度国家,都有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调节的法律规范。四、我国价格法的作用《价格法》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法律,《价格法》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价格法》的贯彻实施,能够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能够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一,价格法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又是通过价格来实现的。所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已成为价格法的主要目的,使价格的形成能够与价值规律相符合,从而能够真正反映市场需求情况,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第二,价格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价格活动的当事人,他们在商品交换中,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价格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价格法对各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如: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行为等,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价格法有利于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所以,价格法把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作为重要目标去实现。价格法规定了常用措施、行政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价格法的正确施行,就能够起到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目的,也就能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第四,价格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根本出发点来看,确立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建立正常的价格关系,维护公平、合法的价格竞争,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如果没有一个法律形式确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机制,没有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规范的价格行为,没有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价格竞争,都将有碍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并影响其发挥作用,也就不能引导和推进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也就不能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从而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五、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都适用《价格法》。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适用《价格法》。而国家机关的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另法规定。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有形产品,是指存在一定空间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无形资产,是指不占据一定空间,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型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虽然这些无形资产不能用感官去辨认,但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专属性,能进行转让,并能获取利益。所以,这种无形资产能够进入交换领域,无形资产的价格也是一种商品的价格。服务价格,是存在商品交换之中的,交换的对象是一定形式的服务,这种服务是以收费的形式表现的。所以,服务价格和商品价格共同构成了价格的法律界定。六、我国价格法的法定价格机制《价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所实行的价格机制,即价格的形成机制,价格的运行机制,价格的监督机制以及价格的执法机制。《价格法》明确了我国价格制度的基本方向、基本规则、基本格局、基本体制。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实现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说明价格是由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机制所决定的,因此,价格的变化能引导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流动,从而使资源在各个部门和行业的配置达到最优化。在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应当使价格的制定符合价值规律,使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七、我国价格形式种类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形式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基本价格形式。(一)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种价格形式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己制定;二是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目前,市场调节价是我国现行的主要价格形式。(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基础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只允许价格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第二种是最高限价,这种形式只规定上浮幅度,是在市场不太稳定时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格形式;第三种是最低保护价,只规定下浮幅度,下浮不得超过这一界限,这是在供过于求时用于保护生产者利益的价格形式。(三)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范围及定价程序制定的价格。这种价格形式只涉及极少数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的范围、依据及权限,与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相同。第二节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一、经营者定价原则价格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价格领域的具体体现。遵循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经营者制定价格时,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定价;合法原则,就是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制定价格,参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经营者在制定价格的活动中要诚实信用,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讲究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二)经营者定价的依据经营者定价的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的定价依据反应了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的充分体现。(三)经营者的价格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价格法》确认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定价主体单位,赋予他们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定价原则和依据,自由议定价格,依法自主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和自由转移经济利益的权利,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经营者对于实行政府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定价指导,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当政府规定中准价格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经营者就有权在规定的中准和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价格;当政府规定最高价格和下浮幅度,经营者就有权自行制定向下浮动的价格;当政府规定最低价格和上浮幅度,经营者就有权制定向上浮动的价格。新产品所谓新产品,是指经研究开发、初步技术鉴定或者实验室阶段实验成功,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处于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通常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产品,或在结构、性能、原理、用途、材料等某一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都属于新产品。为了鼓励经营者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对产品进行改进和创新,加快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国家允许对新产品试产、试销并对生效新产品的试销期作出了一些规定。价格法明确经营者享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特定产品除外),但是当新产品试销期满,必须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及时制定正式价格。特定产品特定产品是指不允许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产品,如武器等军用产品。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定价自主权,依法律规定的特定需要,不受侵犯与干预,如果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受到他人价格违法行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有权检举、控告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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