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八章其他法域及国际警务合作法律制度
第八章其他法域及国际警务合作法律制度第一节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一、越南警察法律制度(一)越南警察的历史沿革1945年8月9日,正式成立了公安部队。越南现在的武装公安队伍是在前苏联的影响下,模仿前苏联的武装机构形式,于1959年3月3日组建的。现在的内务部是1975年底由原公安部和人民公安武装司令部合并组建的。(二)越南的警察体制越南内务部实际上就是公安部。内务部管辖下的公安警察分为行政公安警察和武装公安警察两类,同时包括中央警察和地方警察两个层次,其警种分为野战、武装、刑事、治安、经济、交通、海关、铁路、边防等警察。越南警察照片中央公安警察由内务部下属的各大总局管辖,地方公安警察中省公安司(厅)隶属内务部的警察总局管辖;县(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司(厅)和武装公安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的人民武装公安司令部由内务部管辖,地方的人民武装公安指挥部由内务部和中央的人民武装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和指挥。(三)越南的现行警察法律制度现行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是1989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其中对越南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权限、警察组织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在警察衔级制度方面,越南按照军队做法进行。人民警察干部、战士由国家授予将级、校级、尉级、军士、战士军衔。将级分三等,即上将、中将、少将;校级分三等,即大校、中校、少校;尉级分四等,即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军士级分三等,即上士、中士、下士;战士级分二等,即一等兵、二等兵。二、古巴警察法律制度古巴的内务部负责执法和国内安全的工作。副国内秩序和犯罪预防部是最大的机构,下设3个总局,副安全部负责对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进行侦查和预防。副技术部的职责是对付外国间谍、收集情报、推动国外的革命等。三、朝鲜警察法律制度(一)朝鲜的警察体制朝鲜警察系统,完全置于劳动党的直接领导之下,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军事体制,这在当今世界各国警察中是个高度集权的典型。(二)朝鲜的警衔制度朝鲜社会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即警察),实行与朝鲜人民军大体相同的军衔制度。军衔分为将、校、尉、士和列兵五等十八级。朝鲜女警风采(三)朝鲜的警察教育制度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入伍训练、晋升尉官训练、晋升校官的训练、提拔职务前的训练、每年定期轮训和在职学习制度化。朝鲜女交警第二节西方主要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一、海洋法系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一)英国警察法律制度英国警察法经历的三个阶段:从1829年到1920年是英国现代警察法形成并逐步发展的时期。从1920年到1964年,是英国警察法进行改革调整的时期。1964年以后,是英国警察法逐步进入完善的时期。英国的警察体制英国警察实行双重分权、多头领导的体制,情况比较复杂。在联邦一级,除内政部的警察外,国防部、运输部、海关税务调查局、原子能管理局等部门也都有自己的警察,负责本系统的警务工作。地方警察隶属地方政府或议会,但北爱尔兰和首都伦敦则例外。英国有比较完善的“特别警察”制度。即预先物色一些市民,经过训练,任命其为警察。一旦遇有天灾、骚乱时,即穿上警服作为警察进行工作。英国的警衔制度英国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分为直接执法、进行警务工作的警察人员和从事其他工作的职员两部分,只对前者实行警衔制度。警衔分为五大类,十三个衔级,即: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警员。英国的教育教训制度英国对警察的培养和训练十分重视,内政部专门编制了警察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英国警察的培训严格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任何警察比须从警员当起。经过严格培训后,要试用两年合格才予录用。英国警察风采英国警徽(二)美国警察法律制度美国的警察体制警察机构的组织形式上有自己的特点,实行分权的管理体制。在美国,警察机构一共有四种类型,即:县警察机构、城市警察机构、州警察机构和联邦警察机构。在这四种警察机构中,除联邦警察直接受联邦政府或联邦级中央部门统一领导外,其他三种警察机构均直接受地方政府领导,与联邦政府没有垂直的上下级关系。美国许多政府机构和地方部门都设有自己的专门警察机构,如公园警察、校园警察等,它们通常被人称作为特区警察。特区警察是独立于地方警察和联邦警察的一种警察机构。在业务上,它由地方警察部门指导和协助;在行政上,它受所在部门里最高行政管理人员的领导。在美国,雇用了大量的文职警员,使经过特殊训练的“宣誓警官”(即正规警员)能够集中力量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据统计,美国全国共有公共警察63万余人,其中15万人为文职警员,占总数的24.4%。美国西雅图海滩骑警美国的警衔制度在美国,警察实行何种形式的警衔制度由各州自行决定,全国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警察的职务和警衔的级别基本上合而为一,警察职衔的提升在资历上有严格的要求。如纽约市警察总局将警察的职务和警衔分为10个等级:巡警、警官、副警长、警长、助理督察、督察、副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分局长、总局局长。旧金山防暴警察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一)法国警察法律制度法国现行的警察法规定,法国主要有两类警察:国家警察国家宪兵警察国家警察与国家宪兵共同负责法国的治安,享有完全相同的职责和权力。所不同的是,国家警察的辖区是万人以上的城镇,而所有万人以下市镇、农村和公路的治安都归国家宪兵负责。在法国,刑警又称司法警察,这大概是为了突出刑警的司法性质,同时也说明法国警察与英美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法国警察在侦查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受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等司法当局的直接指挥和控制。法国的警衔制度国家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又分为着装警察和便衣警察,分别实行不同序列的衔级。着装警察的衔级分四等,即警员、警士、警官和警长。便衣警察的衔级分三等,从下至上为巡查员、监察员和警长。上述有些衔级中还分若干级别。国家宪兵属于军队系统,使用军队的军衔制。法国警察(二)德国警察法律制度德国警察体制德国的警察与警察组织分为联邦级和州级,分别由联邦内政部和各州内政部管理。联邦级警察主要包括:联邦边防警察、联邦铁路警察、联邦水上警察、联邦刑事警察等。州警察主要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刑事警察、警备警察、水上治安警察。个别州也有边防警察、救援警察、自治警察组织等。德国警衔制度德国警察的警衔分为五等,十五级。一等为警监,分二级;二等为警督,分四级;三等为警长,分四级;四等为警员(警士),分四级;五等为预备警察。德国警察德国警徽德国警衔三、日本与俄罗斯的警察法律制度(一)日本警察法律制度日本警察体制日本警察组织分为国家警察机关和都道府县警察机关。国家警察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所辖下设置的国家公安委员会及国家公安委员会管理下设置的警察厅组成。都道府县的警察机构,由作为管理机构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和作为实施机构的都道府县警察机关组成。警察法对国家公安委员会与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规定为: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必须经常与国家公安委员会及其他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拥有管理都道府县警察的权限,具体事务的执行由都道府县警察执行。日本警察机构的基层一级组织是派出所或驻在所。依据人口、面积、行政区划和治安状况等条件,将分局管辖地区分为若干“所管区”,每一个“所管区”设一派出所或驻在所。日本警察日本警衔制度日本的警衔共分9级: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警视正以上警衔的任免,由国家公安委员会决定,其他警衔的任免,由警视总监或警察本部长决定。警察厅长官作为最高职位的警察,不授予警衔。(二)俄罗斯警察法律制度俄罗斯警察机构设置俄罗斯有3种警察:刑事警察、安全警察和司法警察。其中刑事警察和安全警察归内务部管理。依照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的规定,俄罗斯司法警察归司法部管理,分成3个独立机构:(1)警卫系统,负责警卫法院、保证审判秩序及人员安全、拘传证人到庭等;(2)执行系统,负责各级法院民事及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3)国际债务执行系统,负责保证国际法庭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俄罗斯警察职权俄罗斯警察享有的权力较为广泛,凡是有利于与预防、查明、制止犯罪的强制行为都可依法采取,比如:有权制止公民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检查嫌疑人的各种证件;有权拘留违法人并进行搜查、制作笔录等。俄罗斯警察第三节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警察法律制度一、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法律制度台湾地区警察体制台湾当局由内政部警政署统管警察行政事务,各地警察机关基本上实行同级政府和上级警察机关双重领导的制度。各级警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一是警察行政机构,即科、室、组等办事机构;二是警察业务机构,即刑事、保安、交通、铁路、民航等警务组织;三是警察教育机构,即警官学校。台湾地区警察职权按照台湾地区《警察法》的规定,警察的职权有八项,即:(1)发布警察命令;(2)违警处分;(3)协助侦查犯罪;(4)执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5)行政执行;(6)使用警械;(7)有关警察业务之保安、正俗、交通、卫生、消防、救灾、营业、建筑、市容整理、户口查察、外事处理等事项;(8)其他应执行法令事项。台湾女警察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警察法律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体制香港警察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基本上承袭英国的警察体制。香港警务处总部由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以及财务、政务和策划处5个部门组成。香港警务处的组织分为四级建制,警务处总部之下的一级组织是总区,共有5个陆上总区(包括港岛总区、东九龙总区、西九龙总区、新界南总区、新界北总区)和1个水警总区。总区之下设警区,共有22个陆上警区和2个水警区。警区之下设分区,共有47个陆上分区和6个水警分区。若干分区之下还设有警署。香港地区的警衔制度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四等、十四级,即处长、警司、督察、员佐四等,每一等又分为若干级,处长分为处长、副处长、高级助理处长、助理处长四级;警司分为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三级;督察分为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四级;员佐分为警署警长、警长、警员三级。香港警察的薪酬制度警察人员的薪酬高于政府各部门同等职级公务员的薪酬;警察人员的薪酬标准定期进行调整。香港警察的辅警制度根据香港法例第233章《香港辅助警察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54章《香港辅助警察队薪酬及津贴条例》、《香港警察通例》等法律、法规,香港设立了辅助警察职系并对辅警实施管理。香港警察三、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警察法律制度澳门的警察部门,统一由保安部队司令部领导。具体设有:保安司、治安警察厅、司法警察司、消防局、水警稽查队以及3个警区的警署。其中的保安司,实际是“政务司”,直辖治安警察厅、司法警察司、消防局、水警稽查队及特种警察部队。基本任务是维持澳门内部治安、保障澳门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澳门警察第四节国际警务合作法律制度一、国际警务合作法律制度概述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警察机关之间,为完成特定的警察任务(刑事的、行政的、保卫的),依据国内法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直接或在国际组织的协调下,相互提供便利、援助或者协助配合的活动。二、国际警务合作的国内法渊源宪法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引渡法其他法律三、国际警务合作的国际法渊源国际公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双边条约讨论与思考:1、通过学习英国警察制度,你认为哪些制度是值得我国借鉴的。2、通过学习美国警察法律制度,你认为哪些制度是值得我国借鉴的。3、通过学习日本警察法律制度,你认为哪些制度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课后作业:1.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表现出哪些共同特点?2.海洋法系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有何区别?
本文标题:第八章其他法域及国际警务合作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5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