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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金融法第一节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概念★狭义的国际金融法主要是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证券融资、国际租赁融资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广义的国际金融法,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金融法,还调整政府间发生的国际货币关系,不仅有公法规范,也有私法规范。本书观点: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含国内法规范,既有公法规范,也有私法规范。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1、主体广泛性,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有从事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客体的复杂性,本国货币、外汇和跨国运转中的货币资金都是国际金融法的客体;3、内容的实践性,作用在于为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提供保障国际金融安全的手段;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制度是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则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的一套安排和惯例。迄今为止,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国际金本位制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再到牙买加体系的演变过程。一、金本位制最早出现的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金本位制;基础是各国金本位制度。(一)金币本位制特点:(1)、黄金作为本位货币,来规定货币的价值量;(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3)、自由兑换;(4)、自由输出输入;(二)金块本位制金币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起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务;金块本位制又称“生金本位制”,是指国内不铸造、不流通金币,只发行代表一定重量黄金的银行券(或纸币)来流通,而银行券(或纸币)又不能自由兑换黄金和金币,只能按一定条件向发行银行兑换成金块。金块本位制是以黄金作为准备金,以有法定含金量的价值符号作为流通手段的一种货币制度。黄金只作为货币发行的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而不再铸造金币和实行金币流通。流通中的货币完全由银行券等价值符号代替,银行券可以在一定数额上按含金量与黄金兑换。中央银行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以维持黄金与货币之间的联系。在金块本位制度下,金币的铸造和流通以及黄金的自由输出入已被禁止,黄金已不可能发挥自动调节货币供求和稳定汇率的作用,从而使金块本位制失去了稳定的基础。因此,金块本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残缺不全的金本位制度。金块本位制特点:1、金币仍作为本位货币,但市场不再流通和使用金币,而是流通纸币。2、国家储存金块,作为储备。3、不许自由铸造金币,但仍以法律规定纸币的含金量。4、纸币不能自由兑换金币,但在国际支付或工业用金时,可按规定的限制数量用纸币向央行兑换金块(如英国在1925年规定一次至少兑换400盎司,约值1700英镑)。金块本位制与金币本位制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1、在金块本位制下,没有金币流通,国内只限流通银行券、纸币、辅币等价值符号。2、在金块本位制下,有限制的金块兑换代替了自由的金币兑换。3、在金块本位制下,买入金块制代替了自由铸造制。国家按一定价格购买黄金,由中央银行或政府集中储存。(三)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GoldExchangeStandard)又称“虚金本位制”,该国货币一般与另一个实行金本位制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的比价,并在后者存放外汇或黄金作为平准基金,从而间接实行了金本位制。实际上,它是一种带有附属性质的货币制度。当然,无论金块本位制或金汇兑本位制,都是削弱了的金本位制,很不稳定。而这种脆弱的制度经过1929年—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终于全部瓦解。金汇兑本位制特点:1、国家无需规定货币的含金量,市场上不再流通金币,只流通银行券。2、银行券不能兑换黄金,只能兑换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这些外汇在国外才能兑换成黄金。3、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使其货币与另一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汇率,通过无限制地买卖外汇来维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二、布雷顿森林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英美两国政府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构思和设计战后国际货币体系,分别提出了“怀特计划”和“凯恩斯计划”。“怀特计划”和“凯恩斯计划”同是以设立国际金融机构、稳定汇率、扩大国际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为目的,但运营方式不同。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危机和二次大战后登上了资本主义世界盟主地位,美元的国际地位因其国际黄金储备的实力得到稳固,双方于1944年4月达成了反映怀特计划的“关于设立国际货币基金的专家共同声明”。二、布雷顿森林制度(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度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1%: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仅被允许在固定汇率的上下各1%幅度内波动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标志—《特别提款权协定》1969.91、概念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3、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国际支付1单位特别提款权=0.888671克黄金=1美元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基金组织根据需要进行分配——按认缴基金份额的百分比计算。四、牙买加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72年7月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具体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委员会于1974的6月提出一份“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纲要”,对黄金、汇率、储备资产、国际收支调节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为以后的货币改革奠定了基础。直至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理事会“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会议,讨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经过激烈的争论,签定达成了“牙买加协议”,同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修正案》,从而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3、增强特别提款权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其在IMF一般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并适时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规定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以来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4、增加成员国基金份额。成员国的基金份额从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加至390亿特别提款权,增幅达33,6%。5、扩大信贷额度,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五、人民币汇率问题《基金协定》第4条规定了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主要义务。其中包含了一般义务与监督制度方面的义务。具体而言,一般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各成员国应该:(1)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4)奉行同本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关于监督制度方面,《基金协定》规定,基金组织应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的监督,并应制订具体原则,以在汇率政策上指导所有成员国。这些原则包括:第一,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第二,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第三,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此外关于磋商程序方面,《基金协定》第4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就汇率政策问题同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该磋商可分为三种:一是定期磋商。二是特别磋商。三是补充磋商。2007年《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的。目前,IMF针对成员国汇率问题的三大原则是:首先,会员国要避免通过操纵汇率或是国际货币体系来获得在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其次,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干预汇市,但仅限于应对短期内汇率的大幅无序波动;第三,成员国在干预汇率时要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利益。第三节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国际贷款融资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一、国际贷款融资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贷款的概念和特点国际贷款,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使用可兑换货币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国际贷款的基本特征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二)国际贷款协议国际贷款协议概述1.国际贷款协议的概念国际贷款协议是指其营业地或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或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以货币或类似标的物的为交易客体的借贷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拘束力的借款交易行为规则。2.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1)类型以贷款的期限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成为短期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和长期贷款协议。短期贷款协议一般指1年以下贷款期的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的期限通常在1年至5年之间。长期贷款协议的期限则通常指6年以上贷款期限的贷款协议。以贷款人的地位和性质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以融资的组织方式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单独银行贷款协议和银团贷款协议。前者指仅以一家银行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后者则指以多家银行所组成的银团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以贷款利率的形式来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协议和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固定利率贷款协议一般适用于短期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则适用于长期贷款。使用浮动利率计息一般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LIBOR)加上利差。以贷款有无担保来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议和无担保的贷款的协议。国际贷款协议通常都有担保安排,以保证贷款如约偿还。国际担保一般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国际贷款协议无担保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2)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特征:a.国际贷款协议的标的物应该是货币,货币应为硬通货;b.国际贷款协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各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各国政府及其有关机构,而且还包括各类国际组织;c.国际贷款协议涉及到的法律较多。一般地,国际贷款协议会涉及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外汇管制法和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1.借款授权或决定订立国际贷款协议的第一个程序是授权。这里的“授权或决定”,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授权或决定。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主要是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和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的章程中,通常规定对外借款必须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定。国家的政府在对外借款时,亦须履行授权或决定程序。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外借款,通常须取得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决定的支持。2.贷款协议的签署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均为书面协议,须经过双方有签约能力的人正式签署才能生效。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人一般必须持有能证明签约人身分及合法签约资格的书面授权文件,该书面文件必须按法定程序作成。一般地,借款人为公司的贷款协议可以由借款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司高级雇员代表借款人签字。借款人为政府的贷款协议则可由财政部长或有关用款部门的部长签字,也可由本国政府授权其他政府官员代表本国政府签字。3.生效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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